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们不但要追求更好的物质条件,更要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民法典》随之发布并正式实施。众多的民法学学者为我国民法学的分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发表一系列的学术论文。
一、网络时代民法价值理念的变迁
(一)安全是民法所应追求的主要和基础性价值
在《民事诉讼法》中,“安全”的价值通常处于附属或衍生的状态,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中(例如,商业法律中),它的作用更为突出。网络对民事法律的价值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得其在网络时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基本的意义。互联网的虚拟特性使其呈现出与真实的社会背景迥异的特点,同时,也为违法或违法的犯罪活动创造了良好的隐藏条件。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攻击、截取信息、盗窃财产、非法进入信息库等方式,实行网络犯罪或侵权行为,而这些犯罪活动往往要比线下犯罪更加不易被察觉和防范。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给防范、发现和打击非法的网络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难度,降低使用网络实施非法犯罪或侵权的风险;同时,此类犯罪或侵权行为的低风险、低成本特性,也将促使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从事非法活动或侵权活动,不利于维护互联网的安全。
(二)为民事主体提供更加方便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
互联网正如它的名字一样,是相互联接的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的开放特性,使互联网不受地理位置和时间的约束,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在互联网上与他人进行各种必要的信息交换和各种活动,为人们创造无限的空间;网络的开放性也让人们获取了大量的资讯,为自身创造更为优越的物质条件。因此,互联网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互联网为人们的信息交换与公民活动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畅游,尽情地享受互联网的开放性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因而,互联网为实现《民法典》的价值创造了发展的空间,也为公民全面实现其个人的权利带来了便利和提供了可靠的工具。
二、网络时代民事法律在民事交易方面的问题
(一)网络时代民法中的交易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开放性、技术性和虚拟性,使其在网络民事行为中的交易安全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信用安全包括信用安全、交付方式安全和信息安全。在法律层面,公民的诚信是对义务的履行与清偿能力的判断与依靠。信贷安全问题实质上是交易主体的信誉和债务偿还能力,目前的主流民事交易都是基于双方的相互考察和交往,在经过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后,形成一种基于信任关系的交易。这样的方式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却能在确保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即便发生违约或者信誉问题,也更易于通过民事诉讼来化解。但在当前的法制背景下,支付安全、信用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较突出的问题。在信息安全领域,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特性,使得在法律仲裁、司法纠纷等领域中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表现在诚信方面,也反映在信息交流和交易认证方面。
(二)网络时代民法中交易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要想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要有一个准确的数据,准确地记录下所有的交易信息,特别是在交易发生的时候,IP的位置都要有固定的记录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的效率,更好地利用各种技术来提升网络支付的效率。一个国家的法治就如同自己的母语一样,所以它的准确性较关键。许多学者认为,要淡化法的重要性,应以“类型化”代替“个人化”来达到法治化的目的。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增强了准确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模糊的情况。哈特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他对法的定义和定义的模糊性进行了论述,他指出,法的模糊是因为语言“空缺结构”的固有缺点,但却无法用适当的方式来解决。哈特没有把法的模糊化——“不存在”视为一种概念,而是主张“空缺结构”赋予审判者在执行审判时的自主裁量的余地,这为制定司法决定提供了依据。
三、网络时代民法方法论的新动向
互联网所具有的独特性,对现有的民法方法论具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互联网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还对以形式逻辑推断与概念法学为主的方法论提出了挑战,促使法学运动的兴起。特别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其中的地位与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第一,互联网对于民事法律最直观的作用,在于可以极大地改善人们在民事法律学习上的认知,进而转变“演绎法”的理论依据,并为归纳方法在民事法律方法中的更方便、更普遍的应用创造有利的环境。从主观角度来讲,尽管是基于观念法律和理性主义的认知理论;但就客观现实而言,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经验。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前,要从海量的法律资源和法律文献中寻找知识客体是较难的;从业人员常常用从已知事物中,推断出不知道的事物,认为这个推论的结果是可靠的。事实上,逻辑的观念只与形式化原则有关,也就是与其效力不受特定用途范畴影响的原则。若以这一观点作为依据,则可以对某种特定的法律逻辑进行质疑。法逻辑学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将一般的逻辑思维应用于法学与法理学。这样一种狭窄的法学逻辑性,就是将法学及其论证的形式化构造与其内涵要素相分离,造成法学论证从本质上贬低为形式化构造的企图。因法律逻辑与其规范系统之间存在着差异,法学构建不是一个符合命题的问题,这样的逻辑思维方式,基于直观认识而不能进行操作,可信度并不能使人信服,也不能使人受到考验。特别是在假设的基础上,如果假设不是真实的,逻辑推断就会出现偏差。
第二,互联网为法律理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也为我国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进入20世纪以来,观念法学和逻辑推理的限制,出现了以主义法学、利益法学和科学法学为代表的法学运动。在“法律”运动中,人们对“概念法律”“形式理性”等理论进行了多方面的争论。在“两种理论”的指导下,“两种理论”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20世纪初,基于观念法律的“潘德克吞式民法”还能应付相对简单、封闭、稳定的“无资讯”社会生活,但随着21世纪的到来,随着互联网环境开始复杂性、开放性和多元化,将导致基于理性和观念法律的成文民法典的没落。与此对应,也唯有多元化的“法”理论,才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社会民事生活的客观需求。他们有的注重“法之宗旨”,有的提倡在现实生活中对“活”着的法进行探索,以弥补成文法中成文法的缺陷,有的则主张“利益权衡”为法的基础。
四、结束语
法理学历经了两千余年的发展变迁,至今其有关的理论早已形成众多的学说,其词汇量和理论价值值得人们称道。大部分的法学理论都是非常复杂的,都没有对法学的概念进行真正的阐释,一些理论都是模糊不清的。因此,本文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从民法理论价值传递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论述和分析,以期为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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