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必然法治原则,是实现社会人权的内在要求,对于国家司法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审判独立制度建设上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与实际审判需求间还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将从审判独立实施的阻碍出发,寻找审判独立建设的优化路径,推动司法审判独立制度的建设进程。
一、司法审判独立的内涵
司法审判是对于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行使和运用,也就是说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司法审判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运用相关运营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①司法审判活动是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活动。 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审判独立,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审判独立所体现的价值为追求司法公正,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施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具有压迫者的分量。”为了保证政治自由,防止权利滥用,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利不但要分立,而且应当相互制约。
二、司法审判独立的基本价值
(一)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审判独立
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追求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审判的独立则是这一目的的重要保障手段。也就意味着,如果想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那么司法审判的独立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推手,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坚实力量。司法审判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运用和审判程序来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定,并得出最终的审理结论来对当事人进行约束。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公正是所需遵守的基本要义。而想要实现司法公正,在法律运用和审判程序上都不能出现偏差,即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始终保持中立态度进行判断,审判过程不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始终独立进行。司法公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审判独立会成为一种危险的行为,可能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滋生腐败等行为;没有司法审判独立的支持,司法公正缺少了实现的媒介和保障,也很难得以真正实现。
(二) 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必然法治原则
随着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推进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的提出,普通民众也逐渐深刻地感受到法制的重要性,民众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国家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理念后,社会各阶层均积极投身于这项事业的建设中。为了能够加快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和人民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也提出了更要的要求,这其中,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的司法审判独立,更是被予以高度重视。想要加快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在司法活动的改革过程中,需要突出司法审判独立的重要性,增强司法审判机关的工作积极性和公正性,将审判独立的理念融入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同时促进普通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正确认识司法审判活动,以尽快实现法治国家的设想。④
(三) 司法审判独立是实现社会人权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法律都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往往会出现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而滥用法律的情况。法律不同于军事力量的直接镇压,它是一种无形的武器。法律的滥用很可能会带来残忍的杀害或无情的掠夺,对于普通人的人权是一种巨大的侵害,使得普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合理保障。保障人权是多数国家法律中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明确了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而司法审判独立是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既要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机关应当从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发,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定,而不应当受到任何外界机关或媒体的影响。
三、司法审判独立在我国发展受阻的原因
(一) 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
西方国家在国家权力划分时更多受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会将国家权力分配给三个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权利制衡方面并未像西方国家一样进行完全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和领导关系,这就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很多时候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限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被大打折扣。在中国,司法机关的完全独立还未能实现,而且在短期内也较难实现。
从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地方政府地位普遍高于司法审判机关,在过去,人们遇到问题会倾向于寻求政府机关的帮助,而非司法审判机关。⑥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加强以及民众法治观念的提升,司法审判机关的作用开始增强。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司法审判机关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地方政府机关提供,这在无形中便形成一种桎梏,甚至于形成一种依附关系。有些时候,司法审判机关为了能够实现良好运行,不得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
(二) 社会舆论的干扰
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们了解世界提供了诸多的便利,而且有了更多的渠道来发表自己的言论和看法。新兴技术在信息领域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给普通民众带去了自由发表言论的机会,同时也对司法审判部门产生一定压力,很容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舆论的压力。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监督察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⑦但很多时候,当一个事件发生时,普通民众会形成一种情绪化的反应,发表的言论也会有些过激,给司法审判机关的审理工作产生很大的压力。但是司法审判机关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够被舆论所影响,而应当始终坚持立足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公正地进行案件审理。
