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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困境和反思

胡鸿翔

铜梁区平滩派出所

摘要: 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维护国家安宁和社会安全的重要部门,承担着打击犯罪、预防恐怖主义的伟大且艰辛使命。作为国家基层机关,在长期的实践与发展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更是有着很大职责。虽然如此,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也会面临许多困境,需要对其深入探究与反思。
关键词: 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困境
DOI:10.12721/ccn.2025.15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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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社会中随处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太平。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公安工作集中精力投入在执法工作,这也是他们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与义务。所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效果是否良好直接关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加以注重的核心部分。在基层公安机关中,法制部门是所处管辖的公安法制工作,具体围绕组织、规划、协调等实现辖区的公安法制建设,确保管辖区域内治安稳定。

一、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困境

(一)领导班子建设问题

1.领导班子的综合素养参差不齐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领导班子中的成员,一般是由政治关系等因素所决定,极少数以实力、素质以及业务能力作为评比指标。在这种的不良因素影响下,促使部门内部的领导班子成员综合素质不统一,再加上团结力量不集中,导致工作效率极剧下滑,无法在基层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2. 领导班子层次结构不均衡

公安法制部门的领导班子中,有些领导干部玩忽职守,一味只注重基层工作,对管理工作不重视,缺少专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而这些问题日益显现。同时一些领导成员工作努力,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而有些领导干部只是垂帘听政,促使整个的层次结构不平衡[1]

(二)执法机制问题

1. 执法规章制度不规范

公安法制部门执法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执法规章制度不规范现象。比如一些领导对执法标准要求不高,工作敷衍了事,缺少公信力。其次,对于高度敏感的领域,例如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等重大活动,缺少专业的执法细则和规范标准体系。

2. 执法效率低下

公安法制部门的执法效率始终不高,尤其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皆是如此。部分公安法制部门工作效率比较缓慢,经常没有考虑实际情况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至于执法质量下滑严重。同时也会对部门的形象和业绩产生威胁,为此引起公安法制部门的高度重视,对这些问题加以改进。

二、打造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新局面

(一)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级待遇

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是推进公安法制工作的前提条件,更是保障执法工作质量的一种表现。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精髓在于公安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以及执法能力水平得到高效提升。为此,集中对以下工作加以重视:第一,严格把控入警门槛。作为基层法制部门成员之一,清楚知道人员的综合素养和业务处理能力的重要性,为此在考核过程中必须关关把控,优先聘用法律意识强、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将其收纳到公安执法队伍行列当中,为其队伍注入新活力,保障队伍的执法质量水平。第二,加大在职民警的执法训练力度,不断扩大业务训练渠道,具体采用各种方式方法,特别是加强实施法律方面的专项训练,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懂得在工作中怎样做是对,怎样做是触犯法律底线,大幅度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第三,公安队伍中必须要具备法律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精湛、综合实力较强的民警,将其安排到执法监督管理岗位当中,有利于法制部门成为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综合执法队伍,确保执法效率提高[2]

(二)建立现代化法制制度

建立现代化法制机制包含许多部分,而且在内容划分中也要清晰明确。比如,法制工作必须要加强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优化合规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制度;将不同的业务归纳到执法质量考评范畴内,建立动态化全面的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对“不如实立案”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会同业务部门制定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大幅度提高考核评价的人性化与合理化,方便操作实施;将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相互串联整合,有利于相关工作有顺序展开,简化工作流程;将单位考评结果作为不同部门领导绩效的参考依据,促进基层领导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执法工作当中,大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法制工作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仔细研究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工作,能够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追究个体责任,按照惩戒程序有序推进[3]

总结:

通过上文阐述,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在相关工作中给予很大帮助,在其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虽然如此,当前的法制部门困境日渐恶化,经常会出现部门人员数量不足、职能划分不清晰、制度不完善等现象,让整个机关部门发展不稳定,为此,引起部门领导者的高度重视,从多方面分析与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大幅度提高基层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效率与水平,为推进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金锐钦.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野下公安法制部门护航社会治理的思考 [J].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 (04): 33-37.

[2]贺小军. 从全面性到法治化:公安法制部门刑事执法监督机制改革省思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 (05): 64-76.

[3]孙中杰,张艳. 派驻公安法制部门检察室实践探索 [J]. 中国检察官, 2021, (04): 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