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中,大量引入了工会这一法人主体和以工会为代表的集体劳权。可见,这部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突出和强化了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法律规范中的地位, 赋予了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代表者的法律身份。 同时,为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比《劳动法》和《工会法》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一、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的性质特征
由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已实现了劳动力的市场化, 在劳动力市场不平衡, 强资本弱劳工, 劳动者权益难以通过个别劳动关系得以实现和保护的现实面前,《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现实劳动关系的不平衡问题, 就必然通过强化集体劳动关系来维护劳动者一方的权益。这样,体现集体劳动关系的工会作为代理人,成为实现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间接权利主体,在我国的这部劳动合同法中凸现出来。主要体现了以下三项基本权利:
一是劳动力价格(工资等) 的协商契约权。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宗旨上明确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在具体条款中强化工会在劳动力定价中的权利,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增长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劳动合同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专门就归属于工会要约权利的集体合同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将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定价的协商权交给了代表劳动者的工会。
二是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在西方发达国家, 在工会运动的不懈努力下,规章制度早已是劳动者参与或共决的产物。我国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个重大突破。如《劳动合同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是劳动法律政策的干预纠正权。在产业革命后的时代, 世界各国几乎都出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这一劳动者联合组织,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法律政策制定、执行等方面代理表达和实现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工会的干预和介入,按国际惯例和经验,是通过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机制加以实现的。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二、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五项基本作用
一是指导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目前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内劳动者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休息休假无保障、劳动条件恶劣、没有福利和生活保障等现象。可以说,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为此,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 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表达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就是将那些个别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三是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如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要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方“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通常也就违反了劳动法律和合同契约,因此,“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六章第七十八条)
四是制约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 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 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 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如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五章第五十六条)。
五是协助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应当听取工会… …的意见。”(第六章第七十三条)
三、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条件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条件,既有工会自身的,也有工会外部的。劳动合同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 把我国工会推到了调整和平衡劳动关系的前沿,工会的权利和作用能否充分实现,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能否充分贯彻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工会如何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 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这就要求加快工会自身改革的步伐,使基层工会在财产经费、职责岗位、待遇安排等方面真正独立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 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主要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强有力的手段等。
要坚持长期有效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在工会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逐步完善之时,工会将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许晓军.工会应成为企业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的实现主体〔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06 , (5).
〔2〕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