(三) 监督机制不完善
从司法审判机关的操作实践来看,司法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是依靠层级化行政管理和监督实现的。但事实上,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个人权力行使空间还依然较大,在责任划分上仍不十分明确,对于司法审判独立性的实现非常不利。司法机关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通常会引起司法审判独立的确实,而反过来,司法审判独立的缺失,则会导致司法审判丧失正当性和合法性,对监督机制是一种挑战。
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审判主要采取的是个案监督的方式。个案监督主要是指对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监督,这既可能来自于新闻等社会舆论,也可能来自于国家权利机关、其他党政部门对具体案件的事中检查。⑧实行个案监督的初衷通常是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但是实际的效果与预想却相差很远。很多时候,在个案监督中很容易因个人感情而对监督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形成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一种损害。可以说,个案监督的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是却不能够实现有效监督的目标。
四、审判独立性的制度化建设建议
审判独立性制度的建设可以从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约束机制的改革、司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和司法保障机制的改革等方面着手,逐一展开和推进各项制度建设工作。
(一) 司法约束机制的改革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过度的自由所带来的必然是对公平正义的危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约束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司法审判独立性的加强有着重要作用。司法约束应当从两个方面同时展开,一是要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约束机制,二是要加强司法的外部监督机制。⑪
司法机关内部约束机制改革的关键点在于加强司法程序和审级制度的约束作用。很多时候之所以出现裁判不公的现象,是因为司法程序和审级制度的运行和衔接出现偏差,导致出现审判人员未按照限制条件来进行案件审理,甚至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的行为,严重危害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另外,司法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司法道德与伦理监督机制。司法道德与伦理监督,是从司法审判人员的个体认知性出发,结合司法审判的权威性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则体系。各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如果司法审判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的自我纠察、自我矫正的内部约束机制,那么司法审判机关在践行独立性问题上会出现很多问题。司法审判机关内部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司法行为、道德准则,才能够保证审判行为的公开、透明、公正,才能为审判独立性的实现打下良好基础。
司法的外部监督机制目前局限性较大,因为监督的着眼点更多在个案上,不具有普遍指导性,监督效果并不非常理想。想要实现司法外部监督机制改革,则需要同时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着手,加强对于司法主体、司法行为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个案或具体法律适用的监督。同时,在进行司法外部监督时,必须确保监督程序的正当性和法定性,不可以非法手段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
(二) 司法裁决机制的改革
司法体制和司法约束机制的改革是司法审判独立制度建设的基石,而这两项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会引发司法裁决机制的改革。从司法裁决机制出发,对现有的裁决模式进行修正和提升,能够为审判独立更加增添保障。
当前我国的司法裁决模式为“类行政化管理”模式,这种裁决模式因为受到行政力量的影响而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弊端,比如决策环节复杂、程序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裁决机关责任与权力分离等,审判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权的影响,使得审判权限不能很好地展开,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想要通过司法裁决机制改革来加强审判独立性,那么就需要增加庭审功能、维护审判人员裁决权力、推动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制度建设。⑫对于现行裁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应该想着遮掩,而应当客观地认识,积极寻找机制改革的突破点,让审判独立原则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三) 司法保障机制的改革
法律本身是中立的,并不会对任何人产生偏颇。法律的正义性如何在于运用法律的人是否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对法律进行正确的运用。如果这个法律运用过程出现偏差,那么必然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法律运用能力高低和人的个人素质挂钩。在审判过程中,法律是由审判人员进行运用的,审判人员的素质便会对法律的运用和实施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审判人员的素质高低会决定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对司法工作的开展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想要加强审判独立性建设,审判机关应当从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出发,对审判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个人素养提出更高要求。审判机关应当组织定期的学习和交流会,让审判人员能够进行系统的学习和相互间的交流进步,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产生一些错误的思想。同时,为了实现对审判人员要求的提高,国家需要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来建立司法保障机制,确保审判人员能够得到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以保障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五、结语
司法审判独立是对审判活动的基本尊重,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践行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核心。加强司法审判独立性制度建设,并不是为了片面地强调司法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而是实现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重要手段,是我们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和有效途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通过对司法体制、司法约束机制、司法裁决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的改革,国家逐步展开和推进司法审判独立制度的建设工作,让司法审判独立制度能够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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