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在处置和盘活金融资源、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方面意义重大。近几年,不良资产的市场化进程加快了处置效率,有效防范了消费信贷行业的重大金融风险。与此同时,传统的不良处置方式,如核销、以物抵债、还款免息等,灵活性仍有待提升。本文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行了相关阐述,以期对当前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参考。
1开展不良资产法律尽调
1.1审查基础资料
委托方为处置、收购不良资产,都会聘请律师参与尽职调查,二者都是为了给定价估值、处置决策提供参考,满足委托方的交易需求。对于委托方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形,律师可以获取到较为详实的资料,并且能够作为受托方前往法院、工商登记机关和抵押登记机关等进行调查,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准备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院调查令等手续,同时建议委托方变更执行主体、权利登记主体,以便于现场调查。对于委托方系收购不良资产的,律师将会面临较为严峻的信息失真问题,应当及时建议委托方要求卖方补充资料。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区分,既能选择不同的调查重点以更好地满足委托方的交易需求,也能做到未雨绸缪,做好相应准备。
不良资产债权主要有三类——金融借款、信托产品以及非金融不良债权。金融借款需要提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股东会决议。就信托产品而言,其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应当全面获取其信托计划文件、信托财产文件、兑付相关材料、信托登记信息以及相关诉讼文书。非金融不良债权则需要核实基础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需要获取基础交易的货物、物流、人工等合同及交易单据以备查验
1.2综合检索信息,收集债务主体的经营和涉诉情况
利用公开信息平台查清债务人及保证人工商登记信息,对于需要查询股东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档案的,《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简化了律师查询工商登记档案的程序,律师应当持介绍信等手续前往法人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在实务中注意到部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调报告中,仅记述了其检索某一非官方平台,这种单一的信息搜集显然不能满足委托方的交易需求,更有失权威性、准确性。比如,某些未实缴出资的企业主体在某企业信息平台上显示已实缴出资;某些已经终结的执行程序会在网络平台继续显示正在执行中。不良资产法律尽调的信息搜集,应当建立在信息权威性的基础上,再追求信息搜集的广泛性。
1.3现场调查抵质押物、查封物的状况及登记信息
对于不动产抵押物、查封物系在特定功能区域(如工业区)内或具备特定功能(如学校等公共服务)的,应当向该区域主管部门核实其历史流转情况和规划用途限制;对于土地使用权,应了解其红线划分、测绘报告、土地历史退建的材料,以确定收购时的实际使用面积是否与原规划相符,及是否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相邻权纠纷;在现场调查中,应当了解该不动产的租赁情况,所谓租赁情况应包括承租人、租赁时间、租金价格、转租情况。
对于动产抵押物,应当核验抵押动产的"可识别性",如抵押物是否具有特定的机器编号,是否在抵押设定后进行过拆卸。通常在设定动产抵押时,事先会由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该报告附有动产清单;事中抵押登记机关会留存相关清单附件;事后债权人会要求抵押人办理保险,保险机关相应档案中也会留存动产清单。结合动产清单,可以核验动产的编号、特征等以确定抵押物的状况。
1.4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给出结论性法律意见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做到对不良资产的全面分析,并给出结论性意见。所谓给出结论性法律意见,是对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给出结论,同时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给出分析和对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流程并不是只进行一遍,为达到委托目的,可能需要对某一或者某些流程重复进行,在进行法律尽调过程中,应当追求专业、权威、全面。对于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当详实调查。
2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2.1催收
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从原债权行或其他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催收是首要选择,也是成本最小、效率最优、回款最快的方式。在催收资产之前,需要对个贷档案、材料核对和熟悉,进行前场调查,获知抵押物当前的权利状态和物理性质,并与债务人、担保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商谈。例如,业务团队处置一笔贷款时,需要调取该笔贷款的档案材料熟悉项目情况,及时委派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抵押物,在与债务人、抵押人沟通时,需要向其告知债权已经由原债权行转让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按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公司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2.2诉讼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一直以来是以催收为主,诉讼为辅,但催收过程中面临越来越普遍的合规、反催收和债务人抵制等问题,尤其是面临债务人及担保人拒不还款的情况时,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促使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案件中不良资产已经由原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得到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在催使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无效的情况下,资产公司可以将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代理事项委托给顾问律师或聘请专项律师。这一过程中,首先需要向法院递交变更申请强制执行主体申请书,由人民法院审核决定后,变更资产管理公司为新的申请执行人。以抵押财产为房屋为例,在变更申请强制主体后,根据债务人、担保人财产状况,分为以下情况处理:首先如抵押的房屋且房屋未被轮候查封的,也未被其他权利人主张债权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将房屋拍卖,就拍卖价款在其主张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如抵押的房屋被变卖的,应查清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受让,如为善意受让,应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如抵押的房屋已经物理灭失的,应继续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如抵押的房屋已被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其他普通债权人不知情的,因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此时需要资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2.3调解
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这些都为调解应用于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司法大环境。调解是双方的妥协,是平衡的结果。作为债权人一方的资产公司为达到处置不良资产,及时收回债权的目的就需要在不良资产处置、财产分配中适当作出让步和妥协。从合规程度、成本收益、对抗性、司法资源耗费、程序灵活性等方面,调解适用于个人不良资产的处置对争议双方不失为都能接受且有效履行的方式。
结语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不良资产市场再次引爆,中国的不良资产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帮助委托方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律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委托方合理地对不良资产进行法律尽调与处置,并基于案例实际,推动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多样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不良资产风险防控分析[J].福建质量管理,2020(12):150-151.
[2]王东.M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不良资产风险防控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3]李毅.借壳上市中“壳公司”定价因素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