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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毛文鑫

长江大学,湖北荆州,434023

摘要: 知识产权存续依赖于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一个多位一体的体系,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共同编织而成,其中,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该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受到立法初期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罪名上仅仅针对知识产权初期的适用与发展,没有开阔眼界也没有与时俱进,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却有着较大的空白。我国亟需出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尽快规制网络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关键词: 知识产权;审判程序;刑法保护
DOI:10.12721/ccn.2021.15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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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

知识产权是指经法律承认的对人类知识活动和智力创造所展现出来的各种结果的排他性或独占性权利。网络知识产权概念是在知识产权概念上的延伸,它主要是指在网络的不断发展,更新换代过程中产生或通过网络传输的知识产权。其中既包含有在互联网上进行传输的传统的知识产权,又囊括了网络数据库、网站域名、数字化版权等因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新型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既然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其自身的特性必然会受互联网影响而与其类似。

一是多样性,随着拷贝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不仅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复制品,还应包含网络上的软件、数据库、电子版权、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的多样性得到发展。

二是无形性,网络知识产权受互联网影响,具有数字化的特性,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储存介质从有形的例如光盘、U盘、硬盘等向无形介质如网盘、云盘等转变,无形的储存介质给了不法分子更多的可乘之机。

三是开放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网络知识产权开放程度更高,一旦知识产权上传到网络就会很容易被别人看到并复制,或者会被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如果能保证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适度的公开能够更好的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相关产品的影响力。

四是易受侵害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慧结晶,其本身就极易受到侵害,在新时代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其高度的开放性更容易遭受网络不法分子的侵害,且网络知识产权私有性程度较高,保护防御系统无法达到相应的安全程度,更容易遭受破坏,并且在网络空间相似近似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创性更加难以保全。

三、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知识产权专有法律

我国缺少专门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发生后需要使用其他类似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规制,所能规制的犯罪行为也极为有限。目前仅仅在刑法中规定了七个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但是这七种罪名规定的并不完善,与目前不断进化发展的网络知识产权相比显得过于粗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不断比照其他法律法规才可适用,如果再不进行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按照目前的趋势,很有可能会出现网络知识产权超速发展导致没有法律可以规制的情况出现。

(二)入罪门槛与保护范围不合理

关于入罪门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我国使用法定犯与情节犯的入罪标准,即侵权行为先触犯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其侵权涉及的相关金额数额进行定量后再予以入罪。相比域外国家采取的行为犯入罪标准,后者处置侵权行为时更易将其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另外,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我国刑事规范要求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心理,而部分域外国家则降低要求,罪过心理的最低标准可以是过失。

关于保护范围。随着知识经济的日益发展,涌现出不少新型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信息网络中的域名权、生物技术中的动植物新品种权等,部分新型知识产权种类已由相关国际公约予以认定并提供保护,域外知识产权保护先行国家也进行了相关国内刑事立法的引入。但是我国刑法第 217 条明文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对象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图书、美术作品,那么,关于当前刑法能否对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种类进行全方位的规制这一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三)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判案工具,因此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不能缺少司法解释的支持,且司法解释的内容只能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说明,不能僭越法律,也不能脱离法律条文单独存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虽已针对部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依然需要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认定等内容进行完善。

(四)网络知识产权刑事办案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多样性,涉及侵犯网络知识产权内容的案件无论是在调查取证环节还是在开庭审理环节都具有较高的难度,特别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其整体办案流程较为复杂。甚至有时会出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即使明知行为人有侵权行为,却依然被判无罪的现象发生。

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立法。

参考目前已有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的《禁止电子盗窃法》和《数字千年版权法》,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法律漏洞,对立法工作做出参考,同时也可参考我国已有的制度文件和司法解释,力求保护到位,对目前已经遇到的各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做出规制。

(二)调整入罪门槛和保护范围。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其犯罪客体有显著特点,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要结合此特点来考量,注重以刑法的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发挥保护效力,充分尊重刑法的特点,按类别提高相应犯罪门槛,并配套使用其他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替代措施。此外,适当扩充知识产权种类的保护范围,合理优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犯罪门槛,有助于发挥刑事保护的直接效能,通过适度强化刑事保护力度,进而规避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同时,借助刑事保护措施高效统一的特点,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上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带来的弊端。

(三)提高司法人员网络知识产权办案能力。

加强司法人员的网络知识产权与网络基础知识储备,同时为了正确办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产权识别能力,特别是对一些新兴产业如区块链、大数据等类似概念进行辨别,以便为认识犯罪、发现犯罪、打击犯罪提供背景知识的支持。提高办案能力的方式可以通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组织司法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技术知识,并在实践中提高相关能力,为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更为可靠的人才支撑。

五、结语

在我国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手法、侵权内容和犯罪特点都在不断更新,呈现出多元化和隐蔽性的特点,这对我国当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虽然法律的出台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这并不影响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及时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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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毛文鑫(1998-),男,汉,山东烟台人,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