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困境之分析
高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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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波,. 我国法律援助困境之分析[J]. 法学学报,20225. DOI:10.12721/ccn.2022.157045.
摘要: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遇到了相应的困境。
关键词: 法律援助;困境;原因
DOI:10.12721/ccn.2022.15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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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最初起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在英国建立。我国在1994年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计划,此后法律援助得到广泛实践。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和《刑法》标志了我国正式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又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援助法的颁布和实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推动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颁布和实施短时间内仍不能解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施行的关键是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我国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设置模式是司法部、省、市、县司法行政机构分别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但我国仅建立起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框架,在许多法律援助机构细节管理上仍存在着空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职能发挥不利。我国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在地、市地方,建立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从机构职能上看,国家法律援助机构职能是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仅仅是为了指导、监督低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其并不实施具体的法律援助。而低一级的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虽负责当地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宜,但却空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头衔,法律专业人员人员非常少。截至2021年6月司法部官网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执业律师高达52.2万人,专职律师高达42.44万人,而包含法援律师在内归类为其他律师的总人数只有7000余人,法援律师人数更是微乎其微了。大家都知道,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而建的,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甚至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为。由于法律援助涉及面较广,这使得许多公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显得较为茫然,同时,社会弱势群体需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而法律援助机构在没有专业人员、仅靠非法律现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展相关工作,难以提供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造成了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 法律援助机构很难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机制欠规范。现阶段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相应的制度,但是却各有所异,各有各的标准,各办各的案,存在漏洞,缺乏统一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组织,工作程序不固定,任意性大。管理机构不够完善、健全,影响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发挥。同时,也存在运行脱节的情况,使得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缺乏规范性,从而影响到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发展不平衡。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绝大部分设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广东、浙江、山东等省(市、自治区),不仅法律援助的实践比较活跃,而且有了相关的地方立法。而在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法律援助的开展,根本没有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目的本来就是服务于那些因贫穷而打不起官司的人,而这些更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却因为地区的整体经济水平不高而得不到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发展不平衡制约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有效发展。

二、资金问题

法律援助服务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由于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性的,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而政府财政拨款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投入资金于法律援助工作中,司法部将国家财政拨款列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但这一项财政拨款并没有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中,政府投入到法律援助机构中的资金是一个不确定值。同时,我国当前处于一个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发展地方经济上,其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则显得相对较少。因此,资金的缺乏制约了我国发展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援助的从业力量分布不均匀

据司法部官网 2021-06-11发布的《2020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体现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2.2万多人(专职律师42.44万多人),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区、市)有 21个,其中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 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从律师分布上看,全国少数省份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律师资源,而这占据全国绝大部分的律师资源的律所全部分布在东南沿海等积极发达地区,东北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十分贫瘠。以广东省为例,截至到2020年底,仅仅广东省一省执业律师就高达55000余人,占全国执业律师人数的10.5%左右。而从中可以看出律师资源的不均衡,也直接造成了法援从业力量的不均衡。法律援助制度的施行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奠定坚实基础。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表现出起步晚、起点高、发展迅速的特点,其是一项由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一项法律“公益性”事业。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快速发展,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司法资源短缺也成为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最大瓶颈。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司法资源的短缺必将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服务监管体系问题

一是法援案件办案补助偏低,律师承办积极性不高。以我省为例,依据《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地)、县(市、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000-1500元,民事、行政、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2000元。而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律师实行计件收费的案件,收费标准最低都是3000元/件,更别说其他经济及刑事案件了。2021年6月11日司法部官网发布的《2020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2020年全国律师办理诉讼案件660.9万多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仅有94万多件。巨大的报酬差异造成了案件承办比例的悬殊。现实是从业律师不愿意办理法援案件,律师承办法援案件积极性不高。

二是承办案件没有奖励措施。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只是规定了补助界限,没有针对案件承办质量的奖惩机制,故在实际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往往没有积极性,只是完成任务。即使在部分地区提高了律师的补贴标准,但补贴的发放只按承办案件决定,而非具体到个案的实际承办情况而定。法律及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基层法援机构无法具体执行案件补助。

三是案件承办质量缺乏保证。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等一系列的服务标准,但由于规定的是援助服务的形式要件,没有具体规定承办案件的实质内容,从根本上起不到维护受援人的实体权利的作用。  

五、宣传力度问题

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公民和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绝大部分设在比较发达的地区,一些地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宣传不到位,群众就不了解何为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能帮助他们解决什么,这样造成法律援助工作开展。

综上,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落实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性、全方面的工程,其需要政府全面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发展。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并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王楠楠.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