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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

张栋良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西方马克思主义是产生于20世纪初的一种独特的社会思潮,它在法与经济、法的阶级性及法与意识等方面有自己既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又不同于传统西方法理学的观点。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法理学历史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科学概括并评价其总体特征和价值,既有助于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也有助于繁荣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关键词: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理论;特征;价值
DOI:10.12721/ccn.2022.15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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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概述

西方马克思主义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学者卢卡奇、柯尔施等人在总结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俄国革命取得了胜利,但中西欧革命却遭到失败的原因、探索革命道路的过程中,试图借助于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理论的观点、方法总结革命失败的原因。[1]从总体上看,西方马克思主义是西方左翼知识分子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现实乃至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产物。其中虽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美化和赞扬,但更对的事揭露和批判期腐朽性及阴暗面。[2]因此,对于这种背景复杂,理论观点不尽统一的法学思潮进行概括总结,不仅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批判分析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为我们更好地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典法律思想提供更为丰富的视角,同时还可以澄清国人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许多误解,从而更好地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30年德国学者科尔施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和哲学》一书的一个新增补的材料中。在这个材料中科尔施提到了两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一种是“俄国的马克思主义”另一种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科尔施明确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国际内部一个敌对的哲学流派”是与“俄国的马克思主义相抗衡”的派别。[3]“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术语的确认与传播与英国的“新左派”理论家安德森等人的工作是分不开的,1977年安德森出版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一书,在该书中他强调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资本主义先进地区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产物,它是在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实践之间愈益分离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一种“马克思主义形态结构”。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对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但他们的著述和思想却对当代西法学那么广泛,但它始终在当代西方法学当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探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时常常会论及法律问题,我们将他们关于法律的论述称之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同时,也有许多西方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专门探讨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将他们的理论称之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合称。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主要观点

虽然从地域上发端于西方,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属于西方传统的法学理论。与西方法学理论中的其他流派相比较,它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过程及研究的重点,不同于传统的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则不同,它既是马克思主义在西方发展传播的产物,也是受欧美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批判理论的启示和各种工潮学潮的影响和推动而出现的。[4]其理论渊源、思想体系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潮流中的一股支流,研究内容及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容方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主要是关于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与政治、法的功能以及资本主义与法、社会主义与法、历史唯物主义与法、马克思主义与法等问题,对传统的资本阶级法学的一些观点进行了批判,对马克思主义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研究。[5]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并主张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法律分析

现代西方传统的法学理论,对马克思理论完全否认或忽视。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现象不去从规范的观点去研究,就是说,不去分析特殊的规范体系的结构,而是从社会学的观点研究和代替——而不是补充——规范的观点”,“它(苏维埃的法律理论)对实在法的说明,不带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苏维埃理论利用了某些概念的手法,虽然是资产阶级法理学产生的,却已经被非共产主义国家中所自由发展起来的学科指责为意识形态而根本加以否定了。”[6]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承认马克思主义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尽管马、恩二人研究的重点不是法律,但两人在论述社会经济、政治等问题时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指导。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就是根据这些指导原则创立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对待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态度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观点过于简单,但他们或信奉马克思主义,或对资本主义制度持批判态度,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异化与人的异化,是一个“全面异化的社会”,这个社会仍有变革的必要。马恩著作中“对法律形式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与社会结构,法与国家,法在政治活动和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法的未来等重大问题作了比较精辟的分析”,[7]是值得重视的。认为应对马恩的法律思想进行反思和扬弃,试图突破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重新建立马克思主义理论。1993年德里达在他的《马克思的幽灵》一书中甚至大声疾呼:“不能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没有对马克思的记忆,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无论如何得有某个马克思,得有他的才华,至少得有他的某种精神。”“现在该维护马克思的幽灵们了。”[8]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相比,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因本着重新认识、重新发掘的出发点,其观点也与一些马克思的经典理论有所不同:

第一,关于法和经济的关系。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都不能回避法与经济的关系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争论最激烈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这种划分被认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者完全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在看待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决定论过于简单,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和发展。

第二,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最关键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段经常被引用的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扣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9]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认为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和国家机器一道,执行着阶级压迫的职能,这种观点被西方学者称为“法的阶级工具论”。[10]究竟该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阶级工具论确认了物质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是机械的,而是通过阶级统治的程序,统治阶级可以借助法律制度维护他们的利益,法和国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各种力量平衡的结果。

