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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以滁州市小岗村为例

陶雨萍 杨铭

滁州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摘要: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对我国的三农经济发展的影响更是深刻。疫情爆发后,中央和各地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平复了疫情对三农带来的短期影响,但从长远来看,疫情对三农的后期影响正在缓慢增加。国家越来越重视“三农”,国家对于农业领域的资金倾斜越来越大。任何农村经济活动都必须有金融资本的支持。针对疫情发生后小岗村新农合金融供求矛盾引发的融资困境,应以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带动小岗村新农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再次在全国率先垂范,不辜负“中国农村改革首创村”的荣誉。
关键词: 疫情;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小岗村
DOI:10.12721/ccn.2021.157001
基金资助:2020省级创新训练项目,项目名称:“后疫情”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以滁州市小岗村为例(项目编号:S20201037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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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并没有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针对性想法,在研究农业经营主体时,他们认为,发达国家的农业经营者主要有三种:家庭农场、农民和合作社。而从国际上看,以美国的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国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基于企业而言,主要是从农业产业化的角度出发。从政府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可以对农业及服务农业的金融机构提供优惠的财税政策和财政补贴。他们认为要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可以考虑充分发挥农村保险机制的作用[1]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的新型农经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的问题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2]。着重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前进步伐,对于新型农业经营者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大力培养新型农业经营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才队伍进行有序拓展,由于现今的发展状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诸多困难与挫折,例如规模小、效益低、人才缺乏,经营不规范,举债难,政策性投入不足。

在农业金融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水平一直弱于城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金融体系提供的金融支持,整个过程将变得极其缓慢,而目前农业的金融需求主要通过信贷的方式解决,所以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也主要从这方面展开。

(三)国内外现状浅析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们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都很丰富,主要围绕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以及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现实问题和金融创新问题,少数涉及到的融资约束问题其研究对象也是以农户为主体。

对于国家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现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足够拓展,农村经济的主体也逐步由自给自主的农户转变为集约化集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然而,农村经济在不断的发展,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很难适应农村经济社会逐步完善的市场条件。当前,农村经济重点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村金融需求旺盛、供需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有效地纠正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问题,便成了政府以及学术界亟需待解决的前瞻性问题。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空间十分广阔。

二、小岗村新型农业金融主体发展问题

(一)小岗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现行传统经营主体不兼容

通过政府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推动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合作社、农民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者发展迅猛。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济主体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与矛盾,现行的农村金融供给模式和服务体系无法补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针对现代农业领域金融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探索和创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者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故而深化现代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趋势的重要课题。

(二)小岗村存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问题

针对小岗村新农合的金融供求矛盾,他们面临着融资困难,无法促进新农合的发展壮大。由于小岗村缺乏相应的金融产业,小岗村的经济效益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1、小岗村现有农业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现代农业领域的金融支持主导作用尚未发挥。对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现有农业商业金融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和组织变革迫在眉睫。

2、政策性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不到位。特别是小岗村的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型问题复杂且矛盾激烈。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策性保险业务,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3、小岗村传统的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商业化、股份制。然而,小岗村却有许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信用社才刚刚起步。无论是组织数量、经营规模还是经营机制,都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从该方面的组织架构问题来看,大体表现为正规金融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发之间的发展程度不均衡,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体制。地区分布不均衡。因此,小岗村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侧)和财政支持(供给侧)存在两大融资困难[3]

(三)小岗村农业信贷市场存在缺陷,供给困难

农业信贷市场是解决新农合经营者融资难的主要载体,但目前农业信贷市场准入要求较高,对于新农合经营者而言市场的门槛过高。同时小岗村新农业管理主体产业的基础薄弱,本体的资本量较小,吸纳信贷资源能力有限。新农合经营者的资金需求不仅体现在新农合经营者数量增加引起的资金需求增加上,还体现在新农合经营者的产业发展壮大、规模扩大引起的资金供求量急速增加上。随着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小岗村新农合经营者的贷款期限更加多元化,贷款期限呈现中长期趋势。例如,农民需要贷款,但农民很难获得贷款,特别是农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现今,农村的借贷中,由于农村的发展弊端性,作为贷款的资本交换较少。农户在贷款业务上处于弱势群体,以此形成不良循环,导致农民难以通过此途径进而发展。但是,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有及其严格的信贷准入条件,如信贷额度、利率、期限和抵押担保等。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方法来考虑新农合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导致小岗村农业信贷市场的总供给和业务结构出现问题。

