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援助中辩护律师职能的实现
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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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瑶,. 浅析法律援助中辩护律师职能的实现[J]. 法学学报,20225. DOI:10.12721/ccn.2022.157042.
摘要: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有法律服务需求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相关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减、免收费,以便为相关当事人成功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其职责意义重大。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起到了扶弱助困、平衡控辩、实现司法公正等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律师职能实现过程中依然任重道远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职能;实现
DOI:10.12721/ccn.2022.157042
基金资助: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建立之初就开始不断的丰富和完善。1956年《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中确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需要法律帮助而自身又没有经济条件的当事人的具体案件范围。自1994实现法律援助以来,在立法与实践中开始不断探索,同年在广州成立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标志着我国政府层面的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建立。1996年我国颁布和修改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阶段。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则标志这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逐渐的开启了法制化进程[1]。2015年6月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意见》并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新模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

二、法律援助中律师辩护职能实现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一)立法体系不够健全

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说明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有了更进一步的立法保障。但是由于该条例很多内容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的阅历和能力等也不同,导致目前对该《条例》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在实践中也差异运用,说明该条例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间。当前由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的下位法,无法体现法律的职能,却是用于调整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和依据[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香港地区政府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如成立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值班制度、实施法律援助监督政策等。目前,已经走在过世界法律援助立法的前列。然而,我国绝大多数法律中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很少,仅为只言片语,不能有效的支撑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政府机关职责不明确

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政府的责任,但也同时确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相关义务,而政府与律师两者明显不是同一主体,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主要是社会律师承担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代表的政府,由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本属应当,但是对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律师来说,就算是规定其作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其承担法律援助这一“政府的责任”无疑是强制其履行某种本不该由其承担的义务,甚至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的权利的某种程度上的强制剥夺,这已严重背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4]

(三)受众群体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援助的对象往往是生活在底层的基层人民群众,普遍来看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在中国最为广阔的农村地区,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淡薄,当存在冲突和纠纷事件时,村落中较有威望的人士往往成为事件的调节人员,而在调节过程中也往往在于双方互相忍让以解决冲突或纠纷。目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援助缺乏认识,使得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多以忍让了事[5]。此外,基于经济生活条件的限制,农民普遍关心点在于赚钱养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对法律宣传等事情的关注度不高。大部分农民对法律宣传态度冷淡,甚至都认为法律援助与自己无关,也不可能会寻求进行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律师数量确缺

按照近年来的趋势,即使我国律师的数量不断增加,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但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人均比例还是非常非常低的,如此有限的量,导致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受到了明显的限制。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较好职业道德的援助律师可以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不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意识不高,不按照法律条例进行办理及操作[6]。二是对《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三是我国法律服务专线的管理机制不明确,法律服务专线服务效率有待提高。大部分律师还是把重心放在本职业务上,真正将法援作为日常工作的律师少之又少,导致需要法援的群众无法较好的享有援助。

(五)法律援助律师的经费与待遇有待提升

首先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在一定层面上会影响我国法律援助律师职责实现。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费用主要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鉴定和通信等所需要的办案费以及法律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等必须的额外开支,而此些费用往往得不到较好的保障。还有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待遇不高,很多仅仅只有最为基本的工资,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工作热情。

三、完善法律援助中辩护律师辩护职能实现的建议

(一)健全立法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对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利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有利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增强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该条例很多内容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的阅历和能力等也不同,导致目前对该《条例》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在实践中也差异运用,说明该条例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因此,还需要不断的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针对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应该对其进行具体的应对处理。在运行实践中,各级政府应多种途径探索援助法建立的可行性,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主法治的建设[7]

(二)明确政府机关的管理机制

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援助律师对援助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等状况,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甚至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不查阅相关的案卷、不会见当事人、不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对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缺乏认真态度等,进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起到很好的维护效果。基于上述情况,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其应覆盖法律援助案件的全过程,包括承接、办理、取证、庭审和后续调研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指派案件监督管理小组,尽快出台详细具体的案件指派制度和规定,对相关的外派案件事宜的处理和办理流程进行具体的确定;由政府部门协助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委员会,完善惩处机制,对法律援助机构和辩护律师进行评审和考核[8]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制意识

由于我国人民目前普遍存在思想意识落后,法律观念淡薄等情况,应该积极的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其法制意识。对此,相关政府机构应该不断的加大对可能受法律援助群体的法制宣传力度,可以重点对《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宣传。此外,应该将广大可能受法律援助群体作为宣教的重点,逐渐的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的作用,使其在有需要时可以及时的运用法律援助手段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力求逐渐的引起社会共鸣。法律援助的普法宣传应该建立长效机制,可以逐渐的在相关企业、大专院校以及社区等逐渐普及法律援助宣教,不断的改善我国人民的法律援助意识。此外,还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期刊报纸、互联网信息以及微信等现代宣传手段逐渐的改善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9]

(四)加大法援律师队伍建设、提高总体素质

为了构建更为完善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台,不仅要对法律援助受助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护也要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政府及主管部门应通过鼓励性政策和规定,吸引律师、法律从业人员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到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中,为其商业化和公益化进程保驾护航。再者,高校师生,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庞大的尚未开发的资源,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可以说是有其独特的优势[10]。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鼓励其成为法律志愿者,不断的充实和壮大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素质:一是要“发展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设立律师准入的执业年限,规定社会律师只有执业一定年限以上才能单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以此促使有经验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

(五)拓宽经费来源,保障律师权益

受经费不足影响,导致我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待遇普遍较低,导致部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援助律师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不能很好的行使辩护律师的职责。因此,迫切需要拓展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提高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待遇,保障其可以以积极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此,可以通过增加政府专项拨款来增加当前的法律援助经费,充实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各地政府可以把法律援助经费严格的纳入到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中来,力争为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职能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11]。此外,还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措施来丰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来源,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筹集和吸收社会资金等。

参考文献

[1]周长军,齐延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法律援助的普遍性[J].中国司法,2017,(8).

[2]覃冠文.刑事法援律师与受援人法律关系之正本清源--以国家责任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

[3]任凤.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辩护的有效性探究[J].山西青年,2017,(9).

[4]孟南,周建平.麻城检察院试水指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J].楚天主人,2013,(7).

[5]张大海.中国青少年社区法律援助研究--”邻里辩护人服务”项目的借鉴[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6]赵大程.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J]中国律师,2017,(4).

[7]顾永忠,杨剑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察与思考[J].法学杂志,2015,(4).

[8]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J].中国司法,2017,(7).

[9]李贵方.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点赞[J].中国司法,2017,(11).

[10]陈林,刘宁.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3,(3).

[11]陈飞.对改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祖国,2016,(12).

作者简介:石瑶(1997—),女,汉族,籍贯:湖北省武汉市人,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法学),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