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投资经验还不足,风险管理意识还比较弱,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引发投资失败、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亟待优化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免疑义,本文所讨论的“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股权收/并购、增资扩股和其他股权投资行为,不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发起或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以基金形式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形。)
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管控体系不完善
投资管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不清晰,投资并购流程管理还有欠缺。某些企业对于立项是否为投资项目必备环节、立项会需要哪些职能部门参加、立项会的效力等级,是否需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责部门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二)法律尽职调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法律尽职调查对象包括投资合作方和目标企业。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项目中,法律尽职调查经常不被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所重视,有些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只是走过场,有的甚至没有经过法律尽职调查即进行投资决策,有些新设子公司项目没有对合作方进行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导致一些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失败,包括目标企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失信,出现履约瑕疵,以及合作方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到位。
(三)交易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
1.股东控制权问题。实践中,由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不同,投资项目千差万别,合作方不同,有些国有企业在投资相关子公司时考虑业务工作较多,没有充分考虑到股东控制权对督促子公司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性,业务部门在此方面考虑业务因素和财务因素角度,考虑公司治理和法律风险较少,考虑投前风险较多,考虑投后管理较少,导致股权合作项目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2.被投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不合理。比如,某公司为执行某跨省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平台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公司三大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事宜都有一票否决权,且董事会每三年一届,董事长由两省按届轮换。该项机制不利于公司重大项目开展和长期稳定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企业对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研究不到位。对于风险管理职能没有深入落实,有的没有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有的虽设置了风险管理部门,但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落实甚少,空有制度规定,无实际落地。
2.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在股权投资方面更关注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回收期,关注财务风险较多,关注法律风险较少,在决策主体、决策流程、法人治理等方面研究不足,制度缺位。
3.法治国企文化建设做得不到位。企业高层对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法治国企文化建设不能给予足够多的重视,导致企业内部没有形成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文化氛围,一些国企员工只是简单地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任务,在依法经营、专业经营方面的素质不高、认识不足,导致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时有发生。
三、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了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应该成为管理创新的重中之重。
(一)制定完备的投资管控体系。
1.职责分工要明晰。一是要明确立项会的职责权限。要明确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并购目标企业,均应经立项会审批,然后才可开展详细的尽职调查,避免未经过立项会前置审批直接开展尽职调查后,决策层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阶段、资金情况或者项目本身的原因等而决定中止或终止投资本项目导致的管理成本浪费;赋予立项会在投资决策流程中充足的决策效力,明确只有经过一定程度的尽职调查的项目才可提交立项会决策,体现立项会的项目筛选功能;明确立项会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承担机制。二是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构的职责权限。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其职权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投资管控体系和投融资战略,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审议投资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审议投资中止、终止和退出事项,审议投后评价报告等。三是企业应高度重视发挥法务部门在投资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法务部门作为企业“防范风险、促进交易”的职能部门,应全过程参与企业投资管控体系的搭建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包括参与顶层设计、审议年度投资计划、交易结构设计与项目决策、投后管理与投后评价等)。
2.投资流程管理要清晰。企业应制定专门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和权限。一般来说,投资并购的基本流程包括:(1)开展初步尽职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2)达成投资意向,必要时,签订投资意向书;(3)开展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对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进行交易谈判,重点是项目估值与交易对价、交易结构设计和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并根据谈判结果拟定交易方案;(4)进行投资决策;(5)就交易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并签署正式交易合同;(6)进行交割;(7)如属于并购或者控股新设子企业,需要进行并购整合或者派出管理人员;(8)投资后评价。此外,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被投企业增资还需遵守国资监管规定,比如需经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意见书、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等特殊环节,否则会遭遇国资监管机构不予审批的法律风险。
(二)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层应当充分重视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应是所有投资决策必备的前提,其范围应包括合作方和目标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看似比较宏观、比较底线思维,实际上法律尽职调查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与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思维相反,重在查找目标公司或者合作方的负面消息和风险点,切不可走过场、看表面,除应查阅外部公开披露信息、通过第三方侧面考察之外,应深入对方现场与其大股东、高管和其他员工进行细致访谈,仔细审阅对方相关工作档案,尤其要重点验证对方履约能力和资信、核心诉求、大股东和高管的资信和对本次合作的态度,以往对外合作的诚信情况及外部评价等。
(三)交易结构设计方面。
1.合理设计股东控制权,以充分实现项目目的。在合资成立公司的情况下,股东方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各方诉求,从长远角度出发考虑各股东的股权配比和控制权问题,可考虑100%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增资扩股、董事会大多数席位控制等单一或综合的控制手段。具体操作层面,企业应当从项目自身定位出发,通盘考虑各项指标,落实核心诉求,确保实现项目目的。
2.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重要经营事项决策权。《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有明确列举事项,也有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关于明确列举事项,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基本都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而关于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对外融资、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是由股东会决策还是由董事会决策问题,不同的公司章程约定各不相同。此问题与股东会的表决比例、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人数及董事会的表决比例密切相关,核心实质上是大股东控制权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之间的博弈与平衡问题,各合资企业股东在设计法人治理结构时需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打组合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需创新工作思路,进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完善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投资管控体系,重视法律尽职调查,精心开展交易结构设计,密切关注国资监管规定及其变动情况,有效防控国有企业的投资法律风险,才能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陶光辉:《公司法务部—揭开公司法务的面纱(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2.吴寒菊:《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分析》,载《现代国企研究》2018年第14期,第47页。
3.胡青:《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策略分析》,载《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年第1期,第34页。
刘爱平(1985-3—),女,汉族,河北衡水人,硕士学历,中级经济师,北京新航城控股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工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