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双重职能。律师的保密义务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最为重要的职责,这一义务既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信赖关系、开展有效代理的基础,也是律师忠诚于委托人利益的最低要求。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履行保密义务有时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需要合理应对这种伦理冲突。
一、律师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
对于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说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在重申上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外,进一步要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些规定为律师保密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职业操守依据,既要求律师执业时诚实守信,没有委托人的同意,不应泄露与代理相关的信息,应主动保护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即使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不能利用前委托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意被他人所知悉的信息谋取利益;也要求律师应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不能为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不得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隐匿犯罪证据。当了解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以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其他严重犯罪的信息时,不应保持沉默,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举证。
二、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既是职业特性要求,也是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但个别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违反保密义务,做出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事情,给整体律师行业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律师如果在执业过程中不履行保密义务,根据所泄露的秘密范围和造成的影响大小,将会承担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办理结束后,未经委托人许可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能损害委托人的经济利益,或者侵犯委托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委托人可追究律师的民事侵权责任,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履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二是受到行政处罚的惩戒。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如果泄露了国家秘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果泄露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委托人不愿意被他人所知悉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形的轻重,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应的的处罚与惩戒。三是刑事责任追究及处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泄露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会依法以故意泄露、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依法以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律师在遵守保密义务职责时,也不能为其他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否则将会构成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因违反保密义务而受到刑事追究、刑法处罚或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教训深刻,应引以为戒。
三、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以律师和委托人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律师受委托人所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律师履行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按照律师的职业伦理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这本应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委托人的利益与社会公益往往是相互对立的,并不能够达成一致。例如,陈某是某一重大刑事案件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但是因其能够提供不在场证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无法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陈某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了陈某造假提供了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这时候如果陈某的律师履行保密义务,保持沉默,未在法庭上提供该证据,最后由于控方证据不足,陈某避免了刑事处罚,逃脱了法律制裁。如果站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立场上,律师出色地为委托人进行了辩护,遵守了职业伦理的要求,履行了保密和忠诚的义务,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如果站在维护社会公益的立场上,律师则是在助纣为虐,隐瞒了委托人的重要犯罪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制裁,损害了社会公益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也背离了实现公平正义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此时,律师维护委托人的私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公益之间就产生了伦理冲突问题,如果律师遵守保密义务,保持了沉默,就会损害社会公益,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会受到影响,就会失去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任,引起公众质疑其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初衷。而如果律师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法庭上指证犯罪嫌疑人,则律师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挑战律师职业的基本规则。
面对这样的伦理冲突,律师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是选择忠诚于律师职业伦理、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还是选择维护社会利益、主动披露所掌握的证据。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不应绝对化,律师的职业行为受职业伦理规则的制约是有底线的,律师对于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以及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等严重犯罪信息,律师应当主动披露所掌握的证据,不应当受保密义务的制约而保持沉默。
因此,律师保密义务伦理冲突的合理解决途径是一般原则加例外。一般原则为按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由职业伦理指导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律师并非绝对要对委托人信息进行保密,在这几种情形下可以例外:一是所要维护的委托人利益将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造成严重后果,为避免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益受到损害,应予以公开;二是涉及到委托人的行为涉嫌严重犯罪,或者委托人准备实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犯罪,而委托人的信息是案件发展的关键点时;三是在针对律师本人提起的诉讼中,律师合理地认为有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的可能性时,为自我防护所必需,可以予以公开。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可把披露信息作为最后的手段,在披露信息前,在合理情况下,仍应尽力为委托人考虑周全,如:律师可建议委托人是否用合理可行的方式避免信息披露、律师应把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披露降到必需的最小程度,律师对在有限范围内披露的信息可申请有效保护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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