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且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实现网络的规范化管理,网络实名制得以推广,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范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行,并且便于侵权行为的确认,但也带来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人们的个人信息存在被非法搜集、侵害的风险,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
1网络实名制及隐私权概述
1.1网络实名制的概念
网络实名制,指的是人们在进行网上活动时,其个人身份信息与网络身份相统一,以此加强网络管理,规范人们的网上行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网络实名制的逐步推行,可以对日益增加的网络用户起到重要的保护、引导作用,尤其可以保护青少年免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但是,如何有效保护网民的隐私权,也存在较大的争议[1]。
1.2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分析
网络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基于网络时代背景下衍生出的新概念,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可知,网络隐私权不属于法律行业的专有术语。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隐私权将以网络作为自身发展载体,并在隐私权的基础上进行延伸以及扩张,成为供给众多学者们进行相关研究的新领域。通过学者们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不断研究,最终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概念形成多种观点,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在严格意义上讲,传统隐私权与如今衍生的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并无明显的区别,无需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重新定义。其二,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可保证我国公民在互联网中享有的特殊权利,若我国公民在互联网中遭受侵犯,可通过网络隐私权进行申诉,该概念的提出为网络隐私权提出一定限制范围。
2网络视域下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
2.1民法体系内未将网络隐私权作为原权利进行规定
我国当前民法针对网络隐私权无针对性保护措施,该现象造成我国公民在网络环境中遭受权益的侵害时,我国相关法律无法针对该现象进行权利性质的界定,从而无法实行有效的救济措施,除此之外,民法体系内无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对于互联网行业以及网络环境的稳定运行将构成一定的损害。数据化时代人与人之间主要通过网络空间内存在的信息进行资源共享,成为交易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民法针对网络隐私权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体系,造成不法商家通过非法行为进行数据交易,该现象尚未出现明显停止现象[2]。
2.2民法中关于隐私权并没有针对性的保护方式
在当前的民法中,主要是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内进行管理,有关隐私权仍然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方式,这显然不利于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首先,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当用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这不仅会危害到个人的信息安全,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其次,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很多的个人信息都在无意中传播到了网络上,由于现行法律下还未对个人信息的传递进行有效的立法保护,这就给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创造了机会,他们会利用网络漏洞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加以利用,以谋取经济利益,且在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下,这种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遏制。
2.3对隐私权保护方式不够健全
当前来说,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方式上还存在过于单一的情况,对于侵权行为的后果缺乏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保护措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也就无法对用户的隐私进行持续性的保护。目前,在遭遇个人信息的侵害时,一方面是要求即刻停止侵害,另一方面是对精神方面的损害进行赔偿。而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隐私权的价值属性日益凸显,当遭遇个人信息的侵害时,必须对财产方面的损失予以足够的重视。此外,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常常造成双方在利益层面的失衡。尽管现行法律对窃取个人信息并予以牟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那些处于监管漏洞下的合法性数据交流还存在着隐私泄露的风险,必须针对这些情况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3]。
2.4缺乏明确性隐私权的保护请求依据和规范
网络时代背景下人们针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越来越重视,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仍存在一定缺陷,部分法律法规中仅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简单阐述,无明确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若公民在网络环境中权利主体遭受一定损害时,针对公民的利益以及义务协调层面将无明确制度进行权利保护,该现象将造成权利主体遭受侵犯时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网络隐私在类型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针对权利进行规范时,将造成一定困难,具有较强的挑战性。
3完善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措施
3.1提高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
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交流时,必须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随时随地都在与网络建立联系,也可以说个人信息随时都暴露在网络当中,如不注意对自身信息的保护,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给自身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人们必须养成一个好的上网习惯,进一步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自己的电脑等网络终端,要及时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等,并定期清理上网痕迹,特别是登录名、密码等关键信息,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4]。
3.2明确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为改善我国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将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制定与修改,在一定意义上可促进网络时代的发展。通过研究发现,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同时,应针对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授予,通过确立明确抗辩权的方式维持双方权利的平衡。通过对违法性阻却事由进行分析可知,我国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当事人同意、促进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已经公开等事由。
3.3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
网络实名制下,对于人们隐私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行业内应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并不断加强自我约束。目前,国外对此主要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一是,对网络隐私进行认证;二是,提出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对此,国内的互联网行业应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同时,还要对运营商的行为进行规范,除了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络服务外,在网络实名制逐步推行的当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3.4细化侵权责任救济方式
我国当前法律针对隐私权的救济方式无法适应现有网络环境的飞速发展,因此,应针对侵权责任救济方式进行全面细化,针对被侵犯者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禁止通过精神状态进行推断,除此之外,应根据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恶性程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判定。通常状态下侵权人的主观目的恶性程度可分为获取经济利益型以及非获取经济利益型,而精神损害程度可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3种类型,应将其进行充分结合并加以判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普通惩罚措施已经无法制止不法分子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针对惩罚赔偿进行合理规划,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以此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5增加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条例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且会在无意中涉及人们的隐私信息。为了对网络隐私进行可靠的保护,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增加相应的保护条例,而这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涉及用户的隐私信息时,运营商应具备告知的义务,这主要指的是对用户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时,应予以告知并保证不被私自挪作他用,对信息的涉及范围也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使用时要进行风险方面的评估。其次,还要对隐私信息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张。除了包括明确的个人信息、个人网络活动等外,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做到与时俱进,对其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延伸[5]。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们的隐私安全构成威胁。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进行购物,为保证我国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安全,将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研究,以此应对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
参考文献
[1]王世奇.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9(33):5-6.
[2]王丹.网络环境下社会管理中金融的隐私权保护路径[J].今日财富,2019(13):31.
[3]朱箭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33):244-245.
[4]万登.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研究与分析[J].法制博览,2018(31):264.
[5]裴孙英.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之构想[J].法制博览,2018(19):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