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关联交易名目繁多、涉及面广,借关联交易在报表舞弊的手法有很多种,再加上关联交易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交易的过程通常也比较复杂,故审计人员或者投资者在识别虚假信息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性。
一、关联交易在财务报表舞弊的识别
(一)企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遗漏或被隐瞒
审查的难点首先体现在发现关联方(包括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等)及关联交易,因为企业往往漏报或故意隐瞒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获得关联方关系的信息的途径很多:向董事会、股东和管理人员等直接咨询;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审查期间的重大投资交易,根据交易性质和程度,判断是否有新的关联者构成;通过互联网查询……在获得关联方名单后,在审查购销、投资等交易时,注意把交易对象与关联方对照,从而找出关联交易。在确认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时,应谨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企业是否有明显的以关联交易改善经营状况的动机
必须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缺乏持续经营所需的资金;过于依赖单一产品或客户;过于超高估计盈利;所在行业技术淘汰风险高;净资产收益率刚刚达到或略略高于6%。如果是,应对其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规范予以重视,因为这些企业迫切需要改善经营状况、扶持业绩,很有可能使关联交易变质,出现交易在财务报表中的舞弊形为。
(三)关联交易是否产生现金流
有专家研究显示,在舞弊发现前的年份里盈余比发现后的高很多,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则是在舞弊发现前的年份比发现后的低。因此,可以把现金流作为识别舞弊的信号。关联交易可以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关联方之间在交易上无需支付现金、无需受到较大的经营现金流压力有一定的关联。通过审查有关的账户我们可以发现:关联方之间购销货款久拖不还、货款未清又赊款,应收帐款额很高,如果交易行为存在明显的不良动机,又没有现金回笼,交易收入就不应当予以肯定。如关联方之前有欠款未还,即使本次有现金流入,也应先抵消欠款,而不是先确认收入额。
(四)利润表的数据结构比率是否合理
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收益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帐户。应该仔细严查这类帐户下的金额的绝对数及相对数是否都非常大,令到利润结构失衡。另应该检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利润总额是否大大低于企业的利润总额。利用这种方法发现异常利润,然后查找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原始记录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是一种有助于揭示关联交易实质的做法。
(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首先,应该判断定价政策的披露是否充分,包括是否精确地披露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是否说明定价政策与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定价政策一致;如不是,应说明差额及关联方之间交易定价的根据等,对于企业无披露可比价格且只笼统地把定价方法说明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执行”,则应当对此进行重视与关注。
其次,可以通过检查有关的发票、协议、对外销售产品的价目表等相关资料,了解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定价,把与关联交易方之间交易的定价与账面价值或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定价进行比较,得出差额,从而判断该定价是否公允价格。
最后,要判断企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操作,把应该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金额计入收入,从而虚增了收入。
二、关联交易在财务报表舞弊中的对策
(一)加强法规建设,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
二是划分重要性级别,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或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二)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约束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三分二,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其说是公众公司,不如说是股东控股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恰恰是中小股东的监督和约束,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可以使上市公司各方力量得到平衡,从而阻止不公平交易的发生;使中小股东有机会对关联交易做出公正的评价,从而使披露的信息完整、真实。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有关部门应敦促上市公司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上市公司可以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分流,对于既不能胜任工作又无培养前途的会计人员,可分流到其他岗位;另一方面,对会计人员进行不断的充实提高,通过各种培训使会计人员能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技能,为社会提供优质诚信的服务。
(四)发挥证交所及证监会的监督作用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提供有关材料给证监会审核,如果证监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加大证交所及证监会的监督力度方面,可以考虑在证监会设立专门的部门,定期抽查上市公司的报表,对违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公司予以查处。另外,我国证券监管对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以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或公开谴责等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应加强执法力度,对于披露严重失实的信息的上市公司,应予以严厉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五)发挥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
由地位超然独立的中介公司审核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公正的审核报告,对消除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保证关联交易的信息真实和完整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证监会的规定,盈利预测报告及年报中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是否符合有关法则要求,由注册会计师出示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转让、购买、置换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估价并出具独立估值报告;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由独立财务顾问认证;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执行程序是否符合对定,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意见书。我国的财政部公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就如何识别关联方、关联交易,如何实施审计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指引。在审计重大关联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追加审计程序,例如检查关联方具备的证据,向证交所查询有关资料等。
结束语
关联交易的性质与一般市场交易不同,这种特性决定了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在整个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显得相当突出。关联交易披露问题不会因某一种科学的制度或先进的手段的出现而一夜消失,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规范实际上是制度创新、制度变迁及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今后,我们应进一步加快法制建设和制度完善的步伐,促使关联交易披露更规范、更清晰,以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维护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六、参考文献
[1]汪江红 杨宇凡:浅析财务报表舞弊手段的识别与对策建议[J].技术与市场2008.10.
[2]陈建军:财务报表舞弊对策探讨[J].财政监督2009.02.
[3]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