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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的本土化研究

李飞蝶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 新文科背景下数字时代的兴起给法学领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一系列数字概念的出现刺激了法学领域的变革。数字法学概念的提出引起无数学者讨论。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增补,也不是现代法学的新兴分支,而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是对现代法学的理论重建。其本身的特征与局限确定了数字法学的发展必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数字法学发展的定位以及研究路径引起广泛学者的探讨,而如何在中国法治现状以及现代法学基础上探索出适合中国特色的数字法治模式更是研究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新文科;现代法学;重塑;数字法学;本土化
DOI:10.12721/ccn.2021.15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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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文科背景下,数字技术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人类传统的物理时代的生活方式。在这种背景的激发下,中国也高度重视这场数字改革,并伴随着研究的深入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人文和数字法学的发展,并推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新形态步入一个新高度。

一、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数字法学的基本概念

理论界对于数字法学的界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方法说。其主要观点就是把数字法学看作是现代法学面对数字时代衍生的一种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来应对数字法学问题的新方法,彰显新文科的科学性。二是工具说。其主要观点就是把数字法学看作是运用计算机等数据分析的能力,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转向机械等数据的范式转型。三是本体说。其核心在于认为数字法学只是对现代法学的转型与革新,是在数字时代对以往社会的改进与优化。本文从本体论出发,探究相关知识。

(二)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与内容

当前,关于数字法学的定位大致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以马长山教授为代表的“代际革新论”,认为数字法学是在现代法学的基础上进行的重建超越和变革,强调数字法学并不是现代法学项下的二级学科,不是一个新兴的学科。第二类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新兴学科论”,认为数字法学是伴随着数字科技和数字治理而异军突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强调知识与主体的跨学科交叉。本文是以马长山教授的观点为指引,也就是以“代际革新论”为出发点,认为数字法治的“数字”指的是时代特征,数字法学要涵盖数字时代所有的法学现象及其规律,是对现代法学的重塑和升级。

(三)数字法学的特点

1、具有继承性和开放性

数字法学是现代法学对数字时代的回应,数字法学并不是一门新兴学科的,其是在现代法学的母体中孕育而生,是基于现代法学的重塑与革新。其中数字法律规则、数字法律行为、数字正义价值、数字法律方法等都是现代法学已经包含的理念。两者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继承和发展关系,同时也反映了数字法学又基于现代法学的自主变革与升级发展。

2、具有破界性与融合性

数字法学的破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学科破界性,破界是指数字法学打破了以往法学的学科划分结构,实现数字理科和法学文科的交叉融合,;二是知识破界性,数字法学打破了传统法学理论知识范围,创新性的融合了科技知识,形成了新的数字法学思维;三是行业破界性,数字法学的兴起则是打破了这些学界之间的界限,实现了跨行业的学术对话和理论研究,这种破界性的必然结果就是融合性。

二、数字法治进程面临的问题

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伴随着曲折的,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对数字时代的回应,其发展进程总是曲折的。

(一)传统部门法学应对数字法学问题的局限性

数字法学得兴起,新兴技术的运用让传统法学很难应对新时代出现的法律问题,传统单一部门法研究范式无法完全对数字法学中综合复杂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规范。

1、客体的重合性

数字法学核心的要素也就是“数据”,就用个人信息来说,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每个人除了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身份外,同时也具备“数字人”的角色,算法的运用使个人信息的形态不断发生变化,原可以区分的个人信息与数据发生深度融合。个人信息汇聚成数据形式并产生数据价值,从而带来财产性利益。数字法学的重合性使得传统权利与数字化权利的界限变得模糊。

2、主体的多样性

数字法学的发展必定会引入平台作为新型法律主体。在数字空间内,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主体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中介,催生出更为复杂的利益格局,同时也由此呈现出“国家-平台-社会”的三元框架结构。传统的相对简单的法律关系在平台的介入下变得多元复杂,传统的市场机制能否应对这个冲击就变得值得深思。 

(二)法学教育的错位

1、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错位

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课堂教学,课堂上偏重于讲授法学理论知识,而这些理论多是我国借鉴西方得出的经验,是西方特色的产物,有时并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本土的法律现状,因此,由此才引发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的疑问。与此同时,目前的课堂教学基本都是注入式教导,上课变成单方输出结构,根本体现不出来学生自己的理解与见识。

