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科幻电影《普罗米修斯》中有一个经典桥段,故事主人公对着一台机器人说出受伤类型和状况,或者在屏幕上手动选择相应的选项,就可以躺在手术台上接受一台不需要任何医护人员参与的外科手术。这一幻想于1992年一台名为RoBoDoc的骨科手术机器人成为现实。随着人工智能的产业化与市场化,其与医疗事业的交叉已然成为社会的焦点。人工智能在医疗诊断、数据统计、健康检测等方面都展示出了广阔的应用光景。截止到2023年,天玑系列骨科机器人手术量已经突破了3万例,提高诊疗效率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侵权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产生的新问题还未完善,学术界对此观点不一,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必然会阻碍人工智能在我国医疗领域的发展。
二、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困境
(一)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适用困境。
随着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两种主要情形下的责任问题,即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然而,随着 AI 适用领域法的不断扩大,司法人员在试图将此类案件纳入现行侵权法律框架内时,面临的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因法律条文的滞后甚至空白导致的无法直接适用或者无法选择的问题。
(二)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事实认定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在事实认定之后进行的逻辑推理,事实的差异导致了因果关系的认定差异。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不透明性导致由其引发的事故原因难以查明。同时,人工智能自主学习的特点决定了损害发生后的人工智能系统仍在不断地进行规则重整与数据输入后的学习,无法对损害发生时的客观情况进行还原。另一方面,在传统医疗损害纠纷中,法院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对违法医疗行为的存在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但是,在实务中,我国的医疗鉴定机构通常是司法鉴定机构如法医机构或医学会,这两者均不具有对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鉴定能力。因此,法院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难上加难。此外,在产品存在瑕疵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共同对患者造成伤害,此时需要考虑多种原因之间的关系、每个原因对损害结果产生的贡献、以及医护人员随后的过错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消除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影响。
三、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综合运用现有的法律归责原则
在人工智能发展的现阶段,解决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可以采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两种模式。将来随着人工智能的进阶发展,其自主决策能力和深度学习能力的提升,可能会在超级算法和深度学习技术的深度应用下,人工智能产生具有独立自主意识,产生的损害可能无法预测,造成无法界定相关承担主体。并且,对于非人为性的损害给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可能。适用产品责任制度能够兼顾保护受害者权益和追究生产者责任,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医疗人工智能通常是作为医生的助手出现,尚未达到拥有自主自由意志的智能程度,更多表现为一种工具手段。如果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人工智能进行诊疗活动,而患者仍受到损害,此时医务人员尽到了注意义务。医疗人工智能的行为是按照自身操作系统运行,但作为辅助医生完成诊疗活动的工具来说,其行为仍要受到人的干预。总之,当使用者违反相关义务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包括未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医疗人工智能、未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维护、未保护患者的隐私等。
因产品缺陷和使用机构过失共同导致的侵权,可以根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对方追偿的,可以首先进行原因力的分配,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再分别适用关于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如果导致侵权的原因难以评估,则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关于共同危险的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应该排除最近规则的适用,也就是说,患者不得事先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赔付,可以选择对生产者,或者对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一起提出进行损害赔偿。从风险利益一致性的观点来看,医疗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已经通过销售交易获得了充分的利润。因此,在产品被出售后所产生的责任,可以通过增加销售价格的方式来转移部分成本。直到它被淘汰前,医疗人工智能对医院的利用价值一直都在持续,并没有达到一个临界点。因此,生产者必须承受与其收入相当的风险。
(二)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1.违法行为认定
在形成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时,不仅要求实施某些行为,而且还要求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是不法的。违法行为的成立除了侵害他人权利致使权利受损害之外还得满足不合法的条件。在医疗人工智能介入诊疗过程时,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医师的监督复查义务。医疗人工智能在治疗和诊断中的应用能够提高诊疗的精准度和效率,但也有一定的几率误诊,作出不正确的诊断结果。如果人类医生未履行监督和复查义务,直接听从医疗人工智能的建议,则可能由于采取不准确的治疗措施而使患者受到损害。因此人类医生未充分尽到监督复查义务是造成医疗人工智能诊断过失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认定
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的人身性、财产性损失,是指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由于错误的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或者损害的客观事实。首先在人身权益方面,如果医疗人工智能在诊疗中出现误诊,从而使医生做出了不恰当的处理,致使患者生理健康受损甚至生命丧失,或者因不适当的治疗方案导致患者的精神遭受痛苦等损害事实。其次在财产权利方面,患者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致使其自身的财产因此而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直接损失的具体体现为:由于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直接造成患者的物理身体遭到损害,对其进行支付从而引起的损失。间接损失体现在因医疗人工智能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导致患者无法正常工作,从而造成实际收入的损失。
(三)医疗人工智能侵权救济制度
首先,国家应当建议相应的监管和登记机构,确保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其次,通过引入国家先行赔偿机制,实现风险的社会化,鼓舞医疗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最后,通过构建强制保险制度,为人工智能提供财产基础,使其能够为其诊疗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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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怡(2002-),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