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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刑法规制思考

李建强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校园欺凌行为时有发生,其具有一定的行为特征。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校园欺凌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年龄条件进行了限定,校园欺凌也常常触犯刑法中的一些罪名。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应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动、恪守刑法基本原则,使得刑事法律入校园,以此来最大限度减少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校园欺凌;犯罪;刑法规制
DOI:10.12721/ccn.2023.15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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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一中专学校内一名16岁的女生在校期间遭遇三女生反复轮流掌掴霸凌,导致女生精神失常;甘肃某中学一名女生在短短5分钟的视频中就被扇了90多下;广西一名10多岁的女生被多名同龄人轮番拳打脚踢,被撕扯衣裤,有人一边脚踢女生一边嬉笑着拍视频。从新闻报道的以上事件可以看出,校园欺凌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急需法律进行规制。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于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确有介入的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大限度为学校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一、校园欺凌的含义与特征

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治理,取得了不少成效;这些文件也对校园欺凌的含义做了一些表述。

(一)校园欺凌的含义

《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综合上述对校园欺凌的定义,可以归纳出校园欺凌的基本含义:即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一方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校园欺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校园欺凌的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同为学生。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内欺凌校内学生的不属于校园欺凌;但是社会人员伙同校内学生伙欺凌学生的则属于校园欺凌。

2.主观上的故意性。校园欺凌行为人主观上为蓄意或者恶意,也就是刑法上所说的故意:即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该种结果的发生。需要说明的是,从校园欺凌词义上看,行为人实施欺凌在主观上只可能是故意;但是就校园欺凌犯罪行为来看,其可能是过失犯罪。

3.行为方式的多样性。校园欺凌不仅包括对他人实施物理上的有形力,如拳打、脚踢;还包括无形力,如口头上辱骂他人、造谣攻击别人、对他人进行心理控制等。

4.空间上的不唯一性。校园欺凌通常发生在校园内部,但又不限于校园内部。放学前后在学校附近发生的学生对学生的欺凌行为也是校园欺凌行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地而言,应做广义解释,只要在与校园相联系的空间上发生的欺凌行为都可以解释为校园欺凌。

5.严重的危害性。一方面,校园欺凌损害受害学生身心健康。校园本来是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地方,一个良好的环境对学生的成长影响极大,特别是对于心智发育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而校园欺凌破坏了这一良好环境。    另一方面,校园欺凌行为侵犯受害学生合法权益。蓄意或恶意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侵犯他人的身体权;造成他人健康受损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致人死亡的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此外,通过语言及网络手段侮辱他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使用暴、胁迫等使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行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猥亵、奸淫他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性权利。

二、目前我国刑法对校园欺凌的规制

(一)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8种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校园欺凌而言,不满12周岁的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一般也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则应当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中小学生年龄情况,校园欺凌犯罪行为人主要是14周岁到16周岁的学生,也就是初中到高中这个阶段的学生。

(二)校园欺凌涉嫌犯罪常见罪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校园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可见,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人会根据欺凌行为的不同,触犯不同的刑法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校园犯罪典型案例看,校园欺凌主要集中在人身犯罪这块,尤其是故意伤害罪。因此预防人身犯罪也就成为规制校园欺凌行为的重中之重。

三、校园欺凌刑法规制路径

(一)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联动

2020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直接责任,以专门矫治教育取代过去的“收容教养”。《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刑事诉讼法典单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及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专门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进行了特别规定。应把握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实施的契机,将《刑法》与上述法律有机衔接起来,更好的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

1.《刑法》与《社区矫正法》有机衔接。与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治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主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校园欺凌犯罪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区矫正。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机衔接。《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外还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制度。对于校园欺凌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二)恪守刑法基本原则

对于校园欺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此外还需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下面对谦抑性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1. 必要性。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置。对于情节比较轻微,依据学校校纪校规进行处分就能达到效果的,进行纪律处分即可;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由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涉嫌违法刑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不予定罪处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也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总之,对于校园欺凌犯罪行为的认定,应严格谨慎,不必要发动刑罚的,就不能适用刑法进行处罚。

2.合目的性。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是为了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而不是当纯为了打击犯罪。校园欺凌的行为主体多为未成年人,其将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他们实施欺凌行为也有特定的个人原因、家庭原因与社会原因。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刑罚手段只是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这个目的的手段,而且也只是众多手段之一;要注意手段必须符合目的,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3.最小损害。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同为未成年人,如果贸然对加害人适用刑罚手段,将会对其本人产生极其不利影响。学生时代正是其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促进身心发展的大好时机,也是养成健全人格的时候。过早脱离学校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刑事法律入校园

1.全面落实校方责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防范、处置校园欺凌的规章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校内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要予以开除,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反映;对于校外人员校内人员实施欺凌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对于疑似遭受校园欺凌的同学及时询问、提供帮助,做好心理健康工作;收到反映校园欺凌线索要及时查清,避免悲剧发生。此外,借助技术手段,在学校偏僻、易发生校园欺凌的地方安装摄像头(不包括隐私空间)。对于故意隐瞒、不及时处理甚至纵容校园欺凌的校方领导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开设普法课堂,普及刑事法律知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培养学生的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做到自己不对他人实施校园欺凌、当自己遭受校园欺凌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看到他人遭受校园欺凌时敢于伸出援助之手。 

结语

校园欺凌治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好的,需要多方协同,特别是法律上的规制。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同时也是受害人最有力的保障。刑法介入校园欺凌治理领域,需要遵守刑法基本原则,尤其是谦抑性原则;必须与其他法律协同发力;必须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总之,校园欺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久久为功,方能见成效!

参考文献

①袁翠清:未成年女生校园暴力行为法律研究,载《当代青年研究》,2016 (05)②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05)。

③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载《中国青年研究》,2016(01)。

④王志祥、王艺丹:《校园欺凌问题的刑法治理探析》,载《中国青年研究》,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