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厂房移交现状
当永久性厂房或构筑物完工后,其内部系统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绝大部分已完成,将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该过程称为BHO。BHO之后,厂房或构筑物的保安、工业安全、消防及有关管理责任(包括钥匙管理责任)和维修责任转移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承担厂房维护的责任(包括防台、防洪等)。
土建承包商完成厂房和构筑物的土建施工,承包商通过自查、整改自检合格,编制竣工报告,总承包单位对该报告和实体进行审查;监理公司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公司组织办理厂房和构筑物竣工验收,并行使厂房临时管理职责;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厂房移交申请,建设单位接口处室组织内部的相关专业如消防保卫、厂房使用部门、厂房维修部门开展联检,联检发现的尾项根据是否影响厂房正常使用分为I、II类项,待I类项清除完毕后,启动移交签字。一个核电机组,从第一个厂房或构筑物BHO联检开始,至最后一个厂房BHO签字移交,共需8-9个月时间。
厂房移交阶段耗时长,工作量杂,协调事项多,对于EPC交钥匙工程的核电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来说,厂房移交阶段,项目建设管理的主导方逐渐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转移,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由监督者、参与者变为主导者,需要一定的角色和职责转变适应期;在厂房移交联检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接口不仅涉及直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关系单位,也直接涉及无合同关系的土建安装承包单位,接口管理复杂,协调难度大。
在福清核电项目厂房BHO的过程中,存在诸如遗留项管理效率低、联检时间启动不合理、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福清核电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BHO管理之路。
2. BHO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1监理BHO阶段作用发挥不够
厂房BHO联检尾项,部分是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阶段未完项目或破损项目,部分是安装未完项目(如孔洞封堵)。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公司有义务在BHO联检和消项阶段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监理在组织完预验收完之后就不再参与厂房BHO的管理,监理参与BHO阶段不深,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如孔洞封堵类尾项,消项时监理不参加,可能导致孔洞封堵质量不满足要求的风险。
改进建议: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组织召开双周协调会,会上通报监理公司在BHO阶段参与情况;同时可以根据《福建福清核电5/6号机组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对监理在BHO阶段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机制充分调动监理在BHO阶段的积极性。
3.2总包单位积极性不高
核电工程在EPC交钥匙的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建设进入厂房BHO阶段,项目管理由原先的总承包单位主导,过渡到建设单位主导,总包单位在BHO移交阶段积极性不高。因在厂房BHO联检的同时仍有部分系统未实现TOM、TOTO,若厂房移交过早,总包单位在系统尾项消项时需要持工作票作业,工作票需要在建设单位的生产计划会上排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效率。因为业主与建安施工单位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的一些事项协调需要通过总包单位开展,总包单位是厂房BHO移交环节的中枢。总包单位积极性不高,相应的重视程度就不会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BHO组织管理的人员投入不足,其次表现在日、周协调会上总包单位参会积极性不高,各类会议行动项跟踪力度不够,包括协调效率低。
改进建议:建设单位可以对总包项目部考核,或通过其他方式调动总包单位在厂房移交阶段的积极性,提高领导关注程度,设置适当奖励等。同时在总包单位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需要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人翁精神,推进BHO的进展。
3.3遗留项标准不一样
这个标准不是检查依据,参与联建的各方检查标准都是设计文件,在检查依据上都是一致的。这里的标准主要指如下两类:
一是厂房的观感质量标准不一致。厂房移交联检涉及观感质量时是见仁见智,因有了这层因素,所以检查人员在判断同一部位观感质量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二是遗留项记录标准不一致。检查人员个人记录习惯不一样。有人记录单条遗留项包含内容多,比如有的联检尾项记录为整个厂房地面最后一道面漆未施工,这样的尾项记录方法所产生的尾项数量少了,但在消缺、见证时缺乏针对性,可能会造成遗漏。
改进建议:涉及观感质量的遗留项时,首先根据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检查,如评判标准比较主观,则在联检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录入尾项清单;BHO联检尾项记录时应尽量详细,包括具体的位置、内容等,无论谁负责消缺及见证,均会有针对性。
3.4遗留项分类不合理
针对BHO遗留项的分类,建设单位管理程序里制定了分类准则,但现场在对联检的遗留项分类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II类项转I类项,影响移交进度;I类项转II类项,遗留至移交后处理,影响移交后的厂房功能实现。
改进建议:针对遗留项的分类,需要业主加强对BHO移交程序的宣贯,同时加强对联检尾项的审查,保证遗留项分类的合理性。
3.5 BHO效率问题
福清核电在先期的厂房移交阶段,所有的尾项消缺、移交流程均走线下流程,人员投入大、效率慢。如厂房移交的遗留项消除完毕后开展的线下会签流程,需耗时七天左右。
BHO联检尾项有些涉及厂房使用功能,比如防水、消防,有的涉及结构边界的完整如二浇区、孔洞封堵等I类项;有些问题不涉及厂房使用功能,仅涉及观感质量,如油漆修补,磕碰等II类项。现场消项管理过程中重点不突出,资源不集中,效率低,在遗留项处理阶段,责任单位有时一天处理百多条意见项,有时处理几条遗留项,导致尾项见证时没有重点,浪费了大量的管理精力。
改进措施:将厂房移交的BHO流程从线下移至线上,开发了生产管理支持系统,极大的提高了厂房移交效率;建设单位主导组织建立了BHO日、周例会制度,消项安排不合理、消项效率低的情况通过BHO日、周例会协调后有了极大的改善;例会在推进I类项消缺的同时,也需关注II类项的清除。
3.6联检时间过早
生产部门提前介入厂房联检,这样做的好处是生产部门可以及早掌握厂房状态,提前熟悉管理规定。但在厂房内还剩余大量物项未施工完时启动BHO联检,此时厂房还有大量人员进出,大量材料需要倒进倒出,还有焊接等产生粉尘烟雾的工作。虽然对厂房进行了联检,但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对厂房造成二次损坏;联检时间早,从启动联检到厂房BHO的时间间隔长,期间组织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协调推进厂房BHO。
改进措施: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实现装料节点是整个项目建设团队的总体目标。装料之后,由于涉及到了核材料和核辐射的管制和管理,所以尽量减少厂房内的建安施工活动,减少人员进出厂房,这对防止误照射及核材料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管是提前还是延后开展BHO联检,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风险都是存在的,但提前启动BHO联检,也不会增加安全和质量风险;同时紧前启动BHO,能够在后续的工作推进中游刃有余,对实现环保“三同时”有积极的作用。在厂房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提前启动BHO联检。至于提前的余量,则需要牵头部门考虑厂房满足联检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剩余的建安工作量,消项阶段完全避免厂房装饰装修被破坏则是很难做到的事情。
3. 总结
在国内核电工程建设的EPC模式下,因工程公司缺少辐射防护经验,现场也缺少相关组织机构,为了保证装料之后的厂房管理,装料后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避免产生影响装料及辐射事件,在机组装料前完成与装料相关区域的厂房移交已成为国内核电工程建设的通用做法。
在厂房移交过程中,建立例会制度,将线下流程转为线上流程,统一遗留项标准,优化消项管理,提升监理公司和总包单位的积极性,在满足厂房联检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启动厂房的联检工作,在装料前完成与装料相关区域的移交。通过上述方面的优化,提升了福清核电项目的BHO管理,顺利实现了厂房BHO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