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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则-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

袁娜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

摘要: 信息不对称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因为不同人群对于市场的相关信息了解程度各有不同,所以造成了在实际进行交易时买卖双方,参与交易一方比另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导致双方在实际进行交易时出现利益不均衡现象,影响了公正、公平原则,影响了市场交易机制的效率。基于上述情况,衍生出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改善此类现象的工具;多数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因其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本文后续会针对此现象的纠正,予以可度量的工具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原则;民商法的视角;经济法的视角
DOI:10.12721/ccn.2021.15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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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则的简要阐述

1.1信息不对称的概念简述

信息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同时伴随时效性和不对称性,人类在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就早就已经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社会性的交易中,充分掌握信息的一方较未能充分掌握另一方;拥有更为有利的市场交易地位,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不对称信息则很有可能会造成逆向选择。是对于现有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但在实际的应用中仍处在探索的阶段,其实交易的双方就是在进行信息差的较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掌握大量信息的一方占据有更大的主动权利和优势,从不同领域就会得到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其本质是对于资源的抢先分配、博弈的过程,占有先机的一方在进行交易时出现获取资源过多,导致资源剩余,出现交易失衡的现象;

1.2信息不对称的发展经历

几百年前,市场经济仍然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人们普遍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反对强加外力的干涉;所以信息不对称这一现象并未能得到当时的人们的足够重视,“信息对称”这个词组早于上世纪便被肯尼斯约瑟夫阿罗首次提出;而阿克洛夫在1970年代发表了其著名著作《柠檬市场》,书中对于信息不对称原则进行进一步阐述。三位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斯彭斯、斯蒂格利茨由于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及信息经济学相关方面的研究荣获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相关的研究者在进行相关的研究时,往往会直接运用经济法,而忽视了民商法的作用;民商法可以在解决问题时对经济法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两者相互存在短板,却又各有所长,互为搭配,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

1.3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通常在市场的交易中,需要遵守三大法律原则,即:交易活动的成本原则、最佳组合原则、比例协调分配原则。当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同的人群获得信息的速度有高低快慢之分,因此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出现优势方和劣势方。若要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则需要及时的去更新社会信息中的信息传递技术,以此来减少成本的投入。再如,信息不对称还有其复杂多样性特点,受法律工具的影响;要对多个法律工具的排序组合,使效用达到最大化。利用其组合性,将每个工具的效果发挥至最大化,在系统算法组合后得出最为高效的解决方案。在实操中应当以动态和分解整体的角度去看待问题,综合考量;在使用规制工具时,应明晰法律限制的前瞻性及其预测性,从整体上去考虑内外部的功能结构及相关的约束条件

二.以民商法、经济法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

2.1以民商法的概念及相应角度论述

民商法,顾名思义,就是民法与商法的结合,国际惯例可以分为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情况;在我国则采用民商合一,符合我国的国情发展趋势。民法侧重于保护商品经济的产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商法则是维护合法的商户的基本权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的市场经济交易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始终坚持以和平、自治为原则来改善;例如,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若有一方出现对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但对于合同信息理解有所偏差时;依法可以向有关的经纪机构反应情况,可对合同做出相关订正或是撤回。无疑,合同法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这对于处于信息劣势方提供了基本保障。

2.2以经济法概念及视角论述

经济法主要指在社会进行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中,对所属的经营主体进行合理的调配,不但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且反映了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经济法的确立起点较晚,所以在业界普遍存在争议;以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国家宏观调控,坚持以社会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经济发展为最终的目的。经济法弥补了民法的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的不足,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营造健康的经济。最终目标在于让社会的资源都能得到有利的分配,不存在短缺或是浪费的现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且可持续性发展。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了民商法所不具备的优点,确保整个市场的体系运行完好无缺,不存在具有发展的瑕疵。发展环境氛围在经济法中,用于度量信息不对称的工具有:信息性工具和非信息性工具;相较于民商法,信息工具在经济发展的用武之地更多在规模巨大或是复杂的金融交易过程中时,往往采用非信息性工具,其中,冷静期制度使用频数最高。在实际的生活中,消费者与卖方,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中。这是由于消费者所获得的产品信息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卖方的市场营销及广告投入,裹挟了大量卖方的主观因素,在进行市场交易时,会对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才会在售后服务加入在规定期限日期内无条件支持退款,允许消费者在事后有反悔的机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3.1两者之间的联系

相关的内容调整的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价值的取向相同,均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和调整,维护实际的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保证良性的竞争,较少损失。两者的法律一致,突出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同的法律要素,在实际操作时相互配合,在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调控上履行自身业务,不但维护了在信息不对等中处于劣势的那一方,而且优化宏观的市场结构。因为市场的不确定性,依靠自身无法完全进行调节,需要国家出面。倡导民商法为主,经济法为辅的结合模式,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发展意识。

两者的涉及领域绝大多数并不相同,但是在某些点上又存在联系;由于两者所涉及的领域绝大多数均不相同,所以两者存在功能互补的情况。例如:在实际的市场那个交易过程中,依据法律涉及程度的不同,选择经济法或者是民商法;若是未造成实际的社会财产损失,选用民商法;若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公共财产的损失,则需要采用经济法。两者之间的作用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民商法容易在监管中处于弱势;经济法在整体的规范作用大,但是对于细化到部分的却是往往有心无力,所以两者的结合就十分有必要。发展具有我国主义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选择合适的道路是成功的关键因素,研究清楚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有利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实际发展转型中获得关键性因素。

3.2两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明确两者的关系,找准在市场中的位置,把握一切机会进行发展。两者之间不但具有紧密的联系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差别性。两者维护的主题互有差距,民商法侧重于对于企业个人的利益维护,使市场交易变得更为平等自由;而经济法则是对比较宏观的方面发挥作用,主要作用在于协调秩序和平衡市场的状态,例如:国家级事业型单位。在调整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市场在不断的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矛盾摩擦也在不断增多。民商法着重于对合同、物权法等进行调解,在处理时要对某些个体进行特殊处理;比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等,实现个体的利益最大化;且任何一个个体均不属于另外的个体,即并不存在包含与所属的关系,呈现出一定的社会综合性。而经济法则是在宏观的经济调控中起作用,强调在社会的整体市场利益上进行维护,处理时市场间的每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由于涉及的层级广泛,所以其关系并非平等的,而是存在包含与所属的关系。在价值的取向上,不仅仅体现在差异性上,而是两者的价值取向根本不同,民商法重点在于个人权益的维护,经济法强调国家、社会、人们的层面。在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两者的相互融合,优劣互补,打造积极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

四.综述

通过上述,我们知道在实际进行的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客观且常常存在的。为了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让市场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运用法律来进行解决,在对市场进行研究时会采用民商法和经济法来对此类情况进行改善。两者适用于不同经济情况,互为补充又相互为连接,在内容、要素本质等方面均有联系;所以进一步改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确保在实际的市场交易过程中没有瑕疵、漏洞。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概念的研究仍在发展、探索中,所以其深入的研究分析较少;但是伴随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影响显而易见,加大力度对于相关方面的研究,才能有效解决其带来的影响。而这一目标的确立,将会帮助我国社会紧急市场经济顺利改革和相关的行业积极发展蓬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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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军,陈新岗.自发到自觉:我国市场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体系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04):16-31.

作者简介:袁娜(1980.3- ),女, 汉族,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政策法规室,法律硕士,讲师,从事民商法等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