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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环境法律的冲突问题及其在国际法中的解决途径研究

许庆筠

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 世界各国纷纷加大对北极的研究与发展,北极生态问题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北极地区的国际环保法规制度,以北极地区为对象,通过制定相应的环保公约来规范和规范地方环境问题。北极环保立法中,既有公约的矛盾又有国际法与国家法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具有非系统性特征。
关键词: 北极环境法律;冲突问题;国际法;解决途径
DOI:10.12721/ccn.2024.15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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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对北极问题的积极参与,北极区域的环境治理也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北极区域的环保工作总体上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北极区域的环境污染也将对其将来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北极的环保问题;必须从整体上对特定的文化和人口发展加以考量。近年来,北极生态问题日趋严峻,各国开始重视环保,并积极应对北极生态系统的变迁。

一、北极环境法律的冲突问题

北极是一个由多个国家共同统治的区域,根据国际法律,北极是由多个不同的国家组成的,包括领海,经济区,大陆,公海。鉴于北极区域涉及众多的政府机构,国际环保机构制定了一份临时协议,旨在解决北极区的各种问题,以便各国能够根据协议中的条款,共同治理北极区域的生态问题。根据北极区域的现实发展状况,分别制订出相应的环保措施,但由于各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同样的法律和公约也不能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应用[1]

各国在应对北极事务时,必须要对各国的管辖权进行有效限制,以防止发生同样的矛盾。南极模式不能用在北极,所以在北冰洋附近部署了很多核弹,属于高度军事化的区域。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在北极区域的环保问题上,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各国的利益[2]

按照《联合国各项条约》有关条款,必须切实控制北极被冻结的海洋,并为具体北极区域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法规。北极区域的处理与其有关的问题,一般采用的是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而联合国公约则会对该协定的内容产生一些影响,而在实施的时候则需要考虑到该协定的实施情况;不能完全依照《环保法》中的相关原理来处理。在当前的发展进程中,国际法对人类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与人类的一切行为息息相关,同时,在国际法的框架内,也会出现某些冲突,很多规则也会相互抵触。在西方,人们常常把这一问题归结为“未成体系”[3]

二、北极环境法律的冲突问题在国际法中的解决途径

(一)关于北极地区的环保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

1.与公约相抵触

北极区域的环境治理涉及到的国家很多,并且与某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息息相关,这就导致了北极区域的法律法规与国外的法律法规并不吻合,导致法律上的不统一。而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在国际公约的文本中,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的界定,从而导致了对其主体的界定不够精确。国际法中有关文献的内容,一般都是针对特定的法规而进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有一些区别,大部分的法规都属于较为广泛的相互矛盾的观念;从原理上来说,有很多种方法可以解决。从广泛的视角来看法规的内容,如果一条条约中的条款与另外一条法规的条款完全对立,那么在实施中就会出现一些问题,从而不能高效地进行工作;有关的具体内容也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4]

2.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律之间的矛盾

在北极区域拥有土地的国家,都是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为第一目标,这两项协议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这也导致了北极立法更多的强调了自己的主权要求。保护自己国家的权益,因此也将使制订的法与国际法产生一种冲突。

确定的矛盾北极的国际法中,有多个国家为同一个区域制定了不同的协议,而且这些协议都是长期共存的。多项公约并存的情况下,各公约间的矛盾将长期持续,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协调,将对今后区域关系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北极地区环境法中关于公约冲突的处理方式

在制定北极规则的时候,传统的规则都会将其纳入其中,而相应的国际规则也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指引。在对冻土区实施严厉的治理方案时,与各国并没有发生太大的矛盾,但是在设置了相关的配套设施时,却出现了一些问题[5]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制度。考虑到现行的国际法中的一些问题,必须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办法,就像维也纳条约一样,在初步确立整个法制的时候,都要按照特殊的规则来进行。同时,国际上要加大组织协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条约中的矛盾,尽管这些条约有着各自的限制,但还是能够促进整体发展的。北极各国参加的北极环保公约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而且在制订的时候也要顾及到具体的适用范围、义务和权利,在以后的适用状况下,又要进行相应的修改,这样就会造成一些条约的矛盾,从而使其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北极地区的环境管理问题上,现有的北极环保立法是一部“软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该法在这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6]。在北极区域的管理实践中,实现了“软法律”与“硬法律”的“协调”。北极环保方面的协作以“软法律”为主,以规划方案、决议、行动指南等各种方式进行;不过,这只是每个国家都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的,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我国并非环北极国家,在参与北极地区事务的过程当中缺乏一定的立足点,随着北极环境的逐渐恶化,环北极国家无法单独地对北极环境的问题进行解决,需要在国际间谋求更加广泛的合作。

结束语:

要解决北极问题,就必须召开多个会谈,并根据北极的现实状况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制订北极环境法时,必须保证国际法律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与一致性,这将极大地促进北极的管理。北极各国都要通过对北极的各种知识的学习,来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孙彭振.北极环境法律的冲突问题及其在国际法中的解决途径[J].法制博览,2022(9):151-153.

[2]郭培清,李凌志.挪威北极开发中的原住民发展权问题研究[J].世界地理研究,2023,32(7):49-60.

[3]王新月.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23(1):151-153.[4]曲昊天.北极油气资源开发中国参与的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哈尔滨工程大学,2022.

[5]马萌婉.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21.

[6]崔兰利.北极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9.

姓名:许庆筠,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95年9月28日,籍贯:山东省济南市,学历:本科,毕业院校:山东大学,现有职称: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