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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潘悦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传承人的智力成果是非遗传承的核心要素,其中传承人是非遗成果的创造者,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创新性的智力成果也为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灵魂。随着2023年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的召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几乎没有提及。因此,本文根据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提出对非遗传承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保障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传承人“寒了心”。以充分发挥非遗传承人的创造性精神,使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
关键词: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
DOI:10.12721/ccn.2023.15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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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突出黑龙江民族、地域文化特色、代表性及与众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的特点,同时又拥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史。根据黑龙江省非遗项目名录统计,黑龙江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共计60个,黑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共513个,其中民间文学类共35项;传统音乐类29项;传统舞蹈类43项;传统戏曲7项;曲艺31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31个项目;传统美术类96项;传统技艺143个项目;传统医药28项;民俗70项。截至2022年12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计614人。黑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省13个城市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已公布的非遗名录来看,南部城市的代表性较强,主要集中在哈尔滨、牡丹江市。对于非遗的保护单位有政府、企业、协会、高校以及博物馆等。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召开2023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会议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同发展,有力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为新时代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一、非遗传承中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是一代代劳动集体的集体智慧和劳动成果。作为一种在时代转型过程中进行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的一种社会公有财产,应当在公共领域界定其所有权归属,并在此基础上对传承者的个人智力投入予以保障。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一)非遗传承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传统”并不意味着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活力的、具有动力的文化物质。非遗是无法被强行固化和保存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一直处于“活体”和“活态”的保护之下,如果传承人越来越少,甚至导致后继无人,那么它们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继承和发展,只能逐渐消失。要想让非物质文化得以延续,必须要增强活力,必须通过不断地向其灌输与之相适应的新时代创新与思想。因此,对于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有效地保障其智力成果的价值,为鼓励更多的传承人积极地创新发展各类非遗智力成果打下夯实基础。

(二)符合社会公众对传承人智力成果的认可

非遗传承人经过长时间的传承与研究,所创造出非遗智力成果,使得非遗文化的传承注入新的精髓。而要把它发扬下去,除了需要刻苦钻研,勇于开拓,还需要具有行业的代表性以及影响力还需社会大众对于他们的智力成果表示出了更高的认可和评价,才会大大促进非遗传承人对非遗的创新与发展,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被别人歪曲、误用,实现对于社会福利的促进以及民间文化的发展。

三、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问题

从对非遗遗产的调查与资料查阅、对非遗传承人的调查、对非遗传承人的访谈记录等方面,黑龙江省非遗传承人的发展仍有如下问题。

(一)对非遗保护的主体繁多复杂

黑龙江省非遗“保护单位”存在着众多错综复杂、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黑龙江省的非遗名录中有明确的类别,例如传统技艺与传统舞蹈等,项目下有具体的名称,如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和望奎皮影戏等。而具体项目的保护单位则有不同的性质,有些是国家内部机关(如“管理办公室”),有些是机关(如“艺术馆、博物馆”),有些是行业组织(如“各种协会”),有些是公司(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些是高校(如“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由于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遭受损害时,其所承担的责任与权利均不明确。

(二)非遗传承人智力成果挖掘不充分

黑龙江省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大,存在着代表性、群体集中等问题。黑龙江省拥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黑龙江省人口地域特色来说,许多偏远地区的非遗项目与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更具有特色与代表性,那里有着更多的非遗传承人,但是由于地处偏僻,省级以上的非遗类产品展示与大赛,对于老一辈的非遗传承人来说根本无从知晓,信息的时效性相对滞后,信息的获取途往往单一,这就导致较多有特色有代表性的非遗未被纳入保护,使得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埋没,仅被欣赏在田野乡村。

(三)非遗传承的发展动力不足

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发展的动力不足,传承人缺乏“新鲜血液”的注入。我国逐渐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到着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至今已取得较好的成绩。但对于非遗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保护层面,缺乏对于非遗传承人本身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以传承人的培养与持续是对非遗传承人一代代传承与创新的动力源泉。自2016年,国家级传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级传承人337名(其中17人已去世)。对于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前提来说,更有需要有人传承,黑龙江省的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的创新动力明显不足。

