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智慧法院
智慧法院也是法院的一种,它的职能和法院一样。智慧法院主要是依托网络与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在我国,特别是疫情期间,有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使用了。比如说白洋淀的智慧法院通过无人机取证开庭,河北高院运用智能扫描系统大大加快了卷宗的扫描速度,北京运用了“睿法院”系统,可以更加快速准确的推送案件,有效地支持了法官快速智能办案,确保了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二、智慧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以人工智能为技术基础的智慧法院,其本质就是利用大数据、算法、互联网等技术进行的一次升级,其依然脱离不了现代司法的范畴,现代司法价值和功能依然可以在智慧法院上得到体现。智慧法院基本可以从两个方面概括,一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优化法院审判管理模式,提高法院内部管理质效,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参与个案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第一个方面主要是从效率上来提升司法判决,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单调重复的工作,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二个主要是提高司法的准确率,通过人工智能的辅助判案,减少不必要的误判、错案,也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司法效率。
三、智慧法院存在的问题
1.智慧法院建设在某些方面实用性不强
目前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依然存在着重建设轻应用的问题。很多地区设立了很多智慧法院的基本设施,但是建设完以后使用的频率并不高,也缺乏宣传和使用说明,而且很多面向大众的智能设备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设备不能使用。一些放置在诉讼服务大厅的智能化便民设备,如导诉机器人、网上立案终端、诉讼风险评估机等,其实际指向的对象都是会使用人工智能设备的年轻的当事人或律师。一般年轻的当事人或律师都在法院外即线上立案,而亲自前往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通常是年纪较大的人,对于这些不会或者不习惯使用人工智能设备的老年人来说,这些智能化设备形同虚设,人工窗口仍然是主要的诉讼服务提供途径。
2.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削弱
这个问题是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因为智慧法院的存在一部分是帮助法官判案,但是另一部分也在制约法官。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会去考虑人工智能给出的分析和答案。而且有些时候人工智能来整理证据的时候有可能忽视一部分重要的证据,导致判案出现失误。人工智能在有些地区也是作为了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那么法官就不得不重视人工智能给出的意见,其实在一定意义上对法官进行了一定的制约。比如北京法院建设的“智汇云”,它整合了多类数据资源并将其运用在法院中,其包括:采用“531”数据分析模式,五分钟搭建数据专题模型,三分钟构建图形可视化界面,一分钟生成数据专题报告;智能配置各类重点关注项目,掌控办理案件趋势变化。由此可见,智慧法院当中所有的法官“都被镶嵌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任何微小的活动都受监视,任何情况都被记录下来,权力根据一种连续的等级体制统一地运作着,每个人都被不断地探找、检查和分类。例如上海二中院对法官业绩的考核方法是:此院的法官业绩考核分为两个项目,一是基础项目,重点体现法官的审判业绩,有法官个人年度办案数量、法官参与合议庭办案工作数量和案件质量等构成;二是附加项目侧重司法调研成果和司法延伸项目。法官业绩的考核结果采取“积分制考核”,其中基础项目积分100 分,附加项目积分 20 分,考核的成绩对应 A、B、C、D 四个等级,并且作为最终奖金分配的依据。试想一下,将如此完备和详尽的考核模式和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那么法院对法官的控制将会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法官们所有的行为和举动都会被清楚地记录下来,在经过系统地分析之后得出其背后存在的隐藏价值,虽然复杂繁复但是又无比清晰。无论这种考核的模式是怎样的,在其本质不变的情况下,法官深知考核的结果关系到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可以设想,法官们会仔细研究所有考核的细则,考量其对自己的具体影响并“优化提升”自己的司法行为,就像打理菜园子那样精心侍弄自己的工作数据,在平时的工作中就注意着清除掉不好的“杂草数据”只留下光想亮丽的“数据果实”。所以对于法官来说,智慧法院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是他们所不希望的,而且如果过度的依赖智慧法院,也会让法官产生依赖感,让法官素质有所降低,导致司法混乱。
3.工具理性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工具理性把提高效率作为第一要义,强调普遍性、客观性和规范性,利用规则来排除不确定因素,力求结果的稳定和准确。智慧法院就是工具理性的典型代表,其建设的意义之一就在于降低法官工作强度和判案成本,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诉讼本身有些内容是不可以被简化或者被替代的,尤其是判决中蕴含的价值判断不可能被数字和算法完全替代。但是正所谓法不外乎人情,冰冷冷的数字和文字并不能代表法律。因为裁判不仅仅是逻辑的推理和量刑的计算,更多的是根据法官自身对案件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再通过自身的价值判断对案件进行内在推演,如此作出的裁判才是符合司法本性和带有当代社会主流价值的裁判。而毫无感情的理性思维作出的裁判势必与法官的内心裁判有所不同。
四、解决方案
1.改变设备的易用性
很多智慧法院的设备因为缺少专业的人员指导,也缺少一定的使用说明,给很多需要使用的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智能化设备和系统存在实用性不强导致司法权威受损,面对这些问题,智慧法院的建设应当提高系统的易用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可以通过定期检测及时维修智能化设备、提供设备操作的培训宣讲或现场指导、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等方式实现。并且应该在线下定期对人们进行培训,有些可以模仿现在医院的一些模拟挂号系统,缴费系统等,安排专门的人员在旁边进行辅助,可以有效地利用到智慧法院的优势之处。
2.增加线下宣传
提高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在三位一体的标准化诉讼服务大厅内,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摆放宣传展板、分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推广智慧法院及其建设成果。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普法基地,设立阅览室,播放法治微电影,进行庭审直播,让人民群众潜移默化接受法治文化熏陶。并且可以定期安排法制直播,庭审直播等,将智慧司法的好处让广大人民接受。
3.深化司法公开,建立考核与监督机制。
推进司法公开的相关立法工作目前我国仅有针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立法,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对于司法机关信息公开方面却没有明确的立法。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 关对特定信息的公开义务,公民据此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提供非涉密信息,从而深化司法公开。
4.合理定位智慧法院
智慧法院的人工智法律系统设计初衷也只是辅助法官办案,并不是直接取代法官做出最后判决。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官本身是法院必不可少的主体,其不仅要有主体意识,更要有责任意识,人工智能技术永远智能起到辅助的作用。我们在明确了智慧司法只是一种手段之后,司法的本质就不会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发生异化。一个高明的判决除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之外,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法律的制定也有这些因素在内。我们的法律中有公序良俗一说,也有法不外乎人情一说,其实就已经揭示法律很多时候是根据我们的人来制定的,也是根据我们的每个地区不同的来制定的。并且我们的国家有很多不同的民族,每一个民族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仅仅用冰冷的数据是无法将这些数据囊括完全的。单纯追求司法结果的准确性是得不偿失的,因为这样会逐渐丧失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所以将人工智能放在补充的地位是智慧法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合理定位。因此在相关法律上也应该明确作出人工智能技术只是辅助地位的法律规定。如果产生冤假错案或者其他司法问题,依然要应该实行主办法官负责制,切忌将人工智能技术当做推卸责任的对象。
五、结语
智慧法院的发展在未来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也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我们司法的工具,但是现在出现的很多问题让智慧法院在发展中有一些本末倒置,为了让我们的司法系统更加的完善,坚持以人为本,我们必须确立智慧法院的辅助地位,并且让更多的人去使用,去相信它,那么在未来的司法系统中,智慧法院一定可以成为一个司法系统的巨大助力。
作者简介:王钟启恒(1996-),男,汉族,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