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查作为核电厂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重要环节,用于全面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情况。实践证明,监查在核电厂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进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建造和运行机组的逐渐增多,同一个核电厂营运单位管理的核电机组处于不同状态已变为常态,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核电厂的工程建设或运行中,反应堆型种类也在不断增加,而质保职能人员数量和能力有限。因此,在核电厂质量保证体系运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管理性问题,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水平也有待提升。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改进监查的方法,提升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水平,进而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进。
本文基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成果,结合我国法规导则的要求,根据核电厂所处工程阶段的不同,从监查人员能力提升、监查频度的改进以及加强联合外部监查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质保监查改进策略。
一、国内监查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1.监查实施的现状
目前,国内核电厂按照上述要求,以一定频度开展内部的监查以及对供方开展外部监查,其所参照的法规导则要求见表1。内部监查通常以部门为单位开展;外部监查通常以公司为单位开展。对所有单位开展监查的频度通常是一年或两年一次,这与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对核安全的重要性相关。在必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将开展对年度监查计划的审查和修订工作。
2.监查实施的问题
第一,监查队伍的能力有待提升。核电厂涉及专业繁多,监查工作要求监查人员既要掌握质量保证的专业知识,又要对核电厂的各个专业,尤其是即将开展监查的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有所了解,还应具备一定的核电厂工作经验。此外,在核电厂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大多数不具备质量保证的专业背景。上述原因导致我国核电厂监查人员的监查能力有所不足,监查人员匮乏。
第二,监查频度灵活性不足。目前,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供应商对固定的领域一般还是进行固定频率的监查,这样的监查频度管理不是以绩效为前提的。因此,无论被监查单位的质量保证工作实施情况如何,都不会提高或降低监查的频率。这种情况将使得对质量保证薄弱的环节验证不足,同时在质量保证工作实施情况良好的领域浪费了人力和时间,无法很好地适应目前国内核电厂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现状。
第三,对联合外部监查后续行动的控制相对薄弱。近几年,为实现资源集约化,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引入了新的监查模式,即对同时向多个核电厂提供物项或服务的供应商,采取多个核电厂营运单位联合对该供应商进行监查的方法,验证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情况。这种监查通常由核电集团下属的某一个公司组织,各核电厂营运单位派专业人员参加。在完成监查后,通常由牵头公司与被监查单位接口,监查人员无法与被监查单位直接沟通。
此外,部分组织开展联合外部监查工作的公司不是核电厂营运单位,它们既不对核电厂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与被监查单位间也没有合同关系。这造成了在后续行动的跟踪过程中,出现诸多不便,多次出现纠正行动的答复和实施不及时,监查人员无法较好地开展对纠正行动的验证工作,许多纠正行动未经过充分验证即关闭等问题。
二、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策略
1.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有效提升监查人员能力水平
对于包括主监查员和监查员在内的监查人员,国内外已有相关规范,规定了这些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资格考核的方法。建议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研究,根据监查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不同,制定分级的监查人员培训考核体系,以更合理的方法选拔和培养质保监查人员。根据监查人员的学历、质保专业工作经验、核电其他专业工作经验,将人员分为8类,以大学本科以下学历、无质保专业工作经验、无核电其他专业工作经验为基准,将培训按照质保专业培训和核电厂工程培训两
类进行培训课时的制定,随着学历、质保专业工作经验和核电其他专业工作经验的提高,对两类培训的学时进行相应的减少。建议各核电企业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渠道,充分利用外部平台开展培训,通过培训等效的方法,与自身的培训考核体系进行对标,在有限的条件下,有效提升监查人员能力。此外,建议各核电企业考虑建立更有效的激励制度,吸引更多人才加入体系监查队伍中。
2.引入更为科学的方法控制监查的频度
我国的《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提出了针对调试阶段和运行阶段需以较大频度开展监查的项目和监查的内容。
第一,合理运用宽限期。在执行计划的监查和每年对供应商绩效的评估时,可以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如90天。对于监查晚于计划时间而在宽限期内执行的情况,下一次执行监查仍要基于原来计划的日期执行;对于监查早于计划时间执行的情况,下一次执行监查要基于之前的监查实际实施的日期而非原来计划的日期执行。
第二,关于内部监查频度的改进。除存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安排:对于未投入运行的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建议每年(每12个月)至少对所有适用的质保要素执行一次内部监查;对于投入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工程、建造、采购、运行、维护、辐射防护、化学和安全等各领域,建议至少两年执行一次适用的质保要素的监查;对于核电厂的供应商,建议每年至少执行一次对适用的质保要素的内部监查,如果整个活动阶段时间少于一次监查的时间间隔,那么在该活动阶段至少执行一次内部监查。
3.加强联合外部监查的管理
联合外部监查相对于其他监查,实现了资源的优化和信息共享,但是监查的实施存在责权利不对等和后续行动管理薄弱等问题。
第一,关于联合外部监查的组织,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出于对自身承担责任的考虑,营运单位在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时,具有更强的责任感。同时营运单位与部分供应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的约定赋予了营运单位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验证的权力。因此,建议在开展联合外部监查时,由各核电厂营运单位轮流作为牵头方,组织开展联合外部监查,并将监查结果与其他单位共享。
第二,关于联合外部监查后续行动的管理,建议营运单位在与供应商的合同签订阶段,通过合同约束加强对可能采取的联合外部监查后续行动的管理,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对监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答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并提交用以验证纠正行动实施情况的材料。在对联合外部监查发现问题进行验证的过程中,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现场验证,以确保纠正行动的实施满足相关的要求。
结语
本文分析了国内核电厂监查实施的现状,并梳理了主要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监查人员能力提升、监查频度控制和联合外部监查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的建议,为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供应商在现有的人力资源条件下,更有效地开展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独立验证,进而实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改进,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周红英,金望明.核电厂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评价方法研究
[J].科技创新导报,2014(24)
[2]王冶.核电厂联合质保监查实践及意义[J].核标准计量与质量,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