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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政策

胡志强

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 新能源汽车的电池供电设备在经过长时间持续使用后,将会达到其使用寿命,为保障安全性,需转变为废旧电池,更换新设备。而在当前时期的新能源产业技术实现全面转型优化的趋势下,回收以及处理汽车废旧电池的现有工艺技术正在获得显著的提高。新能源汽车淘汰的车辆废旧电池必须经过专业性地转化以及再次利用,以此来实现废旧车辆电池的可循环利用目标,支撑实现新能源汽车的产业优势竞争地位。因此,本文重点探讨回收处理新能源废旧车辆电池的现行产业政策法规,合理健全废旧车辆电池的处理以及回收利用政策保障体系。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政策
DOI:10.12721/ccn.2024.15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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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以来,我国城乡保有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数目比例正在实现持续的增长变化。新能源汽车主要依靠于清洁能源作为车辆运行的供给来源,新能源汽车在持续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废旧电池应当促进实现良好的回收再利用价值。按照现有的回收以及处理车辆废旧电池技术手段,通常可以采用提取电池原材料或者梯次利用的模式来实现循环回收废弃电池的目标,促使新能源的汽车电池供电装置发挥出更好的使用价值。由此可见,现阶段的相关产业部门有必要采取宏观性的政策导向以及法规约束措施,深度推动废旧汽车电池的可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一、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的产业重要地位

(一)循环利用废旧电池资源

废旧的汽车电池构成了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重要物质资源,废旧的汽车电池仍然可以再次得到转化与利用。回收以及处理废旧车辆电池的产业具有集约化的资源利用特征,能够在源头上杜绝废旧电池大规模丢弃引发的能源浪费后果。采取传统汽油能源用于提供汽车运行能源支撑,就会导致产生较大比例的汽车能耗以及生态污染后果,进而直接造成大气生态破坏以及固废排放污染[1]。传统石化能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现阶段的汽车保有量正在实现规模的迅速扩大,则必须建立在合理改进汽车能源使用模式的前提下。推动与促进实现新能源汽车的减排节能宗旨目标必须依靠于循环利用废旧的汽车电池[2]。针对新能源汽车只有做到了合理采用清洁绿色的新型能源,那么汽车电池循环使用中的污染排放浓度指标才会得以切实地控制。

(二)全面控制废物排放污染

新能源汽车得以正常行驶的能耗来源就是新能源电池,经过使用以后的新能源车辆电池只有得以妥善地转化回收,才能防止车辆废旧电池被随意填埋或者丢弃,进而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以及大气污染的安全隐患产生。传统燃油能源在汽车制造的系统组成中占据较高的比例,汽车燃油在燃烧过程中通常都会伴有持续性的大气空间生态污染。石化能源的燃烧排放固废以及废气物质将会显著增加大气生态系统的人为破坏程度,造成传统形式汽车的污染排放超标后果。因此采取新能源电池作为全新的能源供给形式,将会有助于大气生态系统的良好平衡性得到保持,从而在根源上防控大气生态破坏,促进自然生态体系的平衡性得以显著地提升[3]。

(三)提升新能源汽车的产业竞争实力

新能源汽车的产业整体竞争实力关键决定于汽车生产制造中的投入产出比例,现阶段的汽车制造生产企业通过创新采取车辆废旧电池的转化处理工艺方法,应当能够支撑新能源的汽车制造企业占据更加优势的行业竞争地位。通过循环利用新能源的车辆废旧电池,那么对于清洁能源汽车的整体能耗幅度可以促进实现必要的控制,客观上有益于新能源的汽车制造企业形成更好的成本效益。现阶段的传统能源危机正在日益突出,汽车制造产业领域的传统能源使用危机如果无法得到必要的化解,那么汽车制造产业的可持续实践目标就会很难获得最大程度的体现[4]。深入研发新能源电池的循环回收模式,将会促进实现汽车能源危机的妥善解决,通过投入更高比例的清洁可循环能源来取代传统的汽车燃油消耗。因此目前针对汽车制造产业的传统能源危机必须实现妥善的化解,那么缓解日益紧缺的传统能源消耗使用趋势就是要充分依靠于新能源汽车的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

二、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的现有法律政策

(一)立法规范现状

我国现阶段的有关立法规定主要侧重于回收以及再次利用废旧的车辆电池能源,其中的现行立法规范重点涉及《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环境监管领域立法规范。近些年以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了联合监管的实现思路方案,侧重于采取规章制定的途径来增强针对汽车生产厂商的企业引导力度。从当前的立法规范总体设计与运行实施状况来进行判断,能够分析得知新能源汽车的回收以及处理废旧电池立法保障体系正在逐步趋向合理完善。

例如,我国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集中体现在运用增加物质资源投入的重要扶持手段,据此达到全面鼓励有关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深度研发循环节能技术的目标。采取专业性质的技术推广落实措施方案,督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制造企业更多关注于自然生态体系的脆弱性,促使实现深度开发以及示范利用清洁可持续汽车能源的效果[5]。

(二)政策性文件规定

政策性文件的产业发展扶持方式具有宏观指导的特征,目前涉及废旧汽车的电池利用以及回收政策文件集中体现在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等。例如针对动力蓄电池的汽车电池在促进实现回收利用的过程中,现有的政策指导文件主要建立在鼓励以及引导企业采取技术研发举措的模式,并且给予相应程度的技术研发补贴。

