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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规制背景下金融法的绿色转型

李晓晓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 本文以环境规制政策为背景并分析其现状,将环境保护政策与环境法、金融法三者进行融会贯通。提出金融法绿色转型升级面临的困境和不足并从银行、证券、保险业三大金融行业提出建议。具体而言,银行业应该建立相关环保银行和环保基金会;证券业对于证券发行方面的审核应该加入国家相应的环境要求考量,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保险业要不断完善环境相关保险法律,将环境保护责任险运用到更多行业去。金融界绿色转型升级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经济—民生的绿色蜕变。
关键词: 环境规制;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金融法
DOI:10.12721/ccn.2021.15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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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大对环境治理力度,把提高环境治理放在核心位置,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制度,发展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中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已经步入了刚性制度建设和系统间合力从源头治理的过程。绿色金融在生态环境、绿色经济、绿色社会体系的复合运作、关系处理和协调等方面拥有独特功能优势,以法律手段规范绿色金融活动,固化绿色金融行为,是当前破除绿色金融深度发展阻碍,引领绿色金融高效率、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二、 环境规制政策发展

我国环境管制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环境制度的萌芽期。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以抑制环境问题恶化,呼吁大家关注环保。

第二阶段:环境规制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环保机构上,国家环保局升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全国各地设立政府环保部门,针对不同行业设立相应环境管理机构。1993年,增设全国人大环保委员会,故各部门紧密配合,企业承担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监督的环境监督体系形成。

第三阶段:环境规制体系的深化阶段。主要法律覆盖范围拓宽和监管权威性提高。2002年,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适用条例》,提出对排污费征收实施“收支两条线”方案。在环保管理机构方面,2006年,在六个区域成立了环保检查中心提升环境保护工作区域协调性,增强环保部门执法能力。

三、 绿色金融及其法制化价值

绿色金融法就是金融法的绿化,即在金融法中加入环境保护理念,它诞生于金融和环境问题相融合的进程中。在金融法律绿色转型过程中,最首要的是观念的转变。金融法固有价值和环境保护价值之间相互独立的矛盾是绿色金融法价值适应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一) 安全与秩序

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就是安全和技术,它们是保障一切活动成功的必要前提。对于金融业这种高风险的监管要重点关注安全与秩序价值。金融法的核心任务是提供科学和严密的规范体系,维护金融体系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金融体系整体安全构成威胁因素有很多,环境安全作为宏观因素决定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就会打破生态平衡,甚至引发整个经济系统崩溃影响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所以把环境安全纳入金融法的安全价值之中是有必要的。

(二) 效率与效益

金融法在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还存在缺陷,即它着眼于整体和社会效益而无视了环境效益。而金融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价值为取向,这与环境规制政策所追求的环境效益相违背,不可因为追求利润和降低成本而无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三) 公平与正义

在上文提到的秩序和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秩序和效率维持公平与正义。具体而言,公平是正义的外部表现是考量事件合乎正义与否的直观标志。因为正义的抽象化特质难以把握,为了方便考量而重视考核法律价值体系的秩序与公平。但目前金融法的公平仍然限制于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离金融法绿色转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四、 绿色金融法的不足与建议

(一) 绿色金融法现存问题

从我国当前构建绿色金融法体系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国际法在国内的应用不广、国内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不高,体系系统性不强和判定的法律供给不够。

第一,有关机构和部门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指导意见》、基金业协会、银监会《绿色投资指引》、《绿色信贷指引》等文件中,都存在着一系列政策文本不够高级的问题;

第二,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充分考虑到中国绿色发展新的法律需求,缺乏对国际法的借鉴与吸收;

第三,金融机构的绿色转型缺少指导与规范难以实现其中介作用。金融机构存在于贷款、投资、信托、保险等领域,由于投资者压力往往会使其为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忽视了公司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大量资金会流入传统污染产业,比如矿物能源开采带来的环境污染。而且监管当局对行业利益的追求,地方政府出于对局部利益的追求,忽视了对环保问题的关注。此外,由于气候变化带来资产搁浅、抵押资产价值下降等,各金融机构未能增强资产配置能力。

(二) 绿色金融法的深化

(1) 银行法方面,建立专门的环境银行和环保基金

现有法律政策对银行业已经有一些改革,规定各级金融部门在进行影响环境的新建、扩展和改建项目需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信贷的发放和管理,不给那些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和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审批制的项目提供贷款;不对主体工程已完成而环保工程未完成或未建设的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针对相关政策,银行应该严格遵守,优先发展环保项目,发挥金融贷款的导向作用,支持环保产业的高效发展。

此外,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政策措施,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和环保银行。以波兰为例,它不仅成立了环保商业银行为波兰环保项目筹集资金扩大投资份额,而且成立了国家环保与水管理基金会,极大促进了环保项目的技术开发与引进。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环保产业规模,环保处于初始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现有商业银行对于收益小、投资时间长的环保业项目感兴趣,所以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银行和基金。

(2) 证券法方面,应该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为环保产业提供融资

证券市场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证券法应该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其立法宗旨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遵循环保原则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从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等方面对企业在环保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优先上市发行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允许环保基金上市融资。监管企业方面,上市公司要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记载“公司环境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对于有工业污染的公司公报要记录“公司的污染治理情况”。

(3) 保险业应该开设环境责任险,促进企业发展

首先,责任保险的定义是保险标的为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管理责任的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在责任保险基础上,考虑环境因素将保险标的范围缩小为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环境保险责任险可以分散风险损失,保护加害人和被害人,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我国目前的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西方国家有实施,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前,环境责任强制险已在我国某些领域建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即按照船舶油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主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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