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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

陈楚楚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浙江瑞安,325200

摘要: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制裁和反制已实质内化为国家经济主权下的自主权力。由于经济制裁是世界各个国家解决利益关系的主要方式,我国建立健全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制度不但能够防患于未然,使贸易对手明确贸易纷争付出的代价,同时还可以依法化解出现的贸易争端。
关键词: 应对;经济制裁;反制法律机制
DOI:10.12721/ccn.2022.15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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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美国为了保证自己的霸主地位,多次通过经济制裁的方式对其他国家进行打压。经济制裁是一种经济法律相结合的方式,特点是低风险、低成本,在外交失败的时候被多次应用。由于美国把经济制裁当做达到外交目标的主要方式,所以做好经济制裁和反制法律机制的研究至关重要。一方面,我国要为将会到来的经济制裁进行反制准备,维护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健全经济制裁法制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经济制裁和反制的法理分析

(一)经济制裁的法理分析

对于经济制裁的法理分析,首先要考虑其合法性,《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同时也成为解决国家间法律问题的基础。《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国家关系方面不能用武力威胁,或者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会员国和国家的领土完整以及政治独立。”即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对于经济制裁是不是“武力”的一种,现阶段学界有着狭义和广义观点。广义观点认为武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强制力量,不仅仅包括武装力量,还有经济方面的强制,比如贸易禁止等。狭义观点认为武力只是指武装力量。现阶段,狭义解释是主流观点。美国曾经使用自身的金融优势阻止尼加拉瓜获得国际上的货款,对于尼加拉瓜的指控,国际法院的指控是“法院仅须确认,不能把案中所指的经济措施当成是对不干涉习惯法原则的违反”。若是把武力扩大解释成经济方面的强制手段,也会导致国际之间的贸易秩序受到影响,和国际法的原意相背离。此外,经济制裁和国际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息息相关的。然而,现实中的经济制裁能够避开国际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即若是发起国和目标国间有着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目标国实行了损害行为,那么经济制裁就成为国际法允许的“反措施”。

(二)对经济制裁予以反制的法理分析

总体来说,一国对外实施的经济制裁是其主权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体系对之并无有效的约束体系。目标国在受到他国经济制裁后予以合理反制亦是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和WTO公平贸易原则的应有之义。主权平等原则也已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为世界所共知。就反制措施来说,其内容也要和国际法比例原则的要求相符合。具体而言是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限制原则和适度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对反措施的比例原则有了规定:“反措施一定要和所遭受的损害相称,其中要考虑到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权利”。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过比例原则的具体标准,一方面是现代国际法不能对“比例”做出精准的衡量,另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措施的限度留下余地。因此,衡量反制措施的必要限度是掌握在政策制定者的手中的,然而要重视的是,如果两国都向对方实行过度反制措施,就会使国际经济以及法律秩序出现混乱。所以,反制措施要有一定的限度。

二、防范和化解经济制裁的中国法律对策

(一)推进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法》

我国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制定了《国家安全法》,然而其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缺乏具体规定。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国计民生和经济建设密切相连,保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失控的底线需要《国家经济安全法》做出具体指导。国家经济安全法和国家的自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我国经济制裁和反制离不开法治保障。在现阶段激烈的竞争下,推进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法》建立健全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在《国家经济安全法》的立法实践中就防范和化解经济制裁进行专门制度安排。我国对于《国家经济安全法》做出了前期立法调研,但是要更快推动进入立法程序。

(二)建立为我国受针对的产业、企业通过国际贸易救济的配套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救济的广义概念包括因为外国使用不正当的限制进口措施导致国家出口贸易利益遭到损害的时候,该国政府采取的维护国家产业安全以及企业合理发展的救济措施。采取贸易救济行动是主权国家应有的自然权利。对于我国受到经济制裁的企业而言,我国要对其做出一定的救济。贸易救济原本指的是在进出口的时候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然而不正当的经济制裁也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我国可以把贸易救济的概念涵盖在我国受到外国不合理制裁的企业上,用贸易救济手段对受到制裁的企业以及产业等做好相关的保护和救济,同时对经济制裁的发起方的相关产业进行限制。具体来说,我国可以使用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就事关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业给予减税,同时对制裁情景下的进出口贸易进行规制,限制制裁发起国的产品进口。我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贸易救济调查、贸易摩擦应对等进行了各种工作,这些工作要做好整合,通过并入经济制裁和反制的法律机制框架,把效用最大程度发挥出来。

(三)制定阻断性立法

阻断性立法的核心内容是拒绝承认外国经济制裁的法律效力,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无法直接对制裁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能够使其经济制裁措施不能对我国域内的实体发生法律效力。阻断性立法可以提供救济法律框架,如果我国个人、企业由于违反外国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而受到定向的经济制裁,我国受经济制裁的个人、企业可以在我国法院提起反诉。同时能够通过阻断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其可能承担的域外法律责任,也可以保护我国企业和域外遭到美国制裁国,例如伊朗、俄罗斯的贸易往来。所以,阻断性立法措施可以通过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建构来维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不可靠实体清单

2019年5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决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将针对中国实施封锁、断供或其他歧视性措施、违背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中国企业或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以及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实体列入清单,具体措施在制定当中。我国的这项制度可以成为经济制裁和反制的重要应对机制,由于其涉及财产权利的限制以及国际社会的协同,目前还需要从立法角度将之固定、阐明。在不违反世界贸易规则的情况下,就融资、市场准人、进出口等方面对不可靠的实体进行限制。

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化解经济制裁的法律制度,构建完备的本国应对外国的经济制裁法律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让潜在的贸易对手意识到挑起贸易纷争的代价,也可以在贸易纷争出现萌芽之时,依法进行化解降温。我国一向奉行互利共赢的发展策略,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经济制裁与反制法律制度,不是为了扩大经济方面的摩擦,而是为了有效保护本国的自身经济、维护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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