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土壤安全事关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 , 是基本的民生保障 , 加快推进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迫在眉睫,而责任主体的认定则是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过程中的首要问题。土壤污染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积累性导致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修复责任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加之过去我国一直缺乏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使修复责任主体的认定进展缓慢。2019 年,在诸多学者的呼吁与努力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的空缺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得到填补。该法确定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范围和方向,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部分事宜,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但其在适用性和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修复责任主体认定规定的不完善势必会对后续土壤污染修复工作的开展造成巨大阻碍。这既放纵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又加重了其他主体的责任,也使得受污染的土壤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得到修复,难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与正义价值。
1土壤污染的主要类型
1.1农药污染
有机农药主要有机杀虫剂、杀菌杀虫药和有机除草剂等,多数农药为有机氧化氯、有机磷、有机氧化氮、有机硫和二氧化硫等,这些有机农药对土壤硝化作用、呼吸硝化效应、固氮硝化效应等均会产生暂时性或长期性的影响,无论采取何种施用方式,都会进入作物土壤中并依附于其他作物上。药物和一些漂浮于土壤、空气和水中的其他有害农药很有可能因强风而进入土地。农药浸种、拌制等工业施药处理技术还有可能将更多的工业农药带入土壤中,污染土地资源,因此,土壤中的工业农药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导致了农业土壤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明显降低。
1.2重金属污染
生物体、水、大气和土壤中都含有重金属,但通常重金属含量都较低,处于正常指标范围内。土壤中出现重金属污染,大多是人类活动和其他环境因素导致的,重金属一般为汞、镉、铅、铬和砷等,其密度 >4.5 g/cm3则将造成危害。不同工矿企业会排放大量含有重金属的“三废”,若其在排放前未经过有效处理,便很有可能导致大量重金属随“三废”进入外部环境,加速其沉积。居民生活垃圾中包含了部分有害重金属废弃物,若不能及时彻底清除,很有可能随着雨水而直接排入地下水系统。化石燃料消耗过多也有可能造成土壤重金属大量堆积。
2我国土壤污染修复的完善建议
2.1完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制度
第一,明确土壤污染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和积累性,其污染常常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且损害结果持久,如果在证明土壤污染的因果关系时要求太过严苛,往往容易使诉讼程序陷入被动。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时可以适当放宽限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第二,构建土壤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体系。要追究污染行为人的责任,就必须对土壤污染损害进行鉴定,但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损害鉴定工作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而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标准不一、鉴定机构混乱等。要使鉴定结果具备公信力就必须细化和统一鉴定标准,从而使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更加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第三,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测。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土壤污染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在土壤污染发生时及时确认污染行为人,并针对该污染及时做出反应,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2.2工程防治技术手段
作为治理与预防大规模土壤生态污染的最关键技术手段,工程技术目前已被普及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实践中。工程防治手段运用深耕土壤、置换污染土壤和培植客土等方法,消除土壤污染,在短时间中恢复土壤生态平衡。但是实际上,工程防治措施的大量运用会导致土壤修复成本明显增加,还会消耗较多人力资源。近些年来,技术人员正逐步探索生物防治和物理修复等更加快捷、简便的土壤污染控制措施[1]。
2.3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我国环境法发展起步较晚,土壤污染防止类专门法律尤其如此。法律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我国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类法律时,应对立法先进国家的法律多加吸收和借鉴。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健全方面,作为极具代表性的基金制度,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相较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至少包含有以下三方面的优点:第一,美国超级基金的来源广泛,大致包括原料税、环境税、财政拨款、环境保险、对污染责任人的罚款、基金产生的孳息,等等。第二,超级基金的使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政府应对紧急事件的支出、任何主体应对紧急情况提出的补偿请求、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受损害人提供资金帮助以及对危险物质研究费用等。第三,规定了“潜在责任人”。在从超级基金中提取资金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后,环保署可以起诉潜在责任人,要求其支付清理费用。同时,为了避免超级基金被过度使用,环保署也可以要求潜在责任人来完成对污染场地的治理,且此时潜在责任人不能对此类命令进行预先审查,以保证治理效率。此外,当私人主体完成了对存在危险物质排放或显著排放威胁的污染场地治理,其可以起诉潜在责任人追偿。通过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我国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时可以从下以几方面入手:第一,扩大基金来源渠道,如排污费、政府财政拨款、对污染行为人罚款、公众捐款等。第二,扩大基金的使用范围。在我国目前规定的适用范围外增设其他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情形,如紧急情况下的土壤污染修复。第三,借鉴潜在责任人的规定,扩大我国土壤污染费用承担者的范围,以减轻政府负担,提高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同时也要避免潜在责任人范围撒网过大,责任过于严苛。除此之外,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我国还应该规定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使用支出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做到基金账户公开透明[2]。
其他土壤污染防治路径科学施用土壤肥料是预防土壤元素失衡的重要技术措施,有助于杜绝土壤污染现象。土壤肥料物质如果出现匮乏状态,那么作物生长速度就会放缓,还会造成土壤缺乏微生物成分与有机物成分的现象。农业种植人员应保证多样化的营养元素都能够融入作物种植土壤,保证生长期作物根部吸收多种营养,防止出现单一施肥的不良后果。土壤肥料种类选择过程必须要结合土壤本身的元素组成特征,还要考虑农作物需要的营养元素类型[3]。
结束语
土壤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形成一系列的污染,影响土壤利用率。需要分析土壤污染原因,找到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与修复技术,保护土地资源。微生物修复技术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人们针对微生物材料及修复工艺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土壤环境和生态系统复杂,微生物修复技术需要克服自身不足,解决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规模地利用微生物来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获得更好的治理效果[4]。
参考文献:
[1]张欢.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完善[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07):158-160.
[2]王向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析与实践路径[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2,35(01):95-96+99.
[3]吴琪.土壤微生物环保修复技术分析[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2,35(01):104-105.
[4]简中华.助力土壤污染详查 支撑土壤污染防治——浙江省地质调查院在行动[J].浙江国土资源,2022(02):24-25.DOI:10.16724/j.cnki.cn33-1290/p.202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