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微型核反应堆,开展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应用市场,要开展分堆型分阶段有针对性的研究,涉及到微堆项目的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及时纳入法规标准体系;同时,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这是我国核安全监管工作的惯用的指导思想。
目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第一,现行核安全法律法规是以压水堆为主制定的不能完全适用于微堆的监督活动,因此开展核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重要的一步;第二是微堆的很多堆型还处于不成熟的设计,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因此面临着技术方面的难题要攻克;第三由于还有技术难关需要攻克,可以预见与监管部门的对话与辩论是微堆核安全许可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第四,微堆的应用情况,由于分布地区所属的领域不同,存在许多要匹配和探讨的问题,如陆上和海上监管,民用和军用路线的差异,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面临的问题会变成今后要面临的挑战,正如我们核安全监管人员主要是以压水堆为目标,对于微堆技术的理解/安全标准/特殊工艺的认知不够/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都是微堆核安全监管要面临的挑战;然而,潜在的应用方面如偏远山区岛屿,无人值守的地方,核材料的安保又是一大挑战;此外,刚才提及的微堆技术问题也是要面临的技术挑战。
我国的核安全监管程序,我国核安全监管程序分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管理体系总论,第二层级是体系的工作指南核技术管理大纲,第三层级是对第二层级的细化,给出具体的工作方法核实施程序以及审评大纲和程序等。这样,我们要根据研发和市场的分析,对监管程序进行适应性的补充,完善微堆的核安全监管。
从我国目前的反应堆监管来看,许多现场许可条件已经涵盖了制造过程,现场许可证持有人负责在制造过程中满足法规要求,和质量检验标准,并对运行的核设施承担责任;如果微堆在现有厂址上建造,只要满足厂址的监督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承担运行职责即可;如果部署在核设施之外的地区,会对监管造成不便;若是部署在大型商圈,可能造成公众舆论;这样在许可厂址之外,就需要明确定义责任。
根据科学理论和工程实践,制定监管措施时,可以公开进行磋商和研讨,有助于确立监管的立场,通过与监管的合作,参加国内国外讨论,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这样,初步的思路是可以将不同的问题分成不同的类别,第一类是技术成熟并经过验证的,现有要求和指南已经解决的问题;第二类是要在许可前待解决和澄清的问题;第三类是要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大量的监管分析,了解潜在的风险和缓解方法。
微堆的技术有些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还需建立一套风险指引的监管框架体系;微堆的工程经验有限,在核安全审评过程中,要进行多轮对话与辩论,需要进一步分析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包括核能发展政策以及行业发展构成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