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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经济时代下的算法价格歧视问题破解路径探析

吴科迪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各大商业平台以及其他经营者都善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能力对消费者或者一般用户进行算法评估,通过对消费者或者一般用户的消费习惯、消费选择、消费倾向进行算法分析,从而因人制宜地推出针对特定人群的定价策略。算法分析过程中,由于存在算法歧视,可能会导致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抑制市场创新等问题,如何破解算法歧视难题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数字经济;算法歧视;经济法;价格歧视
DOI:10.12721/ccn.2023.15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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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辨析

(一)数字经济

人类发展的历

史进程经历了大致三个阶段,从农耕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现在的信息时代,从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生产力的大量解放促进科技的进步,数字技术属于科技的一种,而随着数字技术的飞快发展和广阔应用,其衍生出了数字经济。所谓数字经济就是指人类通过大数据——也就是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对各种信息,尤其是资源信息进行识别、选择、过滤、存储,最后投入使用,从而能够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最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中指出,我国线上经济发展迅速,在全球排名靠前,是国内经济大循环的主要带动力量,因此我们要加快数字 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政府建设。随着经济和算法技术等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一个重要背景,悄无声息地进入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但正是在这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一些经营者在利用算法技术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算法价格歧视的问题也开始显现。

(二)经济学视角的价格歧视

经济学视角下,歧视其实是一个中性表述,在经济学领域中,歧视代表的是个体由于资源、金钱等要素的有限性,在参与社会或者经济活动时作出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是不可避免的,且这种选择就是差别对待,表现出来的就是价格歧视,也即差异化定价。经济学领域的价格歧视就是指经营者在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在消费者之间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或者提供不同标准的服务,并且这种差异化对待没有正当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差异化定价或者说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都是违法的,只要实行差异化定价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价格即使实行差异化后也低于市场中其他竞争主体的价格,那么这种差异化定价也是被允许的。

(三)法学视角的价格歧视

法学视角下的价格歧视是在经济学的基础上做出的,美国的《克莱顿

法》以及根据此法修订的《帕特曼法》是最早对价格歧视作出规定的法律,根据该法,价格歧视是指将相同的商品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且这种行为带来的结果实质性的削弱竞争,或者在某一行业形成了垄断。我国的《价格法》第十条第五款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是,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可见,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对价格歧视的规定有差别,在主体范围上,我国法律将价格歧视的对象限定为经营者,而外国法律则是将消费者包含在内。在结果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垄断与价格歧视联系,而外国法律则是将二者联系起来,之所以出现这个差异,是因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经营者已经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算法价格歧视带来的负效应

(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算法价格歧视让经营者利益最大化,而经营者获得的利益就是来自对消费者的进一步剥削,完全将消费者的所有利益进行获取,根据传统的价格歧视理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与消费者的消费意愿紧密联系,而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算法价格歧视将这种紧密联系的表现最大化,经营者只需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计算技术,通过对消费者进行一定时间的观察,便可以准确的推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从而根据这些结果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比如某打车软件,某外卖软件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就是这样,对不同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从而让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改进的,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花不同的钱却得到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无疑是对消费者公平消费的一种打击。除了在消费方面损害消费者权益外,在个人信息方面消费者权益也受到损害。算法价格歧视是建立在对消费者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需要大量收集消费者的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消费者的“数据人格”,利用数据人格对其推定定价策略,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人类的权力已经从实体空间中的权力,如物权、债权,上升到虚拟空间的权力,比如网络个人信息权,那么,这些经营者未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就对其信息进行分析,而且是用于商业用途,这就涉及到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

(二)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算法价格歧视可能带来的负效应还有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算法价格歧视的出现却可能打破这一规则,从而让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进行分析,经营者很容易就得知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的标准,那么经营者完全就可以通过分析得出来的结果像消费者推出迎合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这就让消费者主动地区选择该经营者推出的商品或者服务,毕竟在数字经济时代,特别是网购风靡全球的今天,对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消费者进行“货比三家”的意愿会越来越低,所以在面对经营者特地做出的定价时,消费者容易直接就选定该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购买,从而间接的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三)抑制市场创新

抑制市场创新也是算法价格歧视可能带来的后果,此点的分析是承接上文第二点的,经过上文分析可知,实行算法价格歧视的经营者更容易产生市场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地位后的经营者很难在技术创新上有所突破,面对利益和技术创新,绝大多数垄断者都会选择前者,技术创新费时费力,又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因此,在市场竞争没有压力的时候,经营者为了超额垄断利润,通常都不会主动去进行产品创新,最终的结果就是抑制了市场创新,不仅会对某个商品或者服务的领域造成影响,而且最终影响的还有消费者利益,如消费选择权等。

三、算法价格歧视问题破解路径建议

(一)建立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在关于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方面还有所欠缺,如上文提到的《价格法》中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就比较局限,将价格歧视限定在经营者之间,这明显与当下的算法价格歧视状况是不适应的,当下的算法价格歧视是经营者针对消费者作出的一系列“量身定做”的定价策略,故应当对《价格法》中的价格歧视概念进行更新,扩宽价格歧视的认定范围。其次,我国的《反垄断法》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实施价格歧视主体的标准之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如此,但在实践中对于网易、美团的处罚依据都是先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数字经济时代,经济交易明显增多,经营者通过实行算法价格歧视获得利益的速度明显增快,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应当继续作为处罚的前置标准是存疑的,本文认为对经营者实行算法价格歧视进行限制,不应再继续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前置条件,故我国关于价格歧视和市场垄断的法律应当将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具体的修改,以适应当前的数字经济环境。最后就是法律监管问题,当下算法价格歧视问题多发生在网商,在网络购物平台、外卖平台上更容易出现算法价格歧视问题,而网络平台涉及多领域、多行业的问题,每个领域和行业涉及的法律监管部门都不尽相同,因此监管部门之间很难形成监管合力,从而使监管效能大打折扣,因此建议设置专门的算法价格歧视法律监管部门或者平台,对算法价格歧视进行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推进消费者维权建设

推进消费者维权建设首先要从增强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着手,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无论是在网络购物平台,亦或是在购物应用程序上的浏览记录、购买记录等个人信息都很容易被经营者或者平台进行抓取,经过上文的分析,这样的做法首先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其次,经营者或者平台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精准营销,涉嫌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如果经营者或者平台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周,造成泄露等情况,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如电信诈骗等,所以推进消费者维权建设首先要增强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要有权益意识和维权意识,并且积极行使权力,以通过广大消费者的共同监督促进对算法价格歧视的整改。推进消费者维权建设的第二点是要落实司法救济,面对算法价格歧视这个新兴“物种”,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遭受到不公时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进行证据收集,就算收集了证据,对经营者提起诉讼,也会出现实际诉讼时间过长,诉讼过程烦琐的问题,无论从资本还是时间成本,经营者的实力比绝大多数消费者高,因此许多消费者都会选择放弃自身的权益,从而侧面助长算法价格歧视的嚣张气焰。因此,本文建议落实算法价格歧视方面的司法救济,比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关监管平台参与收集证据,以方便消费者维护其权益。

(三)引入事前监管机制

算法价格歧视具有高隐蔽性的特点,传统的监管模式更多强调事后监管,因此难以提前发现算法价格歧视的行为,导致相关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治理市场竞争与经营秩序,而且事后处罚并没有很好效果,罚款处理对一些已获得大量利益的平台来说不痛不痒,事后监管也难以从根源上解决算法价格歧视问题。因此,本文建议引入事前监管机制,比如设立预警机制,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预警调查,在查到初步证据后对经营者发出警告或者处理通知,让平台进行自我处理,避免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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