(四)传统技艺所有权归属难以确认

老字号一般指的是产品丰富、技术丰富、服务丰富、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具有深刻的人文底蕴,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拥有良好口碑。黑龙江省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标众多,但在老字号的商标权的纠纷下,正宗的传统技艺真假难以确认。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时期,许多百姓口中,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商标权存在被抢先注册的窘境。商标的落脚点是用以证明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产业化与商业化、经济价值的相关联的时代,商标对于老字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智力成果来说,就是这一张“身份证”。究竟谁是正宗老字号?导致许多真正的具有特色代表性的非遗未被纳入保护,更何谈在保护中进行创新?该怎么去维护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成了难题。

(五)对非遗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根据相关调查以及新闻报道显示,无论是社会大众,甚至是非遗传承本人,黑龙江省人民群众对其非遗文化遗产的认识尚属空白,对于智力成果的知产保护至今尚属模糊。对于黑龙江省的朴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他们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仅仅是一件艺术品而已,对于产业化的非遗智力成果,并不知如何正当维权,向谁维权。同时,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对于非遗传承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放在如今非遗保护的重点之中,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文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2015年至今仅有5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的保护的相关法规更少。

四、黑龙江省非遗传承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在不断变迁的新时代中国,新龙江下,非遗也随着时代的脚步在传承的同时不断发展与创新,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国家,在明确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与基础上,对于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进行法律保护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保护单位体系

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牵头的更为细致和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并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黑龙江省的非遗产传承人的智力成果保护由政府牵头,机关、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个体户作为后备力量,发挥其各自作用。政府完善相关的政策体系,进行人口普查和统计,建立一个一个确定和管理的平台。设立相应的非遗文件,使其具有“物质性地保护”的功能,使得非遗传承人在创新传承中明确知道自身应受保护的权利。然后以保护单位为纽带,对非遗项目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内容进行界定,明确有公共文化遗产特征的遗产,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非遗作保护性记录,在明确非遗内容的基础上对非遗项目的核心内容与非遗传承人及传承代表自有权利内容划清各自的权利界限。加大媒体宣传力度,组织各种公益性的宣传报道,积极收集并鼓励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创新并予以展示宣传,给予其物质与精神上的肯定,并且设置专栏对非遗传承人的技艺及智力成果进行专访,拍摄纪录片,使得非遗传承人在传承中创新的成果走出家门,走向世界。同时,政府与高校联手,定期举办讲座和展览,邀请非遗传承人当面展示非遗技巧,从而吸引更多青年人加入到非遗传承人的队伍当中。

(二)尊重习惯并灵活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尊重习惯、灵活保护。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其中,省级民族的非遗保护在全国的55%以上。因此,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要考虑到民俗习惯的应用。运用“保留其本性与新时代融合保护”的理念来对非遗传承人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尊重习惯习俗,非遗传承人按照传统方式进行智力成果的创新的同时,保持其精神内涵,鼓励融入时代特色。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省级非遗工作机构发起了“抗击疫情,非遗人在行动”的工作,近千件作品展抗疫精神,以艺战“疫”,全省的非遗传承人用作品传递抗议决心与希望,展现出龙江人抗议决心与必胜信心同时又将非遗传承人智力成果取得最大的价值意义,引发公众对非遗传承的认识与保护意识,使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得到灵活保护。

(四)加强司法保护

加强对非遗传承中的智力成果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对应有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更需要提高非遗传承人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立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让专业人士分析与普及,更是需要走进平常百姓家中。黑龙江省具有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就需要投入更多专业人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与维权进行普及,只有提高民众对非遗传承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才能为非遗传承人制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着内在关联和共同之处,即两者都是无形性、地域性、可复制性等。完善相关政策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并且设立专门为非遗传承人维权部门,保护非遗传承与创新,不仅仅是时代要求,更是我国特色。因此,保护单位要承担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帮助非遗传承人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权的责任。只有政策制度体系和相关实体部门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让非遗传承人的智力成果得到双重保障。

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非遗传承人以其特有的智慧奉献赋予了其时代特色,因此,应将其纳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其提供合法的法律保障,并完善符合黑龙江省地域特色的专门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非遗传承人其特有的智慧成果。这将不仅仅是对非遗遗产的保护,更是有助于明确有关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其真正得以创新和传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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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官方网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http://fy3.1788.cn/c/mingluxiangmu.html,访问时间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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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悦(1995-),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