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农村水环境治理,是有效应对和处理水环境问题的基础与前提,应提高地区政府治理能力,让企业与村民可以积极参与到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实现对多方面影响因素的有效控制,从而解决农村水环境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应正确认识到多元共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结合农村水环境的实际情况和治理需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治理路径,让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得到充分落实。
1.明晰多元共治目标,凝聚合作共识
清晰明确的共治目标是多元主体开展集体行动的前提,农村水环境多元共治的目标就是实现农村水环境效益最大化,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明确共治目标,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自身追求生态环境效益的公共价值理念,并纠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价值观偏差问题,同时,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其他治理主体将共治目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另一方面,多元共治模式下各治理主体之间是合作治理的关系,而不是相互竞争。因此,地方政府要及时转变单一管理理念,培育合作治理理念,凝聚多元主体合作共识,只有地方政府先行一步,及时转变治理理念,其他治理主体才能在地方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基于共治目标,逐步形成农村水环境合作治理理念。
2.明确多元主体职责,协调各方关系
2.1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
要想促进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切实开展,实现多元共治,则需要确定治理工作开展中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应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主动承担自身责任,结合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工作开展中的规章制度内容进行更新与完善,确保能够为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多元共治模式和机制的正常运行。地方政府在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也要下放治理权利,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科学引导,让多元主体能够积极、有效参与到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实现资源、资金的合理分配,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另外,应对农村水环境进行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保证治理工作开展效果。
2.2强化地方企业的主体性作用
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实现主体性价值。包括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保护水环境、减少水污染的觉悟,自觉遵守水法及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大技术革新,转变生产方式,尤其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要加快企业转型,向绿色发展迈进;主动公开排污、环保信息,自觉接受政府、村民及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2.3村民和非政府组织要发挥协同参与的作用。
一方面,村民要强化环保意识及提升环保素养,同时树立绿色生产的理念,努力学习、应用农业生产新技术,减少水环境污染。此外,村民还应充分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等合法权利,监督、举报相关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要加强与其他非政府组织、政府环保部门的合作,拓宽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及技术来源,如向企业寻求赞助、向社会募捐等,利用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填补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空白。
3.优化共治运行机制,整合多方资源
3.1持续强化信任机制
对信任机制进行强化和优化,能够拉近治理主体之间的距离,相互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实现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协同开展,避免出现治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地方政府应加强组织管理,在多元共治组织内部传递正确价值理念,让各方主体能够向着同一目标而努力,在此过程中建立信任关系。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疏通农村水环境治理渠道,让治理主体能够通过不同途径参与进来,彼此之间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另外,还应建立信息传递和共享平台,让多方主体能够在该平台上及时获取和传递农村水环境治理信息,使其他参与主体第一时间了解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进度,便于后续治理规划的合理设计。
3.2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的合理构建可促进各治理主体工作内容的有效落实,也能够保障多元共治模式的健康运行。由于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偏好不同,要想让各方满意,还应构建专门的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免出现利益联盟的情况。应完善利益协调制度体系,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根据治理目标做好组织规划,对各治理主体的任务与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对于利益分配规模也应优化调整,适当扩大分配规模可提高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保证治理行为的科学规范。还可以通过实施优惠政策的方式进行利益协调,并建立沟通交流平台,让各治理主体之间能够平等对话,以促进利益合理分配。
3.3完善制衡维护机制
建立和完善制衡维护机制,能够将多元主体的功能作用充分体现出来,各主体之间能够进行监督、制衡,有利于农村水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稳定、持续运行,切实体现多元工作的作用效能,提高运行水平。首先,应根据农村水环境治理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各项工作开展行为进行约束与管理,保证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其次,应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作用,设置多种监督管理渠道,丰富监督形式,让各部门相互制衡,保证水环境治理效果。还可以通过实施问责机制的方式,规范和纠正治理主体的行为,保证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结语:地方政府作为农村水环境治理主体,但是受到治理能力的影响,存在治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为改善这一问题,应引入多元共治理念,建立多元共治目标,明确多元主体原则,根据农村水环境治理特点,优化共治运行机制,实现对各方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切实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功能效用,共同开展治理行动,形成农村水环境治理新模式,有利于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切实、高效开展,改善农村地区水环境,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丽丽.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路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8,15(8):2.
[2]张秀秀,周定财.共生理论视角下农村水环境治理路径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