间接代理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的风险管控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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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 间接代理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的风险管控[J]. 法学学报,20216. DOI:10.12721/ccn.2021.157052.
摘要: 代理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民法典》中的代理主要背景是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合同编中925、926条中却引入了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中国是大陆法系,大的环境是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的引入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企业的法律风险,本文试图从法院判例中阐述:企业如何管控间接代理带来的企业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 企业的法律;风险间接代理
DOI:10.12721/ccn.2021.15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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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进出口间接代理制度,是我国借鉴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代理制度,推行贸易代理制过程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建立在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又带有一定的行政性,随着《合同法》的出台,《合同法》402与403条对间接代理做了规定,进出口间接代理制度逐渐被规范。间接代理制度的出现及规范,“为外贸代理活动提供提高法律依据,提高了民商法交易的整体效率”【1】

间接代理的出现,确实促进交易、活跃了经济,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但也带来了许多纠纷。隐名投资中的代为持股,使投资能顺利进行,在拉动经济的同时也为企业控制权带了纠纷。运输车辆的挂靠关系,也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他解决了民间个体投资与交通管理之间的矛盾,繁荣了交通运输市场,为农民致富开了方便之门。外贸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贸易代理制更是功不可没!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大家习以为常的是直接代理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间接代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让许多人不甚习惯,间接代理的出现为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

涉及间接代理的,在合同关系上有:代理人、被代理人、合同相对人如果任何一方出现问题,或有两方协调不畅都会产生纠纷为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提醒大家注意风险。

1)、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 、国内发货人向货代企业提出索赔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日前,某货运公司就经历了这样一件事。此货运公司的协议代理单位——某境外代理指定一项上海至德国的海空联运出口的操作业务,目的港放货代理 是该境外代理指定的,与货运公司无任何代理协议。当货运公司要求境外代理出具全程运单时,遭到拒绝,该货运公司于是就出具了正本全程提单交给国内发货人目的港代理在未收回货运公司正本 全程提单的情况下即放货给收货人 。该项运输业务的 贸易结算方式是 TT 付款,并非银行作担保的信用证付款,发货人没能收到货物余款。于是发货人持正本货代全程提单以无单放货为由向货运公司提出索赔,经过与境外代理和 目的港代理交涉,两家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货运公司的处境相当被动。

风险应对措施:世界贸易,日益频繁,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一方,一定要严格谨慎操作,千万不能只图方便、省力就随意出具自己的货代提单,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严格控制提单的签发和货物的流转。

2)、隐名投资代为持股人违约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甲原系某公司高管人员,因业务需要,于 2000 年 以乙的名义申请成立 A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注册资本金由甲提供给乙,形式为借据。 A 公司自成立到 2008 年, 由于甲委派的专业团队的经营效益较好,再加上市场的发展,该公司已经发展到总资产近两亿元的规模。甲于此时辞去原公司的职务。甲与乙协商,增加注册资本到 2 亿元,其中甲持 A 公司股权比例为 98%,乙持 A 公司比例为 2%。到 2015 年,乙因自营与 A 公司相同的业务, 甲与乙发生矛盾,甲要求乙将所代持股权转回给自己,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甲以股权代持将乙起诉到法院,乙以确认股东身份要求查阅 A 公司账目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案由将甲同样起诉到法院。

风险应对措施:1、建议有关隐形股东在选择股权代持形式时,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合同并进行公证。 进行隐名投资时必须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选用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进行权利保障。 同时,应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公示。2.在双方签定的股权代持协议中尽可能地完备关于股东权利的行使程序及实体处分上的要求;确认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及事后监督程序有处理原则;规定如何办理股权的回转或者转让的实际交易事项。3、隐名投资人应注意取得和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如对该企业的汇款单,购买机器设备等企业财产的发票,以及双方的各种协议和会议纪要等。 在上述证据材料中,应该尽可能地出现隐名投资人的名称,最好不要用该企业或显名股东的名义汇款或购买设备等。5、还应取得和保存隐名投资人所出资的公司确认其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书面证据,包括:显名出资人以外其他股东对隐名投资人系属公司股东的书面认可及所投资公司对其行使股东权的书面确认 .