第三,法与意识形态。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他对意识形态下的概念总体上是否定性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当时流行于德国的各种思潮,即构成德意志民族意识的所谓“德意志意识形态”做了否定性的批判。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意识形态就是从特定阶级利益的立场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表现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原则、行动纲领、价值标准和社会理想的观念的上层建筑。西方马克思主义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使之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资产阶级对社会不实行直接的权力控制,而是运用财富的力量制约和控制社会和国家,因此在阶级和阶级斗争中,由于政治对经济的自主性,表现为国家和法对各个阶级包括统治阶级有某种自主性——相对自主性,国家和法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原因在于“不仅仅是为了对被统治阶级的妥协,而且也为了干预统治阶级中这一集团那一集团的长期经济利益:因为这种妥协和牺牲有时对实现它们那政治方面的阶级利益是很有必要的”。

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价值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以积极纠正第二国际的教条主义和探索欧洲无产阶级革命的新途径开始,而以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运动而终结。因此,我们研究这一特定的社会思潮时,一定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的否定观,既不能对它们全盘肯定,也不能对它们一概排斥。因此,深入其法学理论逻辑的内部,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乃是我们对待它的唯一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很难取得一致的观点,但是,不论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还是在当代西方诸多法学流派中,其历史地位都是勿庸置疑的。在政治倾向上,它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左翼理论,在时代特征上,它反应了20世纪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折射出当代西方国家社会发展的状况,涉及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碰到的大量问题,从而开辟并释放了当代西方左翼政治的新空间。[11]就积极的方面而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以下方面是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的。

(一)它扩大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视域。

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我们一般侧重于从宏观方面在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等视域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研究。所运用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工具一般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础和方法论。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法哲学和法理学研究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除了要研究宏观问题之外,还必须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日常生活等微观问题出发做深入的、专题性的研究。[12]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我们除了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之外,还必须借鉴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方法论工具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

(二)它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资源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整个世纪的法学探索中,尽管存在着许多理论混乱和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然而,这些探索并非没有意义。在今天,社会主义受到严重挫折,全球范围内马克思主义遇到新的挑战的情况下,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十分微弱的理论逻辑却以其不同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例如他们对西方国家在推行自己的军事霸权、政治霸权主义的同时,推行的文化霸权、法律霸权、意识形态霸权所进行的批判;他们把对发达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学批判与对整个工业文明的批判的结合;他们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深入解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个性结构和社会性格结构及其对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的探讨;他们对资本主义法律及其法律制度所作的很强的针对性批判,等等,所有这些,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三)它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许多观点是从所谓修正、补充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角度出发的,虽然其基本理论立场和方法有失偏颇,但其中也有一些正确的成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些分析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13]还如,他们提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许多“空白“、存在着许多“缺陷“,甚至鼓吹它已经“过时”了,对于这些论调,我们必须予以反驳和作出理论上的澄清。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不是绝对的、抽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不可能是世界上的“法学知识大全”和“百科全书”,由于历史和时代的限制,它也的确存在着许多需要我们去研究的“空白”领域,有的论断的科学性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过时”。

四、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评价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局限是很明显的。在解释马克思主义法学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者多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或需要,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错误地理解或有意识地扭曲,或提出许多与之相对的观点。法兰克福学派以后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流派,更是沿着一条离开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的曲折道路前进。[14]这就阻断了经典马克思主义主题的直接发展,加之研究者使用语言的晦涩、难懂,使得马克思主义学说日益变为学术研究对象。在众多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有些人提出与马克思主义截然相反的理论;而另一些人则在“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口号下,干脆“创造”马克思主义。他们的补充、发展,从总体上“故意闭口不谈那些历史唯物主义经典传统最核心的问题:如详尽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动规律,认真分析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机器以及推翻这种国家机器所必需的阶级斗争战略”,而是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其他西方哲学某个派别的理论相混合、与实践相脱离,这必然导致马克思主义完整思想体系被分割、被肢解,从而只能导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生命力的最终枯竭。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科学上的或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其性质只能属于资产阶级法学流派的范围,历经近百年的发展,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已经走向消亡,如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解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等。但另一些思想仍具有活力,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生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等一些新的思潮正在兴起。但总的说来,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西方只是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出现,其影响力在西方世界既不及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也远远不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 王玉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简评》,载《唐都学刊》2011年第6期。

[2] 苏瑞莹、马拥军:《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特征》,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3期。

[3] [德]科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王南灗、荣新海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72页。

[4] 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5] 古德春:《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2页。

[6] [奥]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238页。

[7]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8] [法]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何一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86页。

[10]张秀琴:《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11]龚廷泰:《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与现实价值》,载《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

[12]周穗明:《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世纪主题》,载《社会科学主义》2004年第3期。

[13]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4页。

[14]胡天:《浅谈“西方马克思主义”走向衰微的原因》,载《天府新论》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