(四)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无论是国安标准比例还是与国内农业实际需求的差距比例,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小岗村的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前景是非常巨大的。一是对于农业保险发展前景横纵都具有大开发空间。目前,小岗村的保险保费规模主要靠各级财政补贴支撑,农业经济主体是保险业务的主要依靠,自费经营的规模依旧较低。如若政策的取消计算,那么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将大大缩小。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合理平衡。二是农业保险的层次较低。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虽大,但仍属于“低保费、低安全、低效率”的浅层农业保险市场。

三、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政策和建议

(一)加快修改金融法律法规

1、加快修改物权法。一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层次范围进行调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财产处分权的抵押,以此改为农村承包地(包括耕地、荒地)经营权、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立的法律关系。落实中央关于“三权分置”的要求,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力和职能内涵,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4]

2、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一是对于土地承包人的权利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承包人对于有权转让、抵押承包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承包地经营权,有权独立参与生产经营等这些基本权利。二是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着明确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所有参与者,包括承包人,有权以转包、租赁、交换、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农村土地经营权[5]

(二)健全财税政策扶持体系

1、新增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将纳入财税减免范围。几年前,为了鼓励农业贷款,国家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进行评估。符合一定条件的,对“三农”要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在财政方面要加大对农民的信贷。以实施“营改增”政策为契机,修订完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财税指导政策,将新增农业经营者贷款纳入财税减免范围,实行差别化销项税率,即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农合经营者贷款利息收入实行差别化销项税率,降低其经营风险和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在现代农业领域扩大信贷,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创新。

2、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程度为主要方向,充实中央保费补贴目录,将投入保险、产出保险、价格保险等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为了保证农业保险的质量,补贴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者倾斜。

(三)完善农村政策配套体系

1、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明确农村产权评估和转移服务的相关责任,完善农村产权评估和转移服务体系。建立农村产权登记制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研究,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都需要推动其积极制定与推行,建立地籍发展状况的实时更新框架,删减农村土地权属确认过程的不必要繁琐程序。加快拓展完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建立动态的土地纠纷调解数据库,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从而实现公平交易、权威交易,形成新型涉农资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2、扩大农村抵押贷款融资范围。在政府规章制度形式上,根据固存的农村价值形态和交易途径,抵押担保范围的范围扩大至更多的农业产权,合理拓展更多的融资权利,推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者与金融的众多合作方式途径,拓展担保保险业,推动相关主体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的投入,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提供资金保障,创造例如流通、租赁、借贷等诸多便利条件,推进农村动产抵押的范围调整。具体而言,包括农产品库存、大型农机、畜牧业、活禽等易于变现的动产。

3、加大推进新型农业经营行为规范的保障措施。要合情合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地位、设立标准、机构性质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完善、运行协调的现代法人组织结构,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制衡,权责明晰,使之更加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更高效地成为许多地方财力的合格主体。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加强基础会计核算,规范利润分配机制,完善农业基本技术支持体系,确保关键技术指导到位。

参考文献:

[1]叶唯娜. 政策性银行农村金融供给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黄厅厅. 发展山地生态农业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N].贵州民族报,2020.

[3]宋承蕾. 新常态经济下农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J].纳税,2019.

[4]黄可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7.

[5]郭永田. 农业政策性金融扶贫成效、问题与建议——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农业政策性金融扶贫调查[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8.

作者简介:

陶雨萍,1987-,女,汉族,安徽肥东人,滁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与统计

杨铭(2001.07-),男,汉族,安徽亳州人,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在读,审计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