但是从总体上予以分析,可见当前时期发展环境下的政策性以及宏观性文件仍然表现为各项监管职权的交叉实施弊端。目前现有的政策性以及指向性文件较多集中于提供建议层面,但是未能涉及违规企业的制裁后果以及惩罚措施等政策规定部分。在此种情况下,忽视进行惩罚后果界定的宏观产业导向政策就会存在某种程度的软弱缺陷,客观上还可能会放任某些违规企业的错误行为。

三、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的法律政策优化完善方案

新能源汽车本身具有环保、低碳与清洁的显著实践优势,现阶段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已经占据了汽车销售市场中的较大份额比例。新能源车辆的基本组成结构应当包含车辆电池组、信号处理的自动控制装置、车辆转向系统、驱动电机设备、辅助电气系统以及核心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控制系统主要包含了电机控制组件、车辆转向控制、辅助电气设备控制、电池组的控制管理等。现阶段新能源汽车的保有总量呈现快速的增长速度特征,汽车购买用户正在逐步认识到新能源汽车特有的节能、清洁与环保技术优势。

具体而言,全面优化以及完善改进回收处理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的政策法规主要应当侧重于如下层面:

(一)健全专门性质的产业保障立法体系

专门立法规范具有全面约束相关产业主体行为的重要作用,那么现阶段的立法机构部门必须尽快促进健全专门性的产业法规保障体系[6]。从当前推行实施的现有立法规范来进行分析,能够判断得出回收废弃车辆电池的专项立法并未得到全方位的建立,那么将会明显不利于开展长效性的回收利用废旧电池举措。因此为了促进实现必要的立法体系优化,则必须更加侧重于建立形成专项性质的法规约束条款,以此来实现全面支撑清洁能源产业稳步转型的目标。

构建专门性质的立法约束规范,关键就是要集中体现在统筹设计强制性的产业市场准入监管体系,切实做到严格督促新能源车辆的生产制造企业达到最基本的减排节能技术指标要求。构建更加完备的回收废旧电池专项法规体系,采取立法规范作为基本导向支撑的产业发展模式。唯有如此,建立在专项法规作为全面保障前提下的清洁能源汽车产业才会助推实现可循环的能源利用目标。

(二)增进有关部门机构的协同配合

废旧车辆的电池能源转化以及能源循环利用举措应当得到更为深入的广泛落实,那么其中最为重要的保障促进因素就是构建监管部门之间的有序衔接机制。现阶段的新能源产业监管有关负责部门并未共同促进形成更加协调有序的配合协调运行机制,进而不利于清洁能源汽车的电池废旧设备实现可持续地优化利用。有关部门在当前时期的清洁能源产业转型环境下,应当致力于创新采用监管部门的职能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清洁能源车辆的企业经济利益[7]。支持企业深入研发可持续的电池转化以及回收利用工艺,确保提供必要形式的产业政策补贴。

例如近些年以来,很多城乡地区的相关产业部门正在侧重于采取宏观性质的政策补贴形式、配套性的产业链条建设完善形式、减免企业税费负担等多样化的灵活途径手段,以此有力支撑以及有序引导新能源车辆生产发展的目标。对于构建回收以及利用废弃电池的产业示范园区应当给予更大力度的推动,通过建立形成规模化的示范产业园区,进而达到了吸引企业进行技术模仿的实践作用,鼓励新能源车辆的制造企业创新研发能源回收转化技术。

(三)严格落实引领性以及导向性的政策文件

宏观层面上的导向文件政策必须得到更大力度的规范落实,通过全面落实导向性与引领性的政策文件来促进废旧电池的循环回收利用力度增加。在此前提下,新能源产业的监管机构部门有必要拟定完善宏观性的政策指导文件,确保采取体系化的政策引领措施来扶持带动清洁能源的产业实现发展。具体而言,宏观指导性质的政策文件应当致力于清晰界定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产业监管主体的各自义务职责范围,促使形成更加具有执行效力的政策导向文件。

指导性质的政策文件目前有必要侧重于推广清洁能源类型的汽车生产工艺技术模式,确保采用多元化以及全面覆盖形式的产业扶持规范政策来提升现有的技术创新研发力度。对于处理废旧车辆电池有关的各个环节监管主体以及负责主体都要进行必要的引导支持,构建跨区性质的政策导向保障机制体系。应当侧重于清晰界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防止表现为义务职责的交叉监管实施缺陷。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废旧的新能源汽车目前主要涉及车辆电池的循环转化处理,技术人员通过提取废旧车辆电池中的可以再次利用成分物质,能够保证实现集约化的新能源车辆转化利用目标。在当前时期的产业法规以及产业指导政策逐步实现完善的基础上,关键就是要侧重于落实宏观指导性的产业政策文件,促使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技术人员之间形成更好的协同衔接保障机制。应当采取健全现有产业立法规范的途径形式,支撑新能源汽车的绿色清洁产业实现更为平稳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兆海. 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技术分析 [J].汽车与新动力,2023,6(04):34-36.

[2]张燕京. 新能源汽车电池绿色闭环供应链绩效评价研究 [J].全国流通经济,2023(13):157-160.

[3]倪祥祥. 新能源汽车电池对环境污染以及危害的探究 [J].时代汽车,2023(14):106-108.

[4]雷舒雅,贺太平. 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与政策研究 [J].时代汽车,2023(10):103-106.

[5]郭永玲,高媛媛,武帅等. 新能源汽车电池中重金属的提取与处理 [J].时代汽车,2022(23):124-126.

[6]张薄妮,管奕欣,李昱璇. 基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现状的问题分析及发展建议 [J].时代汽车,2019(17):71-72.

[7]路小彬,张杰,赵增懿. 新能源车旧电池再生利用技术分析 [J].化工管理,2019(25):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