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垄断市场规制的现状
数据垄断必然会使市场经济秩序变得混乱,我国的《反垄断法》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关于垄断和垄断行为方面。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当代在中国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方式。不合理使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经营者联合,排除其他企业,限制其他企业发展,限制竞争的效果。具体而言,体现在《反垄断法》第六条的法条,经营者不得随意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达到干扰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目的。第13条和第20条也同样规定了垄断协议。当然,目前经营数据垄断的公司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监管。数据垄断企业缺乏消费者选择权和不公平待遇,这也必然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使得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能得到保障。但是,数据垄断不同于其他市场垄断,这就导致了在使用上述条款时无法监管的问题。针对数据垄断问题,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数据行业和数据垄断进行规范,导致我国目前数据垄断监管存在空白。
在2019年9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和《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暂行规定》,这些法规中《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垄断协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中新技术的情况进行了特别的说明。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暂行规定》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作出了多种法定规定。在第15条中,还首次提到了互联网大数据企业的双边市场,这对数据垄断的市场监管具有趋势性意义。
二.我国数据垄断市场规制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2.1现行的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了达到规范数据垄断行为的目的,仅针对数据垄断本身设计反垄断法律可能还不够。首先,有必要解决数据垄断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数据本身的所有权和状态。 当前的竞争法规缺乏对大数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大数据垄断和互联网巨头主导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权利常常容易受到侵犯。数据与个人信息,隐私和其他与人格相关的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
2.2专门的大数据的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已经出台的现行法律都作出了规定,规定都严格的表现出对互联网企业传统垄断行为严格要求,然而,针对数据垄断的独特性制度设计没有出台专门规则,还未建立与调整数据垄断行为相匹配的的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本身的更新较为落后,当前大数据的发展迅速,我国现行的法规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竞争法框架下的互联网企业发垄断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现行的法规在很多情况下适用不太理想,必须经过反复的适用解释。对于针对性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仅局限于对传统经济领域的法律解释,而补充的法律规定在应用中仍然滞后。
2.3监管技术障碍突出
在解决数据垄断问题的道路上,监管系统存在很大问题,监管技术的问题更加值得突破。互联网中虚拟资源产生的数据监管难度大,所以使用数据跟踪和监视相关公司的行为对监管部门的技术要求十分严苛。但是,这些互联网公司自身拥有最新的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在这一领域,政府与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监管较为吃力。政府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但是要迫使他们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高级算法非常困难。
三.加强数据垄断市场规制的法律对策
3.1修改现行实施的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公司在使用相关数据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数据使用方面,积极的履行说明义务和权利。消费者在使用其服务或产品时,应积极告知消费者在这些方面收集和使用的数据,数据收集不应是强制性的,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限制数据收集的方式,包括数据收集的类型和范围。在不提供数据采集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能够删除已采集的数据,对数据中断应当设定时间限制,不得中断或强行中断服务的正常使用和获取。限制网络公司使用数据的能力,可以有效防止其形成大数据垄断,减少数据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其钻空子。
3.2制定关于大数据的专门法律法规
出台数据领域存在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大数据交易法》、《大数据算法工程产业法规》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大企业的不同情况设置适当的数据属性并保护数据权利。数据生命周期在不同时间段内,确定数据权利的创建,传输,暂停和删除,并减少由于滥用而引起的数据泄漏的可能性,法律定义了大数据的概念,产权和交易原则的所有权,行业标准和通过分析对国家和行业的参考和限制,阐明了执法的作用和职责,并了解了执法的内容。
3.3重视监管技术建设
重要的是制度和技术的一体化发展。基于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垄断事件的频出,当下的制度就算再完善,也必须有严格的监管和整治才能继续。互联网行业的监控,只有在系统和技术的同步调整和改进下,才能实现对数据垄断行为的严格真实的监管,因此,除了对数据垄断的理论研究以外,我们还应着重研究数据监控技术和算法,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1]孟祥虎.大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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