3、法学教育的数字危机

法学界自省意识不足问题由来已久,在如今法学成为一门显学的时代,依旧存在创新性不足、概念空洞的问题。而且法学界只把数字化挑战简单地看成是一些“新问题”。当数字人权、数字法治政府、智慧法院、数字公民等新范式等词汇被写入 “两会”议案的时候,我们的一些研究者却仍处在自己的“舒适区”,对相关地方关于数字法院、大数据检察等创新实践也缺少认知和回应。

三、数字法治实现的本土化路径

(一)数字法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法治观

习近平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法治观为我国数字法治的运行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指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法学,有效应对数字法治挑战、防范数字风险。

2、坚持自主性与开放性相结合

当代中国的数字法学建构应当根植于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摆脱“西方固化思维”,同时也要根除“封闭式”和孤立主义角度的思想,在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成果的同时也要积极探索中国自主化、本土化模式,研究中国数字法学治理的新范式,并在全球数字治理的潮流中思考中国的历史使命,将中国模式作为一种方法论,为世界数字法学的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这就要求中国的数字法治是开放的,是符合时代要求的,是彰显中国智慧的。

(二)数字法治的具体实现

1、加快数字立法工作,提供遵循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目前我国数字立法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原有法律已经无法规制由跨界融合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数字立法工作不仅要注重对数字社会的立法规制,同时也要对数字技术进行立法规制。我国应着眼立法全局性和系统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法治实际,按照系统思维,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数字立法。

2、治理方式的数字转型

数字时代的来临,不断促使政府进行转型升级,由传统的线下治理方式逐渐提升为线上数字化治理模式。数字法学应当对数字执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受到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的保护、法律正当程序原则的坚守、政府组织结构的重塑以及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的范围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在数字设施建设方面,要突出目标导向,建设符合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硬件设施设备;在数字司法规则方面,要加强数字司法规则制定,推动确立裁判规则,在数字领域积极发挥规则引领作用,循序渐进净化数据空间;在数字资源使用方面,我们要运用好数据资源,推广以“数助决策”为典型的数据运用机制,助力政府科学决策、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以实现诉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3、共享信息,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我国法律监督的数字化程度也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下逐渐提高。在大数据共享的条件下,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智能化和网络化建设,运用科学技术,推进公、检、法、政机关等跨部门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实现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坚持打破壁垒与跨域协同一体推进,坚持平台搭建与实战应用同向发力,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相得益彰,设立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督程序、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构建数字法学纪检监察制度,注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以数字革命驱动数字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三)数字法治教育的改革

对比传统法学的局限性,数字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向着智能化、线上化、实践化的方向发展。线上化就是利用在线平台的技术,让学生更高效、便捷化学习。智能化就是利用科学技术成果,对学生进行个性化分析,然后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案和精准的教学模式,因材施教,从而实现个性化和针对化教学和管理。正所谓“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实践化则是在数字技术的帮助下,实现理论和实践的联合培养模式,将书本上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检验。

总结

在新文科背景下的数字法治建设,是对现代法学时代性的变革和重构,传统的部门法无法应对“数字革命”带来的新挑战,而国外的经验也无法直接指导于中国的实践,立足于中国具体实际,继承传统法学的精神理念,开辟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学路径,从中国实际问题出发提出改革路径,为数字法学的本土化探索提供方向,为世界数字法治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①参见徐飞:《新文科建设:“新”从何来,通往何方》,载《光明日报》2021年3月20日,第10版。

②宋维志:《数字法学真的来了吗?》,载《现代法学》2024年1月第46卷第1期,第81页。

③宋维志:《数字法学真的来了吗?》,载《现代法学》2024年1月第46卷第1期,第81页。

④彭诚信:《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载《政法论丛》2024年2月第1期,第3-4页。

⑤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5-24页。

⑥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2版),商务印书馆 2011年版。

⑦《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04页。

⑧郑智航:《当代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构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第92页。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

[2] 徐飞:《新文科建设:“新”从何来,通往何方》,载《光明日报》2021年3月20日,第10版。

[3]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2版),商务印书馆 2011年版。

[4] 郑智航:《当代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构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5] 储陈城、胡晚霞:《新文科建设中数字法学教育的争议与消解》,载《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24年2月第39卷第1期。

[6] 马长山:《数字何以生成法理?》,载《数字法治》2023年第2期。

[7] 马长山:《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转型》,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1期。

[8] 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

[9] 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飞蝶(2001-),女,汉族,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