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物抵债的主要类型分析
按照现实中存在的以物抵债协议,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以“物”划分
以物抵债,顾名思义,就是将不同种类的物或行为进行权力转移。在司法实践中,抵债的物涉及房地产、车辆、债权、股票等。按照标准进行区分,有以下三种,第一,最典型的争议案是房地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变更物权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最终法律合同效力。第二,以行为抵债。这一方式主要是用劳务形式抵押债款,将债务人的劳务折算成货币作为劳动报酬,用以抵消或清偿债务。在执行中,法院允许双方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背景下,通过劳务形式偿清债务。第三,以权利抵债,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债权转让形式。
2. 以“法律关系”划分
以物抵债中,可以通过协议对债的形式做出相应安排,分为清偿型和买卖型。清偿型以物抵债指在关系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合同意见,以物价受偿或者直接转移的方式清偿债务。买卖型以物抵债通常伴随借贷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在债务履行期满前,当事人通过签订借贷合同或回购合同的方式对关系做出明确约定。第二,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又将买卖合同转变为借贷合同或将借贷合同转变为买卖合同,变更时间点在合同期限的前后。如果已经丧失偿还能力,而债权人坚持买卖关系,即使能认定买卖合同的主要目标是为借贷合同做担保,也并不能产生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
3. 以“履行”划分
对以物抵债协议订立实际状况分析,可以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协议,但债权人并没有实际给付,引发相关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不但达成了给付协议,债权人也获得了债务人的给付,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这种方式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撤销抵债协议。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定位
以物抵债主要是指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原本清债方式转换成其他类型方式。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以物抵债设立规定。司法裁判中对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还存在争论。基于此,需要从以物抵债基本理论入手,确定法律定位。
1. 合同契约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以物抵债的法律定位,接受债务人履行责任中所建立的偿还协议,属于以物抵债协议的一种。双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这属于合同关系,以物抵债也就属于合同性质。依据民法,法院必须根据申请选择适用说明,以物抵债的实用性、有效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理论规则。以宏观分析,作为一种合同债务,财产可以以法律角度进行分配,但根据合同分配原则,法律不能拒绝双方自由制定合同内容的行为。这种合同契约主张以物抵债必须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抵债人承担相关责任,但以物抵债的主体核心是抵债而非买卖,如果只将买卖合同规定放置在以物抵债中,可能违反当事人的思想意志。
2. 处分行为
根据支付形式确定以物抵债属于处分行为。财产是用来支付负债的,这种处分行为适用于以物抵债规则,在本质上也与法律通用。支付财产和负债实际上都属于合同,要按照合同契约的原则执行。根据处分行为,用物品支付负债并不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而是明显的债务偿还行为。根据合同规定,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原则。从本质上而言,债务人把原本的支付方式转变成了其他方式,用以偿还债务,并没有侵犯当事人权益,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从法律层面分析,以物抵债理论并不繁杂,虽然尚不明确,但也必须正确理解物品债务支付的相关含义以及对法律体系进行充分研究,了解规则。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物抵债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通过达成协议对债权进行消灭或变更。以物抵债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为了确保当事人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必须提供法律明确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1. 诉讼前的法律效力
诉讼前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清偿期满前的法律效力和清偿期满后的法律效力。在清偿期满前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在签订约定未能偿还债务的背景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债务人的物所有权,如果有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应当归于无效。第二,在签订协议时约定了物的市场价格,并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则以市场价格直接折价,这种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我国《物权法》明文禁止流押、流质,流抵条款的对象是担保物的所有权,此种约定无效。债务履行期满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相关协议,这种情况认定为有效。清偿期满后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已经办理了物权变更手续,认定为合同有效。第二,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抵债协议,但并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同样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
2. 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诉讼中的法律效力要注意几点情况。首先,以物抵债民事和解协议。这是指在民事诉讼环节中,双方约定债务人拥有的金钱以外的物作为抵偿金钱债务内容,从而解决纠纷。诉讼时能被认定为是债的清偿行为,经调解后可以结案。其次,以物抵债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在调解中大部分人对调解书效力存在误解,认为如果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则会导致物权发生变动。但事实上,调解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文书,也不能直接使物权关系发生变动。
3. 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首先,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包含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审查,但并没有制作裁定书。如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其他规定,法院必须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协议一旦履行,债权双方不得反悔。其次,以物抵债执行裁决书。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制作裁定书,裁定书不仅具有《合同法》上消灭债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也能引起物权变动。裁定书如果生效,债权人享有抵债物能予以抵消债务。在强制执行时,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职责。如果足额抵消,会认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先的债务关系可以消灭。如果不能足额抵债,债权关系不能完全消灭而进行变更,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剩余债务仍需要继续履行,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享有剩余债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没有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就应该承认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尽管可能产生新问题,但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制定规则,提前评估,做好审查,以此消灭可能存在的消极因素,充分发挥以物抵债协议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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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兰祎(1985,01,10-),女,汉族,本科,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