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
吴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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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夏青,. 探讨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J]. 法学学报,20223. DOI:10.12721/ccn.2022.157026.
摘要: 信息时代的快速进步,使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当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慢慢在法律的视野当中出现,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新型社会问题与法律纠纷慢慢的产生,给国家法律从业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有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导致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有所差异,从而也带来了较多的争论。健全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程序,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配套体系,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法的摸索与剖析,希望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异同发展,尽最大能力的使立法的滞后性有所下降,来应对未来扑朔迷离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强制履行;法律思考
DOI:10.12721/ccn.2022.157026
基金资助:

前言:信息时代的快速进步,使网络虚拟财产这全新事物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当中生活生产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慢慢的在法律的事业当中出现。从2013年产生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案—李宏晨案开始,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新型社会问题与法律纠纷慢慢的产生,给国家法律从业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有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导致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有所差异的,从而也带来了较多的争论。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完善和司法统一,已经成为了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少数学者从刑法、民法甚至于竞争法等实体法的角度去探究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是对网络虚拟财产都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的程序法问题依旧存在关注度不高的现象。在增强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保护的同时。必须要把其加入法律程序的管控当中,从和实体法相吻合,当中,特别重要的则是把网络虚拟财产加入强制执行的客体范畴之内,成为执行标的。这又吻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又可以更加全面的实施司法判决的执行,借助法律程序的有力落实,从而更好地保证相对权利人的利益[1]

1.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重要性

在信息时期,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价值逐渐更高,在个人财产当中的比重也突然的提高,作者以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与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为例展开了剖析。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比如B站、虎牙、企鹅等视频平台的一些“职业UP主”“职业主播”等等,一个粉丝过百万的账号,通常具备较高的市场价值。由于这类账号可以给账号全部人带来了不少短时间平台收益和难以估量的长时间收益,囊括直播的粉丝送礼的收入、视频点击量的获益、为第三方商品宣传的广告收入等等,在例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的网店,人气高、信誉高的网店,由于其盈利前景较好,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稀缺QQ号码、拥有稀缺装备道具的游戏账号等等,在市场中也会被抄出上万元,甚至于十万元的高价,总体来讲,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人气流量、商业价值、数量较少等因素,都可能会出现较高的市场价值。

2.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可行性

网络虚拟财产破格成为了执行标的,主要能够从两个方面剖析,第一是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能够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线下展开交易与流转,进而以金钱形式表现其价值。与此同时,其也具备运用价值。比如社交账号、直播账号等可以满足人们的人际交往或者盈利谋生的现实所需,游戏,装备道具等可以满足群众在游戏当中的感官刺激体验或者升级成长的精神所需,其次是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流通。除了比特币等少数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其也不是为社会公共安全或者风俗习惯而杜绝流通的物品。网络用户所具备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展开支配和处理,现实当中用户之间、用户和运营商之间交易游戏装备、高级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到处都是[2]

二、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途径摸索

现阶段,实践中还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强制执行的先例,要先实现其强制执行,势必会面临较多的难点与挑战。作者通过对一有可能遇到的难题的剖析,重点从相关立法、执行程序、配套体系等方面展开摸索,希望设计出一条合理、科学又高效、可行的方法。

(1)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

有法必依的基础是有法可依。现阶段,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趋势下,立法必须要持续的进不来适应新事物的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所需。促进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一个主要步骤是健全网络虚拟财产和其强制执行的相关立法。第一,现阶段,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适用所面对的较大的困难就是其内涵与外延不清晰,立法属性不清楚。所以,民事领域的实体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必须要对其作出较为清晰的定性,才可以为司法工作与学界探究带来法律导向。只有清晰了其法律属性之后,才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可以得到清晰[3]

(2)清晰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程序

1.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条件

从目前来看,对网络虚拟财产运用强制执行,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被执行人无其他现实财产能够执行。由于现阶段银行存款和房产、销量等现实财产依旧是民众的主要财产。并且,其执行体系通过多年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体系建设和实际经验甚至没有,与被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所涵盖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对比来讲,其类别繁琐多样、分布较大,操控难度和成本都偏高,所以,在网络虚拟财产执行体系建设完成并通过实践检验达到较为成熟的程度之前,强制执行的主要执行标还是以现实财产为主。其次是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较高的市场价值。第一,必须要排除少数无法展开市场交易的网络虚拟财产。除了已经杜绝交易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之外,信息类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应该当做交易。由于这类财产通常只对网络用户自身具备价值,对他人并不具备较多的市场价值,并无作为执行标的作用。并且买卖他人的信息也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其他类别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兜底性条款具备未知性,并不适合加入执行标的范畴内。所以,能够作为执行标的网络虚拟财产只限制于货币类、账号类与物品类。第二,还需要思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否偏高。现阶段具备高额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用户其实占据并不大,从执行效益层面思考,绝大多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无法饮用强制执行。假如著名游戏王者荣耀的诸多皮肤市场价值只值十几元,值得重视的是,一些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也很难展开变现。比如网络主播的直播账号,在主播的运营下,可能由于粉丝的数额较多而具备市场价值,可是这类账号一直带来的“人身专属性”,账号主人就离开了原主播的运营,这很可能由于海量“掉粉”从而突然丧失原本的价值。

2.网络虚拟财产的查控程序

必须要清晰网络虚拟财产即使加入了执行标的,可是并不是作为固定的巢框执行项目,然而,把其作为维护强制执行的“备选方案”。必须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或者个别案件的所需,通过法院审议才可以执行的。才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强制执行。由于以现阶段还不健全的网络虚拟财产查控体系,假如每个案件都必须要查控被执行人得网络虚拟财产,那就会给法院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在网络大数据的趋势之下,法院对公民的所有网络虚拟财产都监管到位是较为困难的,法院对财产的查控水平也是有限制的。

结语: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的产生,与原本的法律体系有冲突。国家针对其立法保护,还需要持续的健全。现阶段,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构思,可能离现实还具备一定的差距,可是在与日俱进的事信息时期,将来一切都是有可能的。通过对网络的心理财产强制执行的探索与剖析,希望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同发展。尽最大能力的实力法的滞后性有所下降,需要对未来扑朔迷离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 杨文.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J].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20(9):2.

[2] 蔡鹏涛, 杨柳. 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J]. 新疆社科论坛, 2021(4):6.

[3] 晓丽, 玉龙.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J]. 公民与法:检察版,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