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摘要: 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应该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结合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这些法律能够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在实践中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解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立法上的“空白地”在很大程序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期更好、更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还应在现有法律中完善侵犯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有价值的信息。经过笔者对几种主流的商业秘密定义进行相应的分析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一种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内,但不局限于此两类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信息群体,此信息能够为其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它不能被公众或相关人员从正常的公共途径获得,同时其所有人也是通过一定的合理措施对这种信息进行了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归纳如下。

其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秘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其二,实用和价值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应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正是商业秘密的可受保护的财产利益。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

2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记载、保管具有无纸化,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具有时代性。传统时代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借助于纸质媒介记载,借助保险柜等方式进行保管;现代企业主要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信息传输,不管是否对企业发展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都属于网络环境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具有传播范围广、损失大等特点。

(1)依赖于物理介质存在的信息。企业通过现在的物理介质,如软件、U盘、光盘等方式记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式、图纸、配方、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的经营状况报告等,以及企业日常管理情况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很多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均依赖物理介质存在着的,这存在严重隐患。(2)依赖于虚拟介质存在的信息。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建立的数据库系统,这主要依托于网络的虚拟空间。

3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特点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人主要利用高技术手段在网络上截获、窃取、更改、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已成为网络时代企业商业秘密受侵犯的一种主要方式。商业秘密特点总结如下。

第一,信息化特征。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信息化的发展是过去20多年来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技术变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都在这一时期兴起,这些变革正在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和挑战。

第二,高度集中性。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使得原本孤立的信息找到了可以连接的纽带,人和人之间不必见面,就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机等产生联系,互相了解,这正在逐渐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模式,企业也是如此。企业为了更便捷、更全面的查找和掌握相关的信息,通常依托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将相互间具有关联性的信息统一收集和存放,实现了信息的聚集。

第三,高风险损失性。网络开放性、隐蔽性、无国界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在网上被窃取,窃取者就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站或者电子邮件大范围地快速传播,在短时间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估计的,而且很难进行控制。

4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不足

4.1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保护团体薄弱

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熟知程度不同。很多地方对互联网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低,即使互联网在身边已经有应用,但知识产权法的普及与应用程度不高,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概念都不普及的情况下,要提高其重视程度是有困难的。纵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集中于国家和企业,没有进行广泛的社会保护,国家宏观性较强、企业实践负担较重,中间纽带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我国的认知程度。

4.2商标侵权隐秘,法律侵权标准不明

互联网下商标需要区分、识别虚拟产品,但是网络商标侵权有其隐秘性。网页商标侵权,顾名思义通过网页上商标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网页商标侵权是互联网发展的衍生现象,在网络时代表现比较突出。我国对网页中商标侵权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各地的实际审理中处理不一,尤其是利用网络标签技术将他人注册商标嵌入源代码中。侵权认定的不统一就给商标侵权人有了侵权的借口,无法实现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4.3缺乏专项法律,现有规范层次低

我国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法律较少,现有的专项法律规范层次低。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法规保护,是支持互联网未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规范,无锡的经验可以为未来制定专项立法提供司法实践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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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定位问题[J].今日中国论坛,2005(3):1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