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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是否是传统部门法

黄心悦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 以调节范围和调节方式的法律部门法定位为准则,提出了“行政法说”“经济法说”“社会法说”“独立法律部门法说”等关于社会环境法性质定位的系统理论,这些混乱的性质定位造成了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学术界又基于对传统部门法理论这种混乱的法律属性定位,导致了对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学术界也通过对以往的法论对我国环境法属性确定困局的重新反思,也产生出“边缘法说”“交叉法说”等关于我国环境法属性确定问题的新型理论,这些理论的涌现让传统环境法的性质划分造成了今天的定位焦虑。本文关注“领域法说”提出的“领域法”这一概念,通过讨论环境法的学界定位,为缓解环境法性质划分的地位焦虑提供了一些个人的解决办法,尽可能让环境法的性质划分有了一种理性合适的定位的方法。
关键词: 环境法;法律部门;理论研究;领域法
DOI:10.12721/ccn.2024.15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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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环境领域重合范围大、覆盖领域广以及动态持续发展为特点的环境问题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法理论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完善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立法、环境问题实践、补充环境法教学而开展具有特殊作用价值的领域法应运而生。

一、关于的环境法定位争议及认识

在环境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就仅仅对环境法部门是否具有独立性,学者都存在不同的意见。在环境法学者编著的教科书中首先表明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如金瑞林先生在其主编的《环境法学》指出“在我们国家环境法已经是通常意义上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理念被人们所接受……”。王灿发先生在其所著《环境法学教程》一书中指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辩题的学理和实践所表明,环境法已经拥有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所需要的各项构成要件,学者们已经无法将环境法强塞到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了。”此外,还有一部分环境法学者在论著中指出环境法目前已经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和实际条件。之所以认为目前环境法已经是独立部门法的原因在于“环境法有独立的立法目的,环境法有自己的调整范围,环境法有其他部门法没有涉及到的社会问题,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环境法的出现是因为传统部门法不能涵盖到环境保护社会的权利和诉求,环境法从一开始就与传统部门法有明显较大的不同,在主体、价值、规范、权利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因此导致环境法现在面临一种被传统部门法“孤立”和被传统法学理论体系所排斥。环境法对比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方式来说,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一直是环境法学界研究的极为重要的命题。

因为环境法有较为明显的行政法特点和性质,所以理论界有很多环境法学者予以认可和支持,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法就是属于行政法的一部分。在目前实践中,政府、立法者和司法中一般都将环境法主要观点之一的污染防治法并入到行政法的法律部门。这种实践的广泛应用是因为环境法与行政法在主体、行为、责任和救济等规范上有众多重合的部分。从主体上看,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跟行政法关于环境的规范一样设置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政部门来监管。根据行为表现来看,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定了许多“命令-控制”型的行政管制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行政实体法规定。在责任和救济方式方面,违反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所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应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手段,并且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从程序和实体上来看,我国环境法具有明显的行政法特点。

二、环境法是领域法的研究

将环境法定位为领域法,是对新兴法学科和当下实践的积极回应与重要创新,不仅通讯录环境法学理论与环境法律实践与时俱进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更有利于积极解决当前时代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将环境法定位为领域法,是跳出当前环境法研究“内卷”理论和实践,为解决环境法定位和属性问题贡献出了一个合理有效的法学理论。领域法说从整体性、重合性等自身特点分析和解决多当下日益复杂环境问题,不再一味坚持从传统部门法研究中找到答案,而在新兴领域法研究的指导下规范设计和协同与实际相匹配的环境领域法律规范,能有效解决传统部门对环境法力所不及的角度和限制,满足生态文明政策下的治国需要和时代回应。

在经久不衰的传统部门法理论影响下,新兴的环境法可能会面临身份不清晰、地位不明确、资源不充分的尴尬境地。环境法作为近些年产生、发展出来的法律领域,与传统部门法存在很大的时代背景差异。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现象和环境法律问题或是错综复杂的,不仅有法律的规律,还有自然的规律,明显不适合用传统部门法一贯思维划分成传统部门法的一部分。如果简单地将环境法划分成传统部门法的一部分,不能完整呈现出环境法律的独特之处。环境法是领域法的定位,既与哲学上认知世界、改造世界的客观规律相契合,是对传统部门法理论的承袭和创新,又能更契合实际地指导环境法律体系科学的构造,将非常明显地增强环境法在国家环境治理中的实际功效。

三、结束语

将环境法定位成领域法的范畴,结合领域法的方法论对环境法的核心问题和法律体系进行展开,能得出全面、系统的研究理论,并有效回应并解决当下环境问题。这样的定位才能在环境法学理论上自圆其说、实践上顺理成章,部门法和领域法共同构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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