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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辨析

孙昭欣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050099

摘要: 合同诈骗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与界定,一直都是法律实践事比较棘手的问题。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虽然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但在表现上却十分相似,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争议。在遇到合同诈骗、合同经济纠纷的案件时,需要仔细甄别,全面分析,才能抽丝剥茧,辨识出二者的区别,以实现司法公正。文章从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定义与构成入手,深入分析两者本质上的不同,并通过真实案例实现了对两者的识别与辨析。
关键词: 合同;合同诈骗罪;经济纠纷;识别;辨析
DOI:10.12721/ccn.2022.15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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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往来,都是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利用合同——这种合法形式进行欺诈,骗取财物。而这些合同看似合法,实则隐藏着犯罪分子的居心叵测。签订的合同被用来当作违法犯罪的掩护,妄图以合同来躲避法律的制裁。

执法人员在进行与合同相关的案件处理时,需要科学合理地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按照正确的界定条件识别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经济纠纷,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市场经济大环境的正常运转与健康稳定。 

一、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

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是经济案件中常见的两种类型。这两个行为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并且均表现为行为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利益冲突。 

(一)合同诈骗罪及其构成要件

1.定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经济合同为掩护,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许多种,如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行为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再如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后逃匿。② 

2.构成要件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是具有违约、欺诈等性质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定义,能够看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主要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非法占有了较大数额的财物。③ 

3.定性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合同诈骗案的实际操作情况,执法或办案人员在处理合同诈骗案时应坚持无罪推定、无罪辩解、慎用推定的原则,使案件得到最正确的处理。

(二)经济合同纠纷及其特征

1.定义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双方,基于某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认定为是合同经济纠纷。

2.特征③

因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有四个特性,分别是: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多样性;客体的单一性;性质为民事纠纷。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该纠纷多以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之间为主,纠纷主体涉及范围具有特定性。内容的多样性则是指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内容和原因多种多样,并没有特别的有所指。客体的单一性指因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受控于民事法律。民事纠纷是需要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方式来解决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虽然本质上大相径庭,但表现出来却十分相似,必须要仔细、深入分析,掌握全面、全部的背景材料,准确地与定义相对应,才能够准确分辨出到底哪个是合同诈骗,哪个是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 

(一)是否有实际能力或担保来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行为人是否能够有实际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是判断是否是合同诈骗罪的基础前提。一般情况下,产生合同经济纠纷的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由于客观条件发生改变后,无力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造成违约。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了,但却为了能够获得利益而与他人签订大大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合同,其主观意愿和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能够骗取对方的财物。此外,部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虽然有实际能力可以履行合同,但由于其签订合同的初心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为了能够获得对方的信任以骗取其财物,这种情况也属于合同诈骗。

 (二)是否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在实际案件中,执法办案人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行为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来判定,还应根据案情的综合情况加以分析,看行为人是否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一开始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识,那么其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会存在欺诈行为。如:签订空头合同;签订虚假合同;合同中设置陷阱,等等。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能够顺利签订合同,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某些事实进行了虚构,但其目的并非掩盖侵占财物的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并未出现违约行为,对夸大事实的部分,其本人愿意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可以算作合同纠纷,而不能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2.是否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内容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就是不正当的。在合同欺诈罪的判定中,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意,更不要说事后能够履行合同了,即使有部分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但那也是为了掩人耳目,并非真正按照合同内容去执行。而发生经济纠纷的合同通常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都在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地为完成合同而努力,即使存在某些问题,双方也在想方设法去解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无法将合同执行下去,双方意见发生分歧,那么只能算作为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而不能判定为合同欺诈。

3.违约后行为人是否能够端正态度

行为人对于合同发生违约后的态度,也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指标。如果是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那么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通过积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会推卸,同时,行为人会因为期望与对方再次合作而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不同,他们只会采取消极的方式来履行合同或完全不采取履行合同的行动,在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时候,这些行为人会找各种理由逃避,或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干脆携款潜逃。

4.在处置款项、货物过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积极的

正常情况下,合同签订完成后,双方会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货物的交付,在给付定金或货款后,收款的一方会将货款用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作出努力。⑤而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则会在货款到手之后,将货款用于其他非正常用途,虽然也会有部分欺诈罪行为人将货款用于履行合同,但那小部分货款只是用于掩人耳目,从而为其实施更大的诈骗充当障眼法。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将合同作为其骗取财物的一种手段,目的达到后,合同就没有履行的必要了。

三、以实际案例进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因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根据上述界定,在对案件的实际分析中,是可以正确地判定的。

 (一)案情介绍

飞马公司与信达公司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签订了长期的供货协议,由飞马公司向信达公司长期供货。具体的供货数量、标准均以信达公司每次开具的供货通知单为准,货款为季度结算。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半年后,信达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周转不灵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拖欠飞马公司货款长达一年。经飞马公司多次催要,信达公司依然无法偿还拖欠的货款,于是,飞马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情分析

本案在分析的时候,要界定飞马公司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首先,需要从信达公司与飞马公司签订合同的主观意愿入手。由案例可知,飞马公司与信达公司本身属于合作关系,飞马公司供货,信达公司提供货款,双方履约有半年之久。可见,信达公司是希望同飞马公司合作的,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信达公司是具有合同履约能力的,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愿。其次,信达公司是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才导致的货款给付不足,并非主观意愿上的消极履行合同。

由此可见,信达公司是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的,而履约过程中财物的流向是正常的,信达公司的行为不能被判定为合同诈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与因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所以在判定的过程中需要对案情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得出最终结论。如前所述,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根本目的,通过其履约行为、财物流向和事后态度,是能够得出正确结论的。因此,我们在进行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与辨析的过程中,应把握好关键因素,准确甄别,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经济环境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吴小军.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辨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78-81。

②田蕾.浅析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不同[D].兰州:兰州大学,2010。

③付金 .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存界限[N]. 北京日报,2017-09-27(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