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作用
DOI: 10.12721/ccn.2022.157120, PDF, 下载: 115  浏览: 1911 
作者: 宋逸轩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0102
关键词: 社会组织;跨境电商;市场行为
摘要: 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其他电子系统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虽然互联网的诞生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电商的产生却只有20多年的时间,而我国电商的兴起也只有短短10几年。虽然电商兴起的时间不长,但由于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市场上地域性及市场容量等因素的限制,降低了交易成本,越来越多的群体选择进行电商交易。eMarketer预估在2019年,全球零售电商销售额将达到3.563万亿美元,而中国的零售电商销售额将增长30%以上,超过全球总销售额的一半。随着电商的迅速发展,许多的电商企业不再局限于境内交易,逐渐拓展了跨境交易的业务,也因此产生了更多的跨境电商纠纷。在以往,面对跨境电商纠纷时,我国许多企业都采用消极回避的态度,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海外诉讼成本较高等因素,但一昧妥协换来的可能只是更多诉讼案件的发生。因此,我国电商企业需要找到恰当的应对措施,目前,许多人认为社会组织可以在跨境电商纠纷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但至于具体如何运行,仍然存有争议。其实,若想分析社会组织在跨境电商中的作用,首先还是需要对跨境电商的市场结构及市场行为进行分析,再观察跨境电商纠纷中双方的博弈过程,分析出社会组织的行为会如何影响博弈结果,进而推断出社会组织在跨境电商纠纷中的作用。本文从跨境电商的市场结构及行为入手,对比传统市场与电商市场及跨境与非跨境电商的区别,继而尝试推断出社会组织在纠纷中的作用问题。

一、跨境电商的市场行为及风险 

1. 传统市场与电商市场的结构及行为

市场是商品的交易场所,是买卖双方通过相互作用决定物品交易价格和数量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制度的安排。传统市场与电商市场的本质区别还是在于市场结构的不同以及市场结构所引发的市场行为的不同。经济学中依据不同的市场结构特征将市场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以及垄断市场,从完全竞争市场到垄断市场过程的判断其实是以竞争的充分程度为标准,通常有四个参考标准,即市场上买卖双方的数量;市场每一个厂商提供商品的同质程度;资源的流动性;以及信息的掌握程度;在传统的市场中,由于受到地域及市场容量的限制,买卖双方的数量通常是有限的,市场资源的流动也会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做到完全自由的进出市场;由于信息的传播受到外界的限制,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因此传统市场的竞争程度相对较低。而在电商市场中,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对市场容量及地域性的限制,使得更多的买卖双方进入到市场;另一方面,电商市场减少了商户固定成本的投入,使得买卖双方进入市场相比于传统市场更为容易;其次,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及效率,使得买卖双方在获取信息时更为容易,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也较高;由此可以看出,电商市场的竞争程度相对较高,而竞争程度越高意味着社会整体福利越大,因此电商市场可能会成为未来主流的发展方向,事实上,近几年电商市场成为主流导向的趋势也已经愈发明显。

由于受到市场结构的影响,电商的市场行为也逐渐在发生变化。在传统市场上,不论是同业竞争还是跨界竞争,由于受到地域因素和信息传播或市场容量等因素的限制,跨地域竞争往往意味着更多的成本投入,因为商户需要投入更多的广告等成本让消费者更加了解其产品,以便与本地市场进行竞争,但是这种成本投入往往很大,而短期内又很难收回,导致很多商户只能在特定地域进行竞争。由于参与竞争的商家数量是相对有限的,意味着很多市场处于不饱和状态,仍然会有很多的利润空间,因此多数商户会选择在同业市场或者横向市场中继续开发;而且在传统市场上,由于信息传播较为困难,买卖双方交易成本过高与交易风险较大等因素,导致出口贸易难度相对较大,多数商户也会选择停留在境内贸易。但是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竞争行为,打破了原有的地域性和市场容量的限制,又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让信息对消费者更加透明,导致同行业竞争者数量急剧增多,竞争也更加激烈。有研究表明,企业数量对产品价格和生命周期的影响非常显著,10个额外的竞争者平均可能会带来百分之1.5的降价,并且互联网上的竞争极大程度上缩短了产品生命周期。竞争者的大量增多压缩了商户原本的利润空间,也迫使商户不断去投入成本开发新的产品,否则就容易被市场淘汰。面对这种情况,一部分企业选择不断开发新的产品,或者配套产品,在原有领域及周边领域继续发展,但本质上还是在本国市场进行竞争。

