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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乔琪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 通过对西方律师职业的历史起源、司法考试的特点及人才选拔模式的分析,及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与选拔模式的介绍,指出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存在人才培养目标模糊、理论培养与实践衔接不畅、人才选拔模式“一考定终身”及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淡薄等问题,结合国外法学教育的经验,提出应明确法学教育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资格培训制度及加强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等建议。
关键词: 法律职业;律师;法学教育
DOI:10.12721/ccn.2023.15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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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律师职业也因此正式形成,法学知识与教育也开始受到重视。[1]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随后,律师职业逐渐发展,其考试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完善,为西方国家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西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简况

西方国家的司法考试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体系。在德国,首先接受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无需入学考试, 而在学完规定的课程以后, 没有毕业考试, 也不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只能参加国家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 考生应当进行见习。见习结束以后, 再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以从事法官等法律职业。在英国,训练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经过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实习阶段以及取得职业资格后的后资格阶段的继续职业训练。[2]而在美国, 法律博士职业学位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而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律科学博士学位是美国法学教育的高级学位, 其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学教育、科研人才。此外, 美国法学院还为非普通法系国家的留学生授予比较法学硕士学位 (M.C.L.), 以及认为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颁发一种荣誉法律博士学位 (LL.D.) 。

西方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知识,还包括对考生实践知识与实习经验的考察,并且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后还会有相应的职业训练,过程严谨,制度健全,法规体系完善,且多次考试考核的方式更加能够对律师职业的人员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在西方,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仅是一次考试,而是一个完整的律师培养与教育的过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二、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糊

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规格标准,法学学位教育体系过于庞杂且复杂。多元化的教育层次和渠道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无法真正确立一个全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认可的具体化的培养目标以及兼具高操作性和弹性的实施标准,致使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影响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

(二)理论培养与实践衔接不畅

我国法学院校“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计划,多数忽视了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定位以职业化为符号,但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实际教学并不符合此定位,教学课程设置与实务、实践脱节。理论知识过多,实践少。在一项调查中显示调查显示,有71%的学生认为当前法学教育更偏重于理论教育,从实际教育情况来看,有 91.9%的学生认为在校期间可以收获学习法学知识的能力,66.06%的学生认为可以具备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61.54%的学生认为可以具有分析法律案件的能力,51.6%的学生认为能够获得法律实务相关知识。但却在实践方面,有72.85%的学生认为实践教育不系统,58.37%的学生认为实践教育方式僵化,51.58%的学生认为当前过度重视测评成绩。还有数据显示尽管在课程方面设置了实践课程,但教师对于实践环节的设计、指导不足等问题较多,实效性有待加强。[3]

(三)“一考定终身”的人才选拔模式

我国司法考试采用“一考定终身”的模式,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识教育,学生的法律实践机会非常少,而法律职业却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应承担起选拔人才的功能。然而当前我国采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考定终身,不在考察入职后的职业技能训练,导致通过资格考试的学生无法立刻胜任法律职业相关工作。尽管2018年我国对司法考试进行了改革,举行了国家统一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法学理论素养和案件分析能力的测试,但以一考定终身的模式仍然有十分明显的缺陷,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很好的衔接。[4]

(四)法学教育的职业伦理教育较为淡薄

在高校法学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但是几乎全国各大院校法学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都很薄弱。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系统化地受过职业伦理教育,他们所学到的法律职业伦理知识来自各种各样被称为“隐藏的、潜在的”或者“非正式的”课程中。[5]相比正规的职业伦理教育,潜在的影响效果无法衡量。高校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容易将法律传递的“正义”信息曲解,影响法学学习及法律行业的发展。

 三、西方律师职业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1.明确法学教育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

从法学教育的整体而言, 尤其是对其主要构成部分——法学本科教育 (对有些院校这是法律硕士教育) 而言, 其培养目标应当以“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6]法学教育要与法治实践对接,明确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性教学,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培养法律人才精到的法律思维、法律实务技能。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应培养能够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2.课程体系与实践结合

当前我国的课程设置过于重视知识传授,尽管有实践性课程,但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课程体系与评价机制不健全。因此,法学课程设置应当加强和夯实专业教育中的实践课程与教学环节,重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训练及评价,[7]增加实践课程及校外实践观摩的课时,帮助法学专业学生建立完整的法学知识与技能,树立严谨的思考方式与坚定的法律信念。

3.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资格培训制度。

我国实行本科学历(部分地区放宽条件)+一次性司法考试的模式,通过者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种“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方式被人诟病。通过对国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了解,发展大多数法治国家采用数次考试的方法选拔人才。因此,可以参考国外的司法考试模式,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两考一职训”的司法考试制度(首次考+培训+二次考)。通过对考生理论学习、实践训练、职业教育以及综合实践能力的考察,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法律行业从业人员。

4.加强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一个有着共同法律话语、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伦理特性和共同精神气质的专业化的法律人共同体。法律人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理应成为高位等级伦理的践履者。[8]因此应该加强职业伦理教育,不仅从理论层面加强教育,更应从实践中明确法律目标与责任,强化法律的“正义”力量。

[1] 何金英.从历史起源分析律师角色定位[J].法制博览,2018(25):59-60+56.

[2] 王坤.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其改革[D].山东大学,2010.

[3] 李响,孙留萍,刘宇晴.高校法学教育与职业衔接调查初探[J].西藏教育,2021(04):39-42.

[4] 王坤.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其改革[D].山东大学,2010.

[5] 李博.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展望——基于法律职业伦理与规范的分析[J].法学教育研究,2021,33(02):43-60.

[6]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03):4-10.

[7] 李紫玲,张晓京.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研究——基于湖北地区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8(11):144-147.

[8] 郭兰英,林娜.法学职业院校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04):90-92. 

作者简介:乔琪(1997—),女,汉族,山西临汾人,硕士在读,单位:湖南师范大学,410081,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