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煤矿面临的生态环境总体形势非常严峻:一方面,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煤矿企业重开发,对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非常轻视,有些煤矿企业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肆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频发、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煤矿地质环境面临较为严重的形势;另一方面,面对众多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工作也存在生产和治理技术落后、煤矿企业缺乏主动性、资金筹措难、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使煤矿恢复治理工作陷入被动应付的困境之中。
2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2.1技术落后,环境问题没有彻底扭转
第一,开发利用技术落后。一方面,地方政府许可了众多乡镇及个体煤矿企业,其经济实力差、生产规模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加上盲目开采,矿产资源利用率过低,很难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就造成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另一方面,大型煤矿企业也没有采用分层台阶式开采、山体内部式、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先进工艺生产,也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
第二,矿山环境监测滞后。由于没有系统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大多数企业往往走的是“先破坏、后治理”的道路,而治理速度远远赶不上环境破坏速度。
第三,是煤矿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单一。对于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采取土地复垦、消除地灾隐患和削坡覆绿等办法,而不采取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矿区含水层和矿区地貌景观综合治理方法,致使原有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
2.2恢复治理费用巨大,煤矿企业缺乏主动性
第一,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出台晚。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保证金,至此,保证金制度建设才全面到位。
第二,煤矿企业保证金的收缴困难较大。由于采矿期限较长,矿区范围大,应交纳保证金资金数额巨大,即使分期缴纳数额也不小,企业负担较重,不按时或不足额缴纳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出台晚、标准低、收缴困难,且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巨大,就导致采矿企业恢复治理缺乏主动性,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2.3资金无法保障,政府积极性不高
第一,煤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为公益性项目,且多数处于较为偏僻的区域,实施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短时间内无法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性不高。
第二,治理资金一般掌握在国家和省政府,由于恢复治理项目多,申请立项难,资金分配少,加之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这样就使地方政府缺乏主动性。
2.4投入渠道不畅,资金筹措困难
第一,采矿企业没有专项治理资金。由于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煤矿地质环境的资金,也导致煤矿地质环境被破坏后,煤矿企业没有或缺少资金进行治理。
第二,政府财政资金渠道不畅。山西省可视范围内需要整治煤矿256个,需要资金约百亿元,外加采煤塌陷地和“三区两线”外露采矿山,整治资金数额巨大,已超出地方财政承担能力。
第三,社会资金投入渠道不畅。由于没有出台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且投入风险大、收益不高,因此社会资金参与关闭露采煤矿治理极少。
2.5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第一,权责不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和煤矿环境执法管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权、责、利不明确,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在具体执行和管理上存在互相推诿扯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第二·,煤矿地质环境监督难度大。大型煤矿企业,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产生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专业性较强。即使委托专业队伍开展了煤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3解决煤矿恢复治理问题的举措和对策
面对煤矿地质环境的现状,煤矿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要以矿区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煤矿土地复垦为重点,以煤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对煤矿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
3.1落实政策规定严格准入条件
第一,实行煤矿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煤矿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
第二,鼓励煤矿企业加大对开采技术的研究投入,鼓励企业采取国内外已取得明显效果的地下煤矿充填式开采等新技术的应用,切实保护地质环境。
3.2明确责任主体,如期实现治理目标
第一,对于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煤矿地质环境破坏而责任人灭失的,由政府按照治理目标分期投入加快治理。
第二,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煤矿企业,煤矿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煤矿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由煤矿许可一级政府协助企业共同治理。
第三,是对于生产煤矿和新建煤矿,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3.3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投融资渠道
第一,建立分级投入机制。第二,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建议征收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征收煤矿可持续发展基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第三,创新投融资体制。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煤矿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3.4改进管理方式,实行全程监管
第一,实行煤矿地质环境质量等级管理。制定煤矿地质环境质量等级标准,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发布评定结果。第二,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煤矿地质环境保护贯穿勘察、基建、生产、闭坑等矿业活动的始终。第三,开展动态巡查。重点检查落实煤矿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环境监测体系、保护方案执行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进度、质量和效果。
3.5创新举措加快保护和治理进程
第一,把煤矿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在消除废弃煤矿的安全隐患并进行绿化后,把平整后的土地作为工业农业或房地产开发用地,为煤矿地质环境治理筹措资金。
第二,煤矿治理与煤矿公园、地质公园建设相结合,发展矿山旅游经济。
第三,加强煤矿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组建专业公司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四,建立煤矿地质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制定煤矿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五,科学规划,对矿山环境保护实行信息管理。开展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本地煤矿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和破坏规律,制定《煤矿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将煤矿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到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当中,为全面开展矿山的治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祝孔明.浅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恢复治理措施[J].技术与市场,2020,27(03):157+159.
[2]邵元虎.杜家沟煤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研究[J].山东煤炭科技,2019(07):195-197.
作者简历:梁文庆(1987•10月——),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2013年6月30日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矿产普查与勘探专业,现就职于山西中煤平朔北岭煤业有限公司,从事调度工作。现职称 :中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