3、间接代理的销售合同无法直接起诉收货人的法律风险

《(2009)泰商 初 字 第35 号》的一个判例,是现行高压变频器企业存在的一种现实情况。 一家变频器生产企业与其代理商签订《除尘风机用高压变频器》合同,业主为山东一家钢铁企业。产品交付投运后,直至质保期届满,代理商尚未将货款全额支付,为此生产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未考虑诉讼双方的代理关系,依据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判决生产企业胜诉,代理商应向生产企业偿还310万元,承担违约金1.7万元、诉讼费36736元。由于代理商支付能力不足,此案进一步收款,又是一个问题。但通过分析反思一个问题:在合同签订之前,生产企业已确定了项目代理关系,代理商在钢厂做项目前期调查工作时,已公开表明了自己是生产企业的代理。但为何生产企业未能利用间接代理合同关系,直接形势介入权向第三人钢厂主张权利呢?原因在于生产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未按照间接代理法律关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法律实践中出现了问题。

风险应对措施:1.建立代理人档案,对代理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已发生交易情况进行登记;确定调整授权范围、授权登记。及时发现防范法律风险发生。 2.与具备代理人资格条件的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区域、权限、时间等。明确具体项目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关系,尽量避免间接代理。3.对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随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尤其,对以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足以跟进,发现问题,及时行使间接代理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权益即:行使委托人自动介入权。

4、间接代理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未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变更程序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四:李某因与闻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185号]中:2011年8月30日,某投资公司法人闻某,因与李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因此口头委托李某以李某个人名义代闻某参与竞拍,并支付全部竞拍款项。拍卖成交后,李某将以上拍卖成交手续的原件交给闻某,但因多年后,李某拒绝配合办理拍卖资产的变现手续而引起的间接代理纠纷。

风险应对措施:在间接代理行为中,为了规避某些制度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常常以口头协议建立委托关系,但在交易过程中,委托人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有许多情况,随着情势变更,久拖未决的事项会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5、通过过间接代理违规操作借款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案例五:[(2018)最高法民终1265号]甲联合社与乙联合社经中间人黄某、吉某、方某撮合达成合意:乙联合社以同业存放的方式向甲联合社提供资金8000万元,甲联合社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转移到证券公司购买国债,所得收益由双方分配。该合意达成后,甲联合社和乙联合社开始协商确定了某证券公司。之后,乙联合社与甲联合社之间签订存款合同,甲联合社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一年以后,甲联合社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因某证券公司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席位上的国债标准券欠库,于2004年,被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从某证券公司席位非交易过户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质押品库中进行了处置,故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灭失;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也被某证券公司挪用。某证券公司未能向甲联合社返还资产,甲联合社也未再向乙联合社支付利息、返还本金。乙联合社与甲联合社之间合同纠纷延续10年之久,给双方带来了很大经济损失。

风险应对措施:案例中,乙联合社借甲联合社之名,借款给证券公司,符合间接代理的约定,绕过了国家的监管,但由于证券公司破产,以至于款项无法归还。而他们之间合同因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归与合同无效。导致甲乙联合社遭受很大损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间接代理很多时候是为了躲避监管与相关法律法规,也许会带来超出常规的经济利益,但是躲避监管使企业不仅面临正常的经营与合同风险,还会有违规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结语:《合同法》402、403条引入间接代理制度,尤其是403条,该条首次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引入英美法系的介入权和选择权制度,使得间接代理下本人与第三人建立了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一个陌生人站到了第三人面前【2】。间接代理的合同关系涉及到委托方,受托方,合同的相对人,委托方与合同相对人可能互不知晓,三方任何一方出现问题,没有及时沟通都可能带来误解或纠纷,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如果是重大的合同那么企业的风险很可能会出现经营困难。间接代理是一把双刃剑,取利避害还需小心谨慎!

参考文献:

【1】民商法中间接代理的作用探析  马欣越 中国人民大学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论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定位  河南大学法学院  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