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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张卫宏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律系,四川成都,610031

摘要: 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以其解决交通纠纷,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相应的问题。解决交通纠纷,应采用多元化交通纠纷救济方式,发挥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的作用,相互协调,以满足社会主体多元纠纷解决之需求。
关键词: 交通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DOI:10.12721/ccn.2021.15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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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纠纷的定义

交通纠纷的定义,即是由交通行业(事业)所引发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对立、状态。严格意义上讲,交通行业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责任、与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之间的责任责任,属于广义的纠纷。本文所指交通纠纷,主要是指狭义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纠纷。

此外,本文主要探讨交通运输纠纷,不探讨邮电交通纠纷。

二、交通纠纷的解决方式

我国交通纠纷解决方式可概括为诉讼与非诉讼两种方式。二者结合,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交通纠纷解决方式的架构。

(一)协商

协商是纠纷双方就纠纷进行平等商量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契约自由的体现。

(二)调解

我国的调解模式,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以及行业调解等多种调解模式。

1、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协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人民调解

该种调解模式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主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通常是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该种调解主要是基于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性以及权威性。

4、律师调解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专业强、经验丰富的独特优势,能够更好地处理该类交通纠纷,能够将纠纷解决于法院之前。

5、行业调解

基于行业调解员具的行业专业性,该种调解能够从专业角度理清双方存在的权利义务争议,能够相对高效及平和处理的调解解决纠纷。

(三)仲裁

纠纷各方当事人在达成仲裁协议后,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

(四)诉讼

诉讼是纠纷解决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其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相关法律对铁路交通纠纷、公路交通纠纷、水路交通纠纷、空路交通纠纷以及管道交通纠纷皆规定了相应的案由。

三、我国现行交通纠纷解决方式分析

(一)和解方式的问题

深受儒家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所影响,发生争议之时,纠纷双方往往会先进行和解。和解本质就在于纠纷双方之间自由合意性。但是,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会牺牲合意的真实性。在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为尽快获得相应的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妥协。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对和解程序进行相应的规定,任意性强。此外,由于和解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具隐蔽性,存在监督缺位的情形,其中可能存在胁迫的情况,难真正彻底解决纠纷。和解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监督的缺位,以及相应立法的缺失,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二)调解方式的问题

调解,需要第三方参与。而调解的第三方,不管基于何种依据进行纠纷解决,它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是冲突各方所信赖,并能够接受其劝导、服从其对冲突权益处置作为的判定或者认可其提出的权益处置办法的基础。

时有调解当事人的一方或多方会认为调解主体与某当事人具有的利害关系,可能会损害其利益。特别是调解结果与当事人的调解预期相反或差异很大的情况,便会引起当事人对调解权威的质疑,从而降低调解效果。尤其是诉讼外的调解,其实质上是合同性质,缺乏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方式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定纠纷,否则是要么仲裁要么诉讼,一裁终局。如果裁决错误,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三)诉讼方式的问题

诉讼是纠纷双方根据证据材料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的特点是可以相对地体现公平,但成本高效率低,具有终局性。

现有诉讼解决纠纷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加大了交通纠纷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起民事诉讼需要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等费用;第二,诉讼耗时长。特别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些当事人为尽快得到赔偿,不得不妥协,以损失一定额度的赔偿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快速赔偿的目的;第三,对于各种不同的交通纠纷案件,个案差异大,法官整体素质有限,导致对于相关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可能以专业不熟悉为由,基本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基于多种原因,不可避免导致诉讼拖延,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我国交通纠纷解决方式

(一)完善单一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推动综合交通运输立法体系建设

基于不同的交通运输方式,存在不同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相对独立的法规体系。当然,各交通运输方式立法之间难免存在冲突。完善现行单一的交通运输立法,推动综合交通运输立法体系建设,对于适用我国高速发展的交通行业,是很有必要的。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交通纠纷解决方式

基于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可能存在的弊端,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交通纠纷解决方式。如在运用和解、调解及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时,可适当借鉴法院裁判文书之权威性和公信力;再如,可采用和解、调解之理念解决纠纷,进而做到案结事了。

(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中的参与度

交通纠纷中,应积极探索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中的参与度。在保险立法上,可逐步规定保险公司的权责,立法鼓励保险公司成立全国性的联席机构,建立跨公司快速协查、勘验、理赔机制,以行动贯彻便民、快速理赔原则。

(四)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以交通法庭为主

对于其他交通纠纷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可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设立专门法庭进行纠纷处理。专门法庭处理专门的案件,专业性强,能够彰显司法公信力,能够真正做到司法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