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新零工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得到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后,新零工经济作为传统雇佣经济的有机补充,解决了“用工难、用工慢、用工贵”等问题。
一、零工经济的概念界定
零工经济的概念实质存在传统、新型两种模式,这往往为很多研究所忽略。传统零工经济的概念提炼了一种雇主和雇员的两方短期雇佣模式,侧重于雇佣形式,而非经济形态;新型零工经济的概念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较传统两方的雇佣模式新增了第三方,主要包括平台组织、派遣或外包公司、原雇主等,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架起了一种沟通联系和双向选择的桥梁。雇主雇员的两方模式零工本是一项古老工种,本质是一种主要包括雇主和雇员的短期雇佣模式,史上也称“短工”“帮工”“助工”等,基本与“长工”相对应。在我国历史上,零工经济还有针对具体工作内容形成的“麦客”“刀客”等细分工种,这类工种的主要特点往往是“短期性、流动性、季节性(农忙农闲等)”,在我国农业社会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约定俗成、长期存续的用工模式,甚至无需规范的纸面协议,口头约定也能达成合同的效力。如今,传统的零工经济更多地称为“临时工”“小时工”“钟点工”等,基本与“正式工”相对应,而“刀客”等细分工种几乎绝迹,“麦客”已从使用镰刀升级为操作收割机的“铁麦客”或“机械麦客”等机械化作业新形式。不难看出,古时的零工经济更强调用工时间的长短,如短、帮、助、客等,尽管有的帮工、助工属民间互助且无正式雇佣合约或采取口头约定的用工形式,但也存在被帮(雇主)和帮(雇员)的两方模式;按传统意义传承下来的零工经济更强调用工合约的规范和变化性,如临时、小时、钟点等,仍然延续雇主和雇员的两方模式。
二、“零工经济”下任务化用工的劳动法规制
(一)虚假自雇:回归劳动关系。在实践中,雇主为了表示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通常会在合同中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自主权,以掩盖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以虚假的合意行为来掩盖真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将其纳入隐蔽劳动关系的范畴。零工经济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任务化用工,但也容易使之成为掩盖真实劳动关系的手段。因此,对于零工经济任务化用工的性质,司法裁判者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2.平台企业用工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部分劳务提供者虽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在经济上对平台企业存在依赖性,与平台企业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在具体的交易条件上难以获得平等的谈判权。尤其某些行业的平台企业存在竞争不足、垄断化趋势加强等问题,其交易规则更易出现不平等现象。有学者指出,经济依赖的特征导致劳务提供者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两方面的相似性:第一,企业事实上对经济依赖型劳务提供者的工作过程有着较强的控制,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实现对其工作的监督。公司还可以通过取消合同、采取绩效报酬等方式,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第二,经济依赖型劳务提供者事实上融入到公司的生产组织结构中,例如,这类劳务提供者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公司的商标和名称,使客户难以辨别谁是其真正的交易对象。此外,这类劳务提供者与劳动者不同,其还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受到用工需求变动的影响。对于该群体而言,若将其完全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势必使其完全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鉴于该群体面对的就业风险,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劳动法的部分保护范围内。某些国家劳动立法中有关中间主体的规则,成为司法机关对零工经济任务化用工规制的选择之一。
3.加强对经营独立性的考察。在经济从属性上,司法机关应当重点判断劳务提供者是否属于独立经营的主体,即分析劳务提供者能否与劳务需求者或平台企业自主协商服务价格、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承担相关经营风险等。如果劳务提供者无法与劳务需求者或平台企业进行直接议价,无法积极地通过自己的经营能力获得更为优厚的报酬,仅能通过接受更多的订单任务,以类似按件计薪的模式获得更多的报酬时,则表明其并非独立经营的主体。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工作过程中,使用平台企业的商标、穿戴平台企业提供的服装、使用平台企业的规范性用语,足以使消费者相信其接受的是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可以证明劳务提供者并非为自己经营,而是为平台企业的利益而从事劳动。此外,报酬的发放形式、生产资料的提供方式,仅应作为参考性因素。虽然劳务提供者可能自行购置相关的工具、设备,但是应当考虑其对平台企业存在的技术依赖,这是其实现劳务给付无形的技术工具。第四,坚持事实履行优先的原则,综合考量从属性因素,并考虑引入推定规则。对于平台企业提供的电子化格式合同,劳务提供者并无议价的权利,在注册软件账号时,只有点击确认合同条款,才能够使用软件。相反,平台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有众多的劳务提供者可供选择,这种供需关系的不平衡,使得平台企业具有更强的单方决定能力,能够通过格式合同排除可能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因而,对于平台企业合同中的合作性条款,司法裁判者应当超越合同本身,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合同履行状况。
三、研究展望
新零工经济的关键胜在高弹性、高效率和低成本,并受到一定法律保护和公众偏爱。但是,一旦将新零工经济与传统经济模式拉入“同一起跑线”,则会失去低成本的关键优势,加之其内部管理的先天缺乏,亦能影响和降低高效率的特征。因此,今后的研究可以从以下三个视角着眼,有望实现进一步突破。一是从理论上看,新零工经济的未来模式如何完善和发展,如何保持新零工经济的传统优势?这一理论可能的贡献在于,可以寻找和预测未来经济的新模式,进而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范式钥匙。二是从实践上看,新零工经济如何规范,如何实现新零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实践可能的创新在于,可以围绕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和解决,如多平台用工的社保方案、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解决以及平台类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税收等问题,进而出台完善行业监管举措。三是从交叉学科上看,新零工经济的“三方”模式如何运作,不同行业和企业是否存在差异?如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开展,可以从结构洞、嵌入型等角度来分析从二元向三元关系转换过程中的结构、关系等理论性问题等探讨,将其与经济学、管理学相结合来做交叉研究,也可能取得有趣的发现。
结束语:在零工经济下,零工已不再只是临时性的补充用工,在某些行业已经成为主流的工作形态。面对平台企业采取任务化用工以实现去劳动关系化的现象,司法裁判者应当在个案中对劳务提供者的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进行综合考察,并超越电子化格式合同本身,以事实履行状态为依据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也可考虑引入推定规则,由用人单位证明上述核心特征的存在,以便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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