2.跨境电商之风险

境内电商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还是源于技术类的风险,最初许多电商都由于黑客的威胁而担心公司内部信息泄露的风险,但随着平台一侧的日益完善,黑客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约束,但随之随而来的是平台本身问题的暴露,平台作为载体在电商交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随着越来越多电商的入驻,平台支付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及评价机制也愈发引起重视,许多学者都对平台的运行机制产生疑问并进行研究。但对于跨境电商来说,除了原有境内电商所面临的风险外,还极有可能面临其他风险,例如跨境的货运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中较难应对的当属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跨境电商首要面临的还是平行进口的争议问题,平行进口的根本问题在于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权利穷竭原则最早源于美国的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经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出售后,权利人对此商品的控制权利便已用尽,其他人便可享有转售等权利。权利穷竭原则更多的是对购买者的保护。而地域性原则是指在一国家或地区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时,只在此国家或地区有效,不延及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地域性原则更多的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以商标权为例,普遍认为商标权利用尽理论分为三种情形,它们分别是国际权利用尽理论、国内权利用尽理论和区域权利用尽理论,采用权利国际穷竭的国家通常是支持平行进口的。

二、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1. 对外应对纠纷作用

社会组织作为群体利益的代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该群体解决外部纠纷问题,例如,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商家进行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家起到了监督作用。再以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可以主动协调其所在行业的产品价格,开展确定最低限价的工作,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均允许社会组织中例如商会、行业协会这样的非企业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反倾销申诉中的提诉人,而实际情况中,行业协会作为提诉人的案件也确实是大多数,因为反倾销申诉书中包含的存在倾销和由此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充分证据应由行业协会组织和有关企业共同协作努力完成;行业协会也可以帮助企业应诉及参与反倾销预警体系的建立,与政府、企业一起构筑反倾销预警体系,在体系中检测国内产业可能会遭受国外产品冲击的损害及影响,发布预警信息等。

2. 对内管控作用 

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可以起到对内管控的作用,在跨境电商进行跨境交易之前,对其产品进行标准化审查,降低出现侵权的可能性,避免过多应对侵权造成的资源浪费。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的掌握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概率,更加准确的判断出是否跨境电商的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违法相关国家的海关规定等。其实社会组织的对内管控作用在实践中已有先例,例如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应该起到对市场监管的作用。同理可以将其对内管控的模式运用到跨境电商中,对电商的产品质量及是否违反目标国家的法律问题作出评估,替我国电商的出口贸易把好第一道关。

若社会组织能够起到较强的对内监管作用,则意味跨境电商在进行跨境交易时已经对自身产品进行过初步评估,电商对产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等问题也有过了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跨境电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让海内外信息更加透明化。在此情况下,电商对其产品会有较强的信心,当这类产品遭遇跨境纠纷时,电商不会轻易选择放弃应诉,而会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对胜率做出更准确的判断,若胜率较高则可以积极应诉,若胜率较低则需要考虑其他解决方法。但不论如何决断,都可以继续依靠社会组织,利用其对外应对纠纷的作用帮助跨境电商解决海外纠纷问题,而随着社会组织的加入,跨境电商与境外商户之间的博弈又会产生新的变化。

三、总结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我国的跨界电商在世界上也愈发活跃,但随之而来的则是面临的诉讼及侵权问题,而面对这些纠纷,一昧的忍让甚至退出市场只能带来更多的纠纷问题,形成恶性循环,所以我国跨境电商应该积极面对纠纷,不能逃避。但考虑到预期成本及收益以及边际利润等问题的制约,盲目的应诉最终只会造成电商本身的亏损,违背了跨境电商扩展海外市场的初衷。目前较为可行的则是合理利用社会组织,将面临相同问题的中小型企业聚集在一起,平摊费用,分担风险,共同应对跨境交易中的纠纷问题。而对于尚未成立社会组织的行业,在面对跨境纠纷时,也应该主动联络相同相似的电商,尽早成立组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