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同步,致力于经济与生态建设的交融发展、相互促进,坚决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子,拒绝认同“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政治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以生态文明作为基础,只有良好的生态文明才能够催生良好的社会政治文明;文化建设与生态文明相互包容发展,文化繁荣包含着生态文明的思想,生态发展也同样能够体现出文化的内涵。因此在总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基础,是关键。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要有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我们既要依靠制度规范来构筑对生态环境的管控体系,也需要依靠法治手段进行严格的规制。
在生态领域推行法治建设,要注重其价值基础、关键问题以及发展的走向,要持有一种清晰明确的认知:价值基础是规则与制度设计的根本所在;把握关键问题能够厘清轻重点,找准正确的工作方向;生态文明法治的发展走向则是要立足当前的一些缺陷,漏洞、弊端的存在往往就明示着制度规则发展与改善的方向。
一.生态领域中法治发展的价值基础
任何制度规则或治理模式都包含着目的事实与价值判断,制度与规则的设计、施行都蕴含特定的价值在内,是在确认某种秩序价值的基础上保障和维护这种秩序。生态领域中的法治发展,本身也就是一种适合人类生存的价值选择。一旦丧失价值的引领,其内涵的价值受到遮蔽,就会产生异化,这种制度建设或是治理模式就可能会与人相对立。
社会中所有的制度与规则必然以促进人类进步、保障人类的发展为主题,法治建设作为一种核心上层,必然遵循这一根本。当前人类社会所秉持的正义就是以人为本,保证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这里并非是指人类中心主义,它更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统一,也是对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的传承与发扬,它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从而能够和自然精神相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就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这是对当代国内发展环境的准确认知,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正确解读。无论是一味的强调经济发展而牺牲生态环境,还是只重视环境保护却忽略经济建设,都将发展的道路走向了极端。我们处于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内背景下,同时也处于重视环境保护、强调生态文明的国际环境中,有着诸多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前车之鉴,当认识到经济发展应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先污染后治理”是低效率、不可取的。生态发展与经济建设并非处于天然对立的局势,两者是可以交融发展的。
二.关键点是推行环境法治,重点在司法上
发展生态文明不仅需要发展观念上的转变和科学技术上的发展,更需要环境法治的推行,这是生态领域中的法治发展的关键点。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体系化的发挥着功能和作用。这些法律规范最终都要落在司法实践上,因此关注的重点应当放在司法实践上,可以通过整体的数据来分析:
1、案件文书统计
在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时,考虑到不同的关键字会影响到结果(如“污染环境”更多集中在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环境污染”则集中在民事案件中),故使用两个关键词的链接进行检索(“环境”+“污染”),可检索到文书共14万6千余篇,其中刑事案件2万多篇,行政案件4万6千多篇,民事案件6万5千多篇,其他为执行、赔偿等案由。从统计来看,环境污染中民事纠纷案件占据的比例最大。此外,在2015年到2020年的文书据数据统计中:2015年有1万余篇,2016年有1万5千多,2017年接近2万,2018年2万6千多,2019年约3万7千篇,2020年则是2万5千多篇。从数据上看,2015年至今,相关的案件文书数量是在逐年激增的,且2018 、2019年两年之间增长较多,当然2020年可能是受到特殊环境的影响未显现出增长的形势,但这个整体趋势还是比较清楚的。
2、结合最高院专题报告
对15年到16年之间的民事案件数据分析显示,案件原告为自然人的占据多数,为92.66%,且大部分的环境污染案件都是对农村农民构成侵权;另外,审结的环境污染案件中支持原告的判决中所确定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求赔偿损失的判决是最多的,占全部责任形式的83.98%,大部分污染案件的司法处理结果都是金钱赔偿。
综合以上的数据统计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法治建设已经有所发展,一方面,社会中个体对环境领域中的维权越来越重视;另一方面,司法管辖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被纳入到了司法救济中。当然,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大多的环境污染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普通公众一般也是基于损害赔偿的事由诉诸司法救济途径,而更为严格的行政监管以及刑事惩处案件所占比例不多。就目前而言,不同部门法规范的运用、实施并不均衡。
三.环境法治的发展走向
推行环境法治需要在多个层面上进一步拓展:
首先在立法上应有足够清晰的条理,针对相关的环境问题需要探讨不同规范体系之间的交互合作,从部门法角度而言,应当全面运用不同规范体系,做到有效救济、规范监督以及严格惩治。此外,各个专门的法律规范之间多有重合且规制不同,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在适用上会存在冲突等问题,因此规范体系的主干需要梳理,消弭矛盾冲突的地方。
其次,司法实践显示对环境污染问题越发重视,从逐年递增的文书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但问题也较为明显,不同案由之间的比例悬殊较大,一般还是以民事案件为主,行政案由与刑事案由较少,那么可能导致生态环境领域内的行政监管和刑罚惩处的威慑作用发挥不足。
最后,社会公众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大部分都会寻求司法的救济,其环境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相应的,一些权益主体相对的污染行为人也需要有严格的规范意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生产,这就既需要广泛的宣传引导,也需要强力有效的规制手段。
当然,随着近年来国内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提升,对于环境司法案件的规范化处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法院裁判规则上。我国目前有关环境污染案件的指导案例有14件,其中13件都是2020年同批次发布的,这些都为各级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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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熊鹰(1998—),男,汉,江苏宿迁,法律硕士,扬州大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