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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客观法与主观法

刘奡为

中国新农村建设先进人物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

摘要: 在我国的行政法上,客观法与主观法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客观法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是相对于主观法而言的,即以客观行政行为为核心概念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一般行政法与以行政诉讼为核心概念的行政救济法、行政诉讼等特殊行政法之间是统一关系。但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存在着不同认识,使得这些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客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与主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从比较法上把握行政法上客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才能更好地认识我国的行政法学。
关键词: 行政法;客观法;主观法
DOI:10.12721/ccn.2024.15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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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传统行政法上的主客观法,也称“主观行政”与“客观行政”,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法发展初期,部分人往往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称为“主观法”。随着行政法的发展,客观法与主观法之间出现了模糊,而通过对客观法与主观法之间关系进行梳理和反思,可以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进而推动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客观行政法和主观行政法简述

客观行政法与主观行政法,是行政法领域的两个基本概念,在行政权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性质上具有重要区别。客观行政法指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规则,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的划分以及行政程序的规范。专注于规范行政机关如何合法地行使其职能,确保公共行政活动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相对而言,主观行政法则侧重于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此法关注行政行为对公民或法人所造成的影响,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当行政机关的决策或行为导致个人或集体的权利受损时,主观行政法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依据,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避免滥用权力。

二、行政法的主要作用

行政法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通过确认行政权的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必要的权力,使其可以独立运作。行政法还明确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双方的理解与合作。同时,行政法也界定了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和权利的归属。通过规定行政职权行使的手段和程序,行政法确保行政活动的透明与公正,避免权力的滥用。

行政法还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和逐步完善的制度,确保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提升行政效率和合法性。行政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行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增强政府透明度与公信力[1]。

三、我国主客观法理解的根本性疑难

(一)违法性与侵权性之间的关系

传统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视为与侵权行为的独立问题,导致如何关联二者的法律效力成为一个重大疑惑。如果将“合法性”与“侵权性”视为根本不同的概念,那么在面临“合法但侵权”的情况时,如何有效救济因行政行为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得到明确。例如,在许多情况下,第三方可能因“合法但侵权”的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大多仅适用于特定的财产征用行为,就会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适当的赔偿和救济。

尽管有人提议借鉴法国的行政法模式,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诉讼分离,前者侧重于处理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问题,后者则关注侵权责任的单独处理,但中国法律上存在的“违法性=侵权”的理念使得这一分离实践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主观违法与客观违法的混淆妨碍了法律的明确适用[2]。

(二)对行政主体合法性标准的理解

主客观法的外侧理论在界定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时,提出了法律应当超越单纯遵守行政法规范,而同时兼顾公民权利的看法,而这种观点又引发了法律逻辑上的诸多问题。如果将合法性扩展为“合行政法”与“不得侵犯公民外部权利”两方面,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将面临双重标准的考量:既要符合行政法的规定,也需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理论上看似合理,但在实践中却可能让行政主体面临过高的合规负担,增加行政行为的不可预测性。如将外部权利视为不成文的法律要求,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执行职能时不仅要遵守现行成文法,还要去承担无法在法律框架中明确界定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

四、行政法上主客观法的统一立场

(一)行政法的实质在于权益的横向调整

行政法的主客观法统一立场强调,行政法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纵向对抗,更应理解为一种对社会资源与利益的横向调整。传统上,行政法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私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但这种视角忽视了现实中各种公民之间相互影响和冲突的复杂性。因此,行政法应被重新定位为一种旨在调解不同公民利益和权利关系的法律体系。通过这种视角,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并非单向地执行法律,而是基于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与管理,对每个公民的利益进行客观评估和必要的干预[3]。

在这一框架下,行政主体不是权力的绝对控制者,也并非单纯的法治执行者,而是一个仲裁者,负责平衡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结构应更为复杂,涵盖了公民与公民之间、个人与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涉及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决策需要以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而不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志表达。因此,理解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公平地处理这些横向关系,关注公民之间如何通过法律实现资源和利益的协调与配置,才使得行政法的研究具备更为深刻的现实依据。

(二)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法的结合

在讨论行政法主客观法的统一立场时,需明确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法之间的深层联系。传统的行政程序法往往被视为仅为执行或实施过程的框架,其实质上却与行政实体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不仅关乎程序的合规性,更影响着实体法的正义性与效率。在这一视角下,行政程序是个体权利实现过程的保障,也是行政实体法的一部分,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实现行政法律精神的关键所在。

行政程序法中的申辩、听证、说明理由等内容,实际上是广大公民权利的展现,反映了法律赋予个体在行政事件中的参与权。而这一参与权正是实现其实体法利益的基础。因此,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有机结合,意味着在进行行政决策时,需同时考虑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公正性[4]。

(三)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行政法学理论

传统观念通常将行政法解读为公益与私益的对立,这种理论结构往往造成对行政行为性质的模糊理解。在现实中,行政法的本质应定义为对各类社会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平衡,这种调整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多重利益交织。在分配行政理论的视野下,行政法被视作调解复杂权利关系的工具,而不是涉及单一权利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抗。具体而言,行政主体作为资源分配者与仲裁者,必须考虑各方利益的重叠与冲突,通过合法的程序与合理的决策,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的对待与调整。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探讨了我国行政法中主客观法理解的根本性疑难,尤其是违法性与侵权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主体合法性标准的理解。其中,传统上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侵权行为视为独立问题,导致公民在面临“合法但侵权”的行政行为时,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同时,扩展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标准到公民权利的考量,也为行政实践带来了重重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倡导将行政法视为对社会资源与利益的横向调整工具。,行政法不仅是对公民与行政主体间的纵向关系的规制,更应成为一种调解不同公民利益与权利的法律体系。我们要重新理解行政程序与实体法的深层结合,强调程序的公平性与透明性,以及实体法的正义性与效率。

参考文献

[1]于景辉,殷建超.我国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原则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6):23-27.

[2]查云飞.论行政法上的认错认罚从宽[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1):137-149.

[3]樊东波,吴蓉蓉.主观过错在涉检行政处罚中的适用[J].中国海关,2022(3):79-79.

[4]关保英.行政法范畴再认识[J].法治社会,2023(2):4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