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就金融监管边界的问题来说,经济学历史上曾出现两个极端的观点。第一个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前,受当时自由主义观点的影响,对金融机构完全不实施监管;第二个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之前主流的监管理论即对金融机构不进行监管的观点被完全推翻。以凯恩斯为主的,主张政府进行干预的经济学派走上历史舞台,并逐步被政府管理阶层所接受。凯恩斯学派认为要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同等严格程度的监管。两个流派均有其拥护者。
事实上,在严格假定下得出的结论都太过极端,不符合现实。在经过无数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自由主义的观点不论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上还是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上来说都无法被接受;而全面管制金融中介的观点又与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控作用的理念背道而驰,也与现代“金融深化”的发展趋势相冲突。因此,监管当局只能在一定的边界(范围)内进行监管,如此肯定会存在边界问题。
开始的研究只是粗浅简单地认为金融监管边界问题无非就是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分界线,认为二者相互替代相互排斥。时文朝(2013)对于金融监管边界问题的研究没有跳脱出以往固定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元机制,但是他的研究却否定了这二者之间相互替代排斥的关系。他认为: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都是为了解决市场发展问题而存在的,两者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替代物,应该在相互协调、相互增进功能的框架下实现有效配合,这种观点理论界称之为“市场增进论”[1]。虽然有着行政监管与市场自治这两条路径去维护市场稳定,控制金融风险。但现实的情况却比理论所描述的更加复杂,二者之间有着空白的空间,这部分区域该如何管理?市场机制与监管机制均失灵情况下市场稳定靠何种机制维系?熊伟等(2014)则就此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研究,他们认为行业自律协会是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机制”维护市场稳定。他们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与行业协会自治的边界问题,认为二者同样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的[2]。自此,金融监管的边界问题,不在局限于以往“政府-市场”的二元分析范式,在加入行业自治之后,形成了“政府-行业组织-市场”三元结构,使得金融监管边界理论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金融监管边界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客观环境与形式变化而动态变化。刘维林(2012)发现,伴随着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原有监管制度与边界正变得岌岌可危[3]。贾甫、冯科和韦静强(2013)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出发,认为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现有金融监管边界的作用被不断削弱,这促使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调整,使得监管与金融创新保持同步发展[4]。吴晓灵(2015)则认为,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由于监管的地盘意识,害怕产品的监管权会落到另一个监管者的手中。这种潜在的地盘意识阻碍监管效率的提高,多个监管者的博弈也会导致产生许多监管空白区域[5]。以上的学者虽然都是围绕金融监管边界问题来做的研究,但是他们并未统筹考虑经济与非经济因素。所以本文将从经济因素与非经济两个角度去探讨金融监管边界的限定依据。
二、金融监管边界的限定依据
如何界定金融监管的边界,其位置受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课题。基于这一判断,探讨金融监管的边界不能仅限于经济因素,而需要统筹考量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
一、经济标准
1.市场失灵
首先需要考虑经济因素便是市场失灵。因为市场失灵的区域才有金融监管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中有效完备的金融市场是以完全竞争、信息完备、理性的经济人为前提条件。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些严格的假设前提是无法得到完全满足的。蒋海、钟琛和齐洁(2002)认为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垄断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在金融市场中广泛存在,市场的参与主体并不是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6]。所以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完全有效的金融市场,市场各类主体为了让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导致市场效率的损失,使得完备市场所需要的前提条件无法同时实现。当金融市场无法通过自身的运行机制自律管理,管控风险,那么则需要外力介入来进行必要的干预,以维持金融市场稳定高效运行。
2.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与市场的自治能力
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备所导致的市场运行效率低下往往会被误认为是市场的失灵,但实际上这是由于制度不完备而不是市场的不完备所导致的。王怀勇(2013)认为市场机制不健全所引起的市场运行低效从根本上讲可以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凭借市场的自治得以解决[7]。但从另一方面讲,从市场机制的完善与健全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实现市场高效率自治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即存在着“时滞效应”。这也就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需要有临时性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及监管机构需要在一些特殊环节代行职责。
3.监管成本
从成本角度分析,监管成本可分为资源损耗和效率损失两大类。资源损耗是显性的,主要包括行政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其中,行政成本是指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或实现某一监管目标时所耗费的各类资源总和,具体表现为监管机构在立法、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所耗费的时间;守法成本是指被监管者因遵守法律而损失部分利润或支付相应成本;与守法成本相对应,违法成本是指被监管者不惜铤而走险违法而获取超额利益时所产生的成本。金融监管的效率损失,是指被管制者和投资者由于政府的外部干预改变了其原有的最优选择,这种成本表现为市场运行效率的损失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金融监管导致的第一种间接效率损失来自于道德风险。首先,就我国而言,我国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的。由于政府安全网的存在,政府是不会让银行倒闭进而让风险传播至整个金融系统。有了政府隐性的担保,银行会将低成本募集的资金投入到风险较高的项目中,以攫取更高额的利润。这样银行所持有的资产中风险资产的比例不断上升,金融系统中大部分的风险集中于银行业,这不仅不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也与金融监管目标背道而驰。其次,殷剑峰(2018)发现我国金融市场上提供相应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数量和种类肯定不如自由化的金融市场,那么投资者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是偏少的,不利于投资者财富的增值和进行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8]。金融监管所导致的第二种间接效率损失来自于监管会降低市场竞争程度,导致市场效率损失。强监管环境下,被监管对象创新服务与产品的积极性会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各市场主体会考虑如何在此环境下稳定收入而不是如何去竞争占据市场份额。最后一种效率损失来自于过于严厉的管制,有可能扭曲金融机构行为。如为了追求自身守法成本最小化,将相关业务从本地区或本国转移至监管没有那么严厉的国家或地区,进而造成本地区或本国GDP的损失。
