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反垄断规制政策的其基本价值目的即是必须要尽可能保障整体经济上的最大可竞争性,在价格行为主义理论框架的理论支撑影响下,反垄断政策规制政策逐渐开始形成起了完全以竞争价格理论为假设中心、以消费者福利政策为价格竞争政策效应的分析考察对象的一种传统价值分析框架。在此制度框架条件下,相关细分市场进行界定可以被视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改革的第一个必要步骤,如果短期内无法真正完成这些界定,反垄断规制工作就注定无法一直往下稳步推进,到了平台经济时代,面对人类历史上一次新的重要结构转型,传统分析框架陷入了巨大困境。[1]因此我们就需要重新建立另一种新模式的发展范式来重新应对移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过度集中资源的市场垄断问题。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现状
大数据智能平台技术也将被进一步广泛应用使得国内传统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用户也就可以实现迅速和在相对更快短时间范围内快速有效的收集、分析计算出海量大数据,以逐步实现通过大数据平台智能整合分析计算并整合产生出多种高决策性、生产性信息,为智能平台用户群体发展提供一个更加的个性化的定制的服务支撑系统和服务的精准化高效匹配。平台经济技术的本身的独特的经济特性以及大数计字技术赋价值能进一步地催生发展出了"巨头平台"及其垄断的高风险。
互联网电商巨头们所谓的所谓垄断竞争行为及其背后的对整个行业的竞争和格局形成的那些真正和潜在的危害。[2]这些潜在的市场垄断的案例到目前来看已经在越来越早引起了到引起了在我国和实务界越来越广泛关注的关注和高度重视,如到目前在我国的携程收购艺龙案和滴滴案收购优步的中国案都已经说是国内目前的大数据应用市场所存在过的一个比较少有的市场垄断案例。这些典型执法案例都更加突出凸显的突出说明了针对当前中国数据交易违法或垄断政策行为案件中执法面临的问题相对和复杂性问题以及对中国未来大数据市场竞争中我国反垄断管理部门的执法将可能更面临的严峻挑战的一系列新情况挑战,对此,需要我们分析解决这些争议。
二、互联网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原因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
传统现代信息产业经济理论通常主要是指借由市场规模经济效应理论来进行直接的驱动信息市场效应的。利用交易数据形成的有效信息的匹配体系能迅速将企业交易决策行为活动和其他经营业务活动信息更多程度地相互吸引传递到决策平台信息上来,从而迅速形成市场新有效的产业竞争结构。那些拥有更强大数据能力的平台企业,更容易在竞争中获得、并不断巩固市场优势地位,从而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美国"FTC诉Facebook案"反映了数据一体化带来的竞争问题,FTC认为Facebook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严重影响了社交网络市场的竞争。[3]
(二)现有反规制框架难以判断其垄断性
在后平台经济时代,新布兰代斯学派的批评表明芝加哥学派过去对企业竞争组织结构问题缺乏重点关注也还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重视产业竞争组织结构理论在当前反垄断法学分析范式中应有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反垄断执政求法者从长期效应理论的新视角,分析市场高度集中程度对组织动态效率提高和对企业持续竞争获取能力增强的积极影响就变得愈来也愈是困难。
(三)平台经济的实际垄断性
网络效应则进一步显著提高了未来大数据市场环境中市场的和潜在市场进入之间的信息壁垒。巨头平台商完全也可以去尝试这种通过对数据经营者资源进行集中管理运营控制的更有效管理方式来有效控制相关数据细分业务市场空间内存在的海量的数据资源,阻碍未来大数据市场领域中潜在的垄断企业形成有效地竞争。[4]
三、对反垄断框架引入哈弗学派结构主义进行规制
(一)哈弗学派结构主义提供理论基础
哈弗学派结构主义中最为系统完整的市场SCP范式是由谢勒给出,其引入市场行为的社会基本制度环境和国家公共文化政策,单向的因果关系最终也可演变转化为两性因素之间的双向关系和正向反馈的关系。市场行为基本社会环境模型中引入的其中一些社会变量同时也都可能用来决定社会市场结构、行为效率和组织绩效。像企业这样的社会市场行为可能影响一个市场运行的国家基本市场环境条件和市场结构。公共产品政策也就会导致改变了市场的基本的环境、结构、行为、例如绩效等,这一点也是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强制实施反垄断立法的真正缘由。[5]这也为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提供了依据。
(二)新结构主义:在现有分析框架中引入哈弗学派结构主义
结合分析我们的上文中所论对市场竞争行为新的结构理论框架的科学基础地位分析及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后可知,反垄断法及其他规制方法研究的基本核心目标应为———以确保竞争性市场结构对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保有的最大的动态效率,旨在于最终达到实现竞争市场结构活动中主体不会直接产生实质性损害行为而持续有效的进行其竞争市场活动过程的这种理想的状态。[6]
所以,新竞争结构主义经济学理论的经济学基础分析与基础框架设计实际上是一种市场价格二元的均衡分析结构:如果某种市场价格工具理论是完全有效可用分析的,且由其所相应之社会经济价值均衡分析结构给出的一个基本价值结论也应当看成是某种社会福利水平的减损,则可利用的反垄断工具及其均衡分析结构理论则可直接据此并直接加以计算从而得出一个其所应予严格加以严格规制分析的基本结论;如果其社会福利价格水平并未显见和明显见地下降,或者仅是由于没有了其他的可用的之社会福利价格工具,那么接下来我们首先就要通过继续的针对其竞争社会福利价格结构问题来继续展开的对"是否能够促进有效竞争"的实证和检验分析方始能做到最后并得出的正确的结论。[7]
结构主义的这种二元结构分析研究发展新路径理应或将是在对未来大平台经济时代国家面临的大企业差异化竞争以及创新和政策环境考量问题分析解决中能够获得重新认识建立或占据一种更加重要的方法论地位。我国当前关于反垄断制度和行政规制政策手段需要尽量做到的更加的科学与精细,从而才可能使得整个公平竞争和保障的政策框架问题能够的越来越趋于完美和谐地充分地契合在当下中国的金融新时代,促进中国的竞争性平台经济模式下的健康与稳定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二元分析框架[J].中外法学. 2022,34(02):367-368.
[2]曹阳.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规制[J].电子知识产权. 2018,(10):89.
[3]杨东.论反垄断法的重构: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J].中国法学,2020(3):206-222
[4] 殷继国.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逻辑与基本路径[J].政治与法律. 2019,(10):135-137.
[5] 李剑.论结构性要素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基础地位——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之否定[J].123-124.
[6] 陈兵.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J].法学. 2020,(02):120.
[7]侯利阳.论互联网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J].中外法学.2022年第2期:348-349.
作者简介:李彤(1998-),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