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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规范及机制构建研究

​甘艳君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福建厦门 361100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构成了数字经济时代环境下的法律保护措施要点,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规范侧重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益维护,采取规范化与体系化的依法保护路径来避免个人信息遭受到违规利用或者窃取。在数字经济的当前时期发展趋势下,公民个人的财产以及身份相关信息仍然存在着安全威胁,进而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现有法治规范亟待实现合理的完善。对于个人信息全面实施依法保护应当致力于保护机制的构建,采取综合性与全方位的信息保护法治规范完善措施。
关键词: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治规范;机制构建
DOI:10.12721/ccn.2023.15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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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共享,网络信息化的数据信息传播平台目前已经得到了各个领域行业的普遍采用。数字经济的全面转型发展在根本上意味着个人隐私信息将会面临更加多样化的安全隐患风险,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机制应当能够充分发挥出依法维权的基本作用功能,通过健全法治规范的实践措施来构建依法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屏障。由此能够得知,全面构建并且依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治规范体系具有显著的必要性,确保现行的立法规范体系能够妥善应对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趋势。

一、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规范表述方式,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属性在于采取纸质媒介或者电子媒介来进行记录,并且能够运用于识别公民个体的身份特征、财产权益归属以及其他特征因素的重要信息内容。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全新的法律属性,集中体现在采取电子化的媒介载体用于保存个人身份或者财产有关的数据信息要素[1]。个人信息通过进行依法的采集、获取与整理保存,应当能够发挥出个人信息在识别公民个体身份以及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过程中的实践作用,个人信息对于公民的社会个体成员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与内涵存在动态变化的显著特征,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上的基本属性只有得到了清晰合理的界定,才能有助于社会个体成员获得更加全面与周到的信息安全利益保障维护[2]。数字经济时代不仅方便了网络数据资源的共享与传播,同时也埋下了侵犯与窃取盗用个人信息的更多风险。因此,构建个人信息的依法维护监管规范体系具有显著的紧迫性,有关部门亟待实现个人信息的更大力度依法保障。

二、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规范要点

在数字经济的发展环境下,依法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有立法规范集中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民法典》,以上两项立法规范采取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来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按照我国目前施行的《民法典》法律条款规定,现行民法典主要采取了公民隐私权的人格权依法保护方式,将个人信息纳入公民应当享有的人格权保护范畴。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以及对于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与合法财产权益实施全方位的重点保障维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第2条立法规定,法律应当全面保护能够用于公民个体身份特征识别的重要信息数据安全,从而将个人信息界定为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特殊信息种类。

在2021年,我国《数据安全法》得以正式的颁行实施。《数据安全法》属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立法规范,并且属于公法性质的信息安全保障法规。《数据安全法》规范体系中的第28条采取了技术规范的表述形式来详细界定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违法表现,并且规定应当将以上的各项违法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实施范畴[3]。《数据安全法》通过采取专门立法规定的重要保护途径,应当能够做到在根源上遏制并且消除违法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倾向,实现了净化社会整体秩序以及保持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立法宗旨目的。

三、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制构建完善措施

(一)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范体系

目前由于受到数字经济的技术转型发展趋势影响,那么意味着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因素日益呈现复杂化与隐蔽性的特征[4]。数字经济的运行发展主要依赖于网络信息化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网络数字化空间中的信息传递具有实时性,不法分子就会获得借以盗取或者违规利用个人信息的机会。因此为了妥善维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安全利益,那么现行的我国各项立法规范都要侧重于采取严格保护的实施途径,健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制度体系。具体针对于目前现行的《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现全面的修正完善前提下,应当通过采取多元化的信息保护路径与渠道,构建具有更大覆盖范围的立法保护规范体系。

(二)严格保障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安全

近些年以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私有财产安全利益的犯罪违法情形仍然频繁发生,从而决定了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利益亟待获得更大力度的维护。在此基础上,目前针对于公民个人的隐私安全应当给予多元化的立法规范保护,同时还要致力于增强现有的执法监管力度。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以及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密切配合的协同互动机制,共同维护个人隐私安全以及个人合法财产的完整性。应当采取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与惩罚的措施来应对个人信息侵犯的违法行为,全面净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整体环境[5]

(三)扩展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宣传范围领域

对于公民个人的网络信息如果要实现更加有效的依法维护目标,那么不仅需要依赖于公权力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管措施,同时更加需要建立在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意识作为支撑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网络信息化的宣传平台与渠道,确保采用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宣传教育平台来指导公民深刻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进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创建良好的个人信息自觉保护氛围。应当采取鲜活与生动的个人信息依法保护实践案例,指导公民增强信息隐私安全的意识。公民在进行网上信息的浏览、下载以及存储等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更加谨慎的思维态度。公民应当自觉维护良好的个人信誉,避免存在违规与违法的行为倾向。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在数字经济的当前背景下显示出重要的实践意义,公民个人信息赖以得到妥善保护的重要前提基础就要体现在构建法治规范的保障体系机制。截至目前为止,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我国现有立法规范仍然亟待实现必要的完善调整,进而实现了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范体系的目标。具体在构建与创新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规范实践中,当前时期的转型优化思路应当集中于拓宽依法保护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范围,同时还要切实维护公民个人的数据隐私完整性。

参考文献:

[1]肖雪,曹羽飞,王雨虹.美国各州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内容分析与启示[J].图书情报工作,2022,66(16):137-148.

[2]刘雪婷.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规范及机制构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04):137-147.

[3]张娜.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法律完善[J].法制博览,2020(34):143-144.

[4]雷鸣宇,高慕楠.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研究[J].电信网技术,2021(10):15-18.

[5]安小米,穆勇,王薇等.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状况及要求分析[J].北京档案,2021(05):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