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社会当前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农村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受到了多个方面的威胁,对于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也都相应的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果不能及时的采取措施来进行处理的话,那么对于农村地区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来说也会相应的起到不利影响,在农村地区,地下水是人们饮用水的直接来源,如果肆意的进行破坏的话,长此以往必然会对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说进行法律方面的保护是极为必要的,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有对水资源进行保护的内容,但是系统性和针对性比较差,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就要对现存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不足之处,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来找出解决的方式,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1]。
一、农村地下水资源立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相关立法本身存在不足
过去我国的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措施当中,是将经济发展置于主要位置的,对于生态文明方面的重视程度相应的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此说原有的法律内容是难以契合我国社会当前的发展需要的,专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法律建设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并且立法本身的操作性也不够强,当由于人的经济活动而给地下水资源产生破坏的话,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做出惩处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了法律整体的可操作性比较低。最后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不够规范,只是鼓励对水资源进行保护,提倡节约用水,但是对于怎么做的问题却没有明确的提出[2]。
(二)整体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体系还存在着不健全的问题,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只是单纯的对农村的一些环境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地下水资源来说却没有与之相对应法律措施,整体的法律体系是不够完善的,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农村的地下水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给广大民众的用水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三)法律责任不够清晰
之所以要进行法律规范就是为了要对破坏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惩处,从而产生规范和警示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还存在着责任不明的状况,在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对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水资源本身受到了污染,但是却不知道该对谁做出惩处,问题在本质上还是没能得到解决,并且更多的是对单位和个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具体该负担什么样的责任却没有表明。
(四)缺乏一个长效的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水资源进行管理的机构是比较多的,这就导致了“多龙治水”管理模式的出现,对于我国水资源长效机制建设来说还是会相应的起到不利影响的,在进行具体管理的过程当中,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也相应的缺乏明确的职权分工,在协调性方面还是比较差的,一旦出现了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难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水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差,无法建立起统一长效的管理机制来对农村地下水资源进行管控[3]。
二、农村地下水资源立法保护完善措施
(一)对相关立法加以完善
如今我国对于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是愈发重视的,针对于越来越严峻的发展现状,国家必须要加强立法,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要相应的加以完善,对各种水资源破坏行为要做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并且确保法律自身的可操作性,加强对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惩治力度,国家的司法部门也要结合着当前的发展现状,制定出专门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4],对于保护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各项问题,也要做出切实的规定,进而得以提高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力度和有效性。
(二)对法律保护制度加以健全
针对于地下水资源主要的破坏形式,也要相应的采取一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首先对于地下水资源的超采问题要做出法律规范,当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需要结合着具体的状况来对超采地区的行为主体进行审批。其次对限制开采区和禁采区的相关标准也要进一步的加以规定,并且还要有明确的标准依据,从而为实际的操作提供便利[5]。最后还需要借助于法律来对超采地下水所要担负的责任加以明确,针对于超采程度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第二是是人工回灌制度,在当地修建起地下水库,这样一旦出现地表水过度污染或者干旱问题的时候,能够借助于人工回灌的方式来有效的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使农村居民不会产生太大的经济损失。
(三)对法律责任制度加以强化
首先来说是要对民事责任加以完善,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城镇化的进程是越来越深化的,一些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就排放不经处理的废水,这就会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对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因此需要对这种企业进行惩罚性赔偿制裁。其次是要完善行政责任,对于行政主体的环境性质责任进一步的加以明确,在进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过程当中,对于违法行为要做出警告或者记过等的处理,最后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完善,对于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结语
综上,水是人们生存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资源,当前农村地区对地下水资源所产生的破坏也是比较严重的,所以说强化法律管理也是刻不容缓的,结合着农村地区当前水资源的状况,完善立法,健全法律保护制度,对于地下水资源利用过程当中常出现的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建立起长效的保护机制,这既是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同时还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具有很大的保护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斌.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保护[J].青年时代,2019,(33):135-137.
[2]龚鹏程,王斌.我国农村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5,(10):66-68.
[3]张娜,刘静,陈茹,等.农村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以晋南地区为研究对象[J].知识经济,2014,(15):54-55.
[4]李丽.我国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陕西农业科学,2014,60(11):81-83.
[5]王淑青.石油开采区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视角[J].商,2014,(6):172.
[6]潘志伟.我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J].发展,2008,(1):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