(二)非经济标准
除上文剖析的三个最主要经济因素外,非经济因素对于金融监管边界也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所以在金融监管边界有关的问题研究中,非经济因素是必须考虑的。在本文所考虑的非经济因素中,包括监管失灵、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水平这三类。
1.监管失灵
市场失灵为金融监管介入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提供了依据,但金融监管与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失灵的风险,众所周知市场失灵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但在很多情况下,监管失灵也不遑多让。让失灵的监管位于失灵的市场之上并不是一个好的决策,这样的危险举措不但无法起到稳固市场、防范风险的作用,反而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并过度消耗公共资源。然而,正如市场总会出现失灵现象,只要存在监管便会有监管失灵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是无用的。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监管失灵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监管是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所以根据以上分析,监管失灵是指没有在法律规制下运行的监管权力或者难以通过相关法律约束的监管,即“不受监管的监管”。在监管失灵时,金融监管应当退出。
2.行业自律组织
市场运行不良与需要政府干预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况且政府的监管也存在着失灵的可能。如果在一个特殊情况下,“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同时存在,那么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机制来解决问题呢?事实上,行业自律组织参与机制能很好的填补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之间所存在的空白区域。行业自律组织作为一种介于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机构的中间团体,因其特殊地位与前两者相比具有多维优势:第一,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监管失灵;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是金融监管机构的替代,有助于精简机构,防止政府官僚机构数量的膨胀所导致的监管效率下降;第三,作为中介主体有助于监管政策的实施与传导,减少监管法律的运行成本。此外,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像行业协会这种具有公私混合性质的自治团体确实能在市场与监管同时失灵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所以市场失灵虽然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存在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哪里有市场失灵哪里就有金融监管,二者之间是客观存在着空白区域的,而这一区域将由行业自律组织填充。
3.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水平
除了上述因素共同决定金融监管的理论边界之外,在金融监管实践中,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水平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金融监管的介入范围和管制深度会受到该因素的深刻影响。将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水平纳入考虑范围实际上是在金融效率与金融风险之间做权衡。理论上合理的金融监管边界应处在某一临界处,在这临界处实现金融效率与金融风险相对的和谐而不至于顾此失彼。在不同的时期允许监管的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向某一方倾斜,如果外部经济环境好,可以优先考虑金融效率;相反,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则需要将防范金融危机,化解金融风险放在首位。
三、结论与展望
本文从经济角度与非经济角度分析了金融监管边界的限定因素,结论如下:首先,市场失灵之处并不意味着就是金融监管的介入之处—即金融监管的边界。市场失灵仅仅只是说明了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当因市场机制不健全所导致市场暂时失灵时,金融监管可越过市场失灵的边界,作为临时替代性手段维护市场稳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之间的过渡地带,将填充监管生成空间和监管退出边界之间的空间,监管成本则用来划定监管可行性边界,即在监管并未失灵的前提之下,在成本限定内的监管才有存在的可能。
本文虽然已尽可能考虑到影响金融监管边界的各方面因素,但还有些因素限于作者本身水平有限并未在文章中提到或做出详细分析。诚然,金融监管边界的理论分析并不能直接地转化为一套完整而具体的监管制度,但它至少为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些理论上的支持与方法,同时也让我们对于监管保有一种审慎态度。一方面,它使我们认识到尽管制度本身并不完美,存在着缺陷,但是监管也无法被彻底取代,所以我们慎用而非彻底放弃监管;另一方面,它也使我们意识到监管权力只有在合理的领域内按照机制运行才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时文朝.金融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和边界问题[J].金融市场研究,2013(01):4-15.
[2]熊伟,张婕,杨诗宇,况璐.金融监管权与金融行业协会自治权边界问题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92-106.
[3]刘维林.激励相容与金融监管的边界[J].经济纵横,2009(11):90-92.
[4]贾甫,冯科,韦静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边界问题[J].浙江金融,2013(10):11-15.
[5]吴晓灵.借鉴外管局模式--明确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边界[C].2015年国际货币金融每日综述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2015:2594-2597.
[6]蒋海,钟琛,齐洁.对金融监管理论基础及其政策的反思[J].经济科学,2002(04):87-96.
[7]王怀勇.金融监管边界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J].政法论坛,2013,31(05):134-141.
[8]殷剑峰.比较金融体系与中国现代金融体系建设[J].金融评论,2018,5:1~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