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农业种植技术和工业生产工艺手段已得到全面发展,但土壤生态环境遭到了较为明显的侵蚀与损坏。从根本上来说,导致土壤生态损坏的重要污染物质为土壤重金属、化学农药和居民生活垃圾等,以上各种污染物质都会直接侵入到土壤深部,造成程度较强的土壤物质失衡现象,引发水土流失等潜在生态安全风险。近些年来,某些工业地区和农业种植区陆续表现出了土壤污染严重倾向,重要根源是忽视了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成效关键取决于防治行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当展开全方位的土壤污染调查,获得准确的土壤污染状况数据与信息,准确界定土壤污染产生的根源因素,针对土壤污染进行全面防控与治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思路目标,制定完整科学的防治行动规划,因地制宜,防治土壤污染,阻止土壤污染扩散.
1土壤污染治理的现实意义
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原因分析并展开修复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后果极为复杂,如果不能及时进行纠正修复,势必会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分析土壤受污染情况,按照既定程序对土壤进行修复,可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保障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有效修复治理受污染的土地、提升土地耕种效率和利用效率可满足我国不同地区土地耕种质量要求。其三,针对土壤受污染状况,可以实施标准化的土壤修复技术,特别是微生物修复技术,能够较为长效地改善土壤污染状况,间接性地改善区域生态状况,逐步恢复土壤生态,提升土壤自我修复能力。
2土壤污染防治总体行动计划
2.1全面开展土壤生态勘查
生态环境部门只有在准确判断与了解土壤污染情况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全面阻止土壤生态恶化的目标。勘查技术人员必须要依靠勘查技术手段来确保实时掌握土壤污染状态,确定污染严重程度和污染蔓延扩散区域。在勘查土壤生态状况的过程中,勘查技术人员应对数字化勘查设施进行推广运用,充分保证数字化手段成为深入开展土壤勘查的技术保障与支撑。经过严格全面的土壤生态污染隐患勘查,对完整的区域土壤污染状况报告予以准确出具,提供土壤污染深度整治决策数据支撑。
2.2制定战略性的长期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规划
全面防治土壤生态恶化不仅需要依靠化学防治和物理防治手段,更应依赖战略性与科学性的防治行动规划。制定战略性的长期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规划,旨在严格控制整治土壤污染资源与成本消耗,运用科学防治行动规划,杜绝土壤生态恶化安全隐患。
2.3依靠宣传技术手段增强污染防控意识
城乡各地居民、农业种植技术人员和工业生产企业管理人员都要具备预防土壤生态恶化的意识,达到有效保护土壤生态的目标。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数字化与智能化宣传媒体技术手段融入土壤生态保护宣传领域,使其具备强烈的土壤生态保护修复意识,自觉杜绝毁坏土壤生态的行为。
3土壤污染防治具体实践路径
3.1生物防治技术手段
生物防治土壤生态污染措施是依靠有益生物来控制土壤元素比例,达到全面改善土壤深部生态状况的效果。技术人员可以将蚯蚓投放于土壤深部,利用蚯蚓生物来维持土壤深部各种元素的平衡。此外,释放益鸟来控制农作物害虫也是生物防控手段。技术人员可将绿色植物与花卉广泛种植于重金属浓度较高的土壤区域,依靠种植有益植物来修复土壤。近些年,技术人员经过深入探索研究发现,某些微生物本身具备修复土壤污染的重要功能,微生物本身体积较小,表现为较快的繁衍蔓延速度,个体适应能力和变异特性较为明显,在此种情况下,适当释放土壤微生物的做法有益于土壤元素在短期内恢复平衡,对于潜在的有害化合物成分予以分解处理,避免有害化合物成分长期埋藏于土壤中。
3.2化学防治技术手段
将土壤改良剂与污染抑制剂融入受损土壤,这种做法称为化学防治手段,经过化学防治与修复的全面处理,受损土壤可全面恢复生态平衡状况,充分保证土壤修复成效得到优化与提高。依靠化学防治手段能够有效缩短土壤污染整治时间,控制土壤修复处理成本,但在长期运用化学修复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土壤元素失衡的潜在生态安全风险会逐步增大。技术人员目前重点针对毒害风险程度较低的土壤化学修复剂展开研究探索,发现包含天然植物成分的烟碱与除虫菊酯具有更小的药物残留特征,还能达到更好的土壤修复技术效益。实践中,为了达到彻底消除与控制土壤污染隐患的目标,相关部门有必要重点选择毒性与二次污染风险性较低的生物成分修复剂。除此以外,运用翻动与深耕土壤等物理防治手段,达到相应的防治污染成效,物理防治手段有助于降低重金属元素浓度比例,增强土壤元素平衡性[1]。
4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规定的完善建议
4.1明确政府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第一,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能够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 其明确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完善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能够使政府积极主动承担生态污染防治责任,能够对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在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该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要明确政府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并不等同于要求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在经济学领域,理性人为一种产品支付的价格受到该产品对它价值的限制。同理,政府治理土壤污染的前提是治理对社会的福利大于治理的成本,否则就是对社会资源非理性浪费。第三,完善政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问责机制。政府的环境责任包括政府的第一性环境责任和第二性环境责任。第一性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性环境责任指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利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目前环境责任的设置倾向于重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而轻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这将导致政府权力制度与问责制度失调,易使政府走向滥用权力或者不负责任。保证第二性责任的严格追究有利于促进第一性责任的落实,即当政府未承担应尽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时严格追究其责任,可以激励政府积极主动地履行土壤污染修复义务[2]。
4.2完善土地使用权人责任配置
首先,基于对修复和治理效率以及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土壤污染责任人能够认定而其却无力担责时,土地使用权人亦应成为修复责任主体。同时应该肯定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以避免土壤污染责任人通过不法手段掩盖自己真实的经济能力来逃避土壤污染修复责任[3]。
结束语
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实施规划应具备科学性与可行性,有效防治区域土壤污染,科学制定污染防治规划,消除土壤污染隐患,避免土壤污染造成生态威胁。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应确保严格施行防治污染的总体行动规划,合理调整防治行动计划,运用全新技术手段,节约土壤污染防治资源,改善土壤生态环境[4]。
参考文献:
[1]周锦寒.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法与技术[J].清洗世界,2022,38(01):51-53.
[2]许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措施研究[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1,39(12):160-162.
[3]张扬,郑占波.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法研究进展初探[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12):24-26.DOI:10.16317/j.cnki.12-1377/x.2021.12.008.
[4]冯世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策略探讨[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2(23):1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