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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卢金阳 周志勇 李学华 彭方斌 李先雄

荆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湖北荆门,448000

摘要: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改革,本文介绍了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提出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建议
DOI:10.12721/ccn.2021.15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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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来都是社会和企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和部署稳步推进改革工作,其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行政执法的成效是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实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现状

1.机构设立情况。如我市2017年7月机构进行改革,将种植业、畜牧、农机、渔政等部门执法队伍整合。经市编办批复成立市农业综合执法局(后更名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为副处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承担市区渔政船检港监、牲畜屠宰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农机安全监督、农村能源监督及兽药、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承担本行政区域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渔事等纠纷调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等。

2.农业涉及法律面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国家加快农业立法速度先后颁布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同时制定的还有《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二十多部行业行政法规以及上百部部级、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管理真正达到了有法可依,正式踏入“法治化”轨道。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执法机构体制不顺或职责不清。市级农业农村局下设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区级不设立执法机构,县、乡两级在改革存在未设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或相关科室从事执法工作人员等问题。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县、区级执法监督过程中,对牲畜屠宰企业或个人进行执法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法条都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权,但对牲畜屠宰企业或个人的行业监管或检疫检验又属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甚至某些地方出现取消了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改变了机构性质等情况,致使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对进入屠宰场的牲畜把关不严、屠宰未经检疫的牲畜、对牲畜注水或注入有毒有害物质等现象,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了诸多隐患和困难。造成了这些问题原因就是监管部门与执法机构之间缺少协调机制,部门之间衔接与沟通不顺,管理体制不对口,上下级不存在隶属关系,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执法专项检查不参与,对转办的执法案件不接收,屠宰企业面临多部门监管与执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2.执法人员身份不确定。目前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整合过来的行政执法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或者参公编制与事业编制混杂。如有公务员身份;有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这一部分人中也有少数(原先是)参公的,但性质是事业人员;有聘请“合同制人员”;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有自收自支、差额身份等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这部分人员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事务,付出的很多,很辛苦。但他们能不能、算不算是行政执法人员,又呈现出了非常尴尬的境地。行政执法人员是应该有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从各地各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来看,大多数中表述为有资格申请执法证件的,其中有资格的是指“在编在岗、在职在编”的人员。但是,什么叫“在编在岗、在职在编”,尤其是什么叫“在编”,实践中是个模糊的概念,造成基层“紧不得、松不得”。

3.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涉及15件农业法律、29件行业行政法规、148件部门规章、215件规范性文件以及8件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涵盖了兽医、畜牧业、种植业、农机、渔业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土地等25个方面。而组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只是以上领域中部分领域人员整合而非全领域整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很多之前从未接触过的专业知识,导致执法人员相对领域不足。

4.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大多为农业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以主要以农学类为主,实际工作环境为田间地头,缺乏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对农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不熟悉,不具备执法人员基本业务素质,执法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建议

1.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转变、提升农业执法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持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设坚强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努力实现依法护农、法治兴农。

2、修改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修订草案,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上一版《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经法律授权、负责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管执法的机构。改革后,执法职能及相关编制被划入或并入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无法承担动物防疫监管执法职能,更加明确了法律职责,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了人民群众畜产品质量安全。

3.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开展执法培训或考试,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促进执法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能准确应用;通过内部开展案例分析,案卷制作或评比等方式,对特定案例、优秀案卷交流、分析、学习,促进执法人员熟知办案操作及技巧,提高办案能力和效力。

4.明确执法人员身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初衷是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改变事业执法的原状,使行政执法步入正轨,法制化、正规化、规范化。建议尽快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明确执法人员的待遇问题。

5.提升执法装备水平。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农业执法领域的公共经费、执法记录仪、可携带式打印机、无人机等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办公场所及装备条件,增加农业执法手段,保障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总之,综合执法改革存在诸多困境,我们要勇于尝试,深入研究对策,制定配套措施,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一系列问题,树立大局意识,把深化改革落